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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郝龍斌:廉能會自導自演擬告

接著我在【郝龍斌應該舉蕭曉玲案為例給自己平反!】的文章往下,我不知道郝龍斌為什麼犯了糊塗,把自己跟柯P想成一樣,人家柯P的愛滋器捐案是真有其事,說【廉能會自導自演】意謂根本沒那回事,最該比擬的莫過於發生在自己任上將近七年的蕭曉玲案了。

我認為柯P既然是透明政府,就該把五千頁指控蕭曉玲的羅織經公開上網,蕭老師想賺多一點,請參某律師的案例,

向特偵組檢舉律師行賄 「未查證」判賠
2015-05-21 01:58:01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檢舉要謹慎並查證,否則恐賠大筆鈔票?莊姓律師替陳姓男子打家族遺產官司,卻遭陳的四名姊妹檢舉行賄法官,但特偵組查出檢舉內容純屬虛構而簽結。莊提告向四人及四人的消息來源于姓立委助理求償三百萬元,法院判五人連帶賠償兩百萬元。

這裡監察院已經查出懲處內容純屬虛構了,平均一個人得賠四十萬,蕭老師真的不用回去當那啥子老師了。

又或者蕭曉玲只想回復名聲也行,請參洪智坤的案例,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 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 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這部五千頁羅織經純屬虛構,卻告蕭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已構成一大堆誹謗罪,就叫他們登報七年好了。

為幫大家多了解這套黨國體制革命軍連坐法運用心法,特摘洪智坤判決書法官是如何把"喬事情"演譯成"喬爐渣",讓鄒若齊告贏誹謗,逼洪智坤登報向林益世貪污案道歉的文字貼出,在台灣行走,難免有意外,多知道國民黨這套統治台灣人的骯髒手法,總是有備無患。

判決書【理由】貳,實體部分四、關於事實陳述部分1的後半及2、3說:

1..副總統吳敦義等3 人既未曾於100 年7 至8 月間前往中鋼公司拜會自訴人鄒若齊,其等4 人要無出現如 被告於臉書文章中所稱「闢室密談」、「喬事情」、或談及 「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 最重要的朋友,未來還要代表國民黨挑戰高雄市長陳菊,中 鋼要全力配合林益世」等言談內容之可能,故被告臉書上指 述之「根據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給本人的資料,去(2011)年 總統暨立委選舉時(七月--八月之間),當時的副總統候選 人暨行政院長吳敦義以及其夫人蔡令怡南下高雄,帶著立法 委員林益世,親自拜訪中鋼董事長鄒若齊,四個人並且闢室 密談,此項行程是屬於秘密行程。」、「據資料顯示:吳敦 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 的朋友,未來還有代表國民黨挑戰高雄市長陳菊,中鋼要全 力配合林益世。」、「喬事情」等語,顯與事實不符,非屬 實情至明。

2.又被告在發表系爭文章前,正值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遭新 聞雜誌「壹週刊」報導,涉嫌以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鋼公司 之爐渣採購合約為由,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交付約新 臺幣6300萬元之不正利益,復於地勇公司與中鋼公司合約將 屆滿之際,再向陳啟祥索討新臺幣8300萬元之賄款遭拒,嗣 中鋼公司恰以地勇公司因爐渣堆置污染環境及高雄市政府環 保局裁決斷料為由,停止供給爐渣予地勇公司,陳啟祥因認 中鋼公司拒不出貨乃係林益世索賄不成所致,遂向媒體揭露 上情,林益世因此於101 年7 月2 日遭檢察官認其涉犯「違 背職務收賄」、「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等罪嫌向法院 聲請羈押獲准,檢察官復著手追查有無其餘共犯涉入,而新聞評論人(俗稱名嘴)胡忠信此時在政論節目中指述林益世 受賄案有國民黨黨政高層「X 」先生涉入,立法委員陳亭妃 、李俊俋等人並召開記者會點名「X 」先生即為副總統吳敦 義,且稱副總統吳敦義主導鄒若齊回任中鋼董事長、林益世 與吳敦義間關係密切等情,報章媒體並報導外界盛傳吳敦義 妻子蔡令怡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女友程彩梅關係密切, 且吳敦義友人吳門忠曾收受程彩梅給予之新臺幣1000萬元分 紅,據此質疑吳敦義即為林益世收賄之共犯,而自訴人鄒若 齊於同年月14日曾召開記者會自承見過陳啟祥2 次,被告亦 發言指陳吳敦義夫人蔡令怡介入中鋼公司內部人事決定等情 ,此為社會大眾所周知之事,是斯時因報章雜誌、立委、名 嘴等不斷在大眾傳播媒體指述上情,吳敦義是否涉嫌與林益 世共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為取得中鋼公司爐渣原料 而交付之賄款一案,遂成為社會大眾關注之焦點。

3.而觀諸系爭文章之上下文,被告先於文章中第一段點出吳敦 義偕同夫人蔡令怡、林益世前往中鋼公司秘密拜訪鄒若齊之 時間點在100 年7 至8 月間,接著於文章第二段記載「據資 料顯示: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 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未來還要代表國民黨挑戰高雄市 長陳菊,中鋼要全力配合林益世。」等語,亦即指陳吳敦義 在該次密會時要求鄒若齊須「全力配合」林益世,復於該文 後段提及「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 〝喬事情〞嗎?」等語,雖係以提問方式敘述,然其描述之 方式及語意,已可讓讀者直接推導出「吳敦義該次係帶著林 益世去中鋼〝喬事情〞」之結論。是以,綜觀系爭文章上下 文,可認被告撰文主旨係在指述「副 總統吳敦義曾於100 年 7 至8 月間為了〝喬事情〞,偕同夫人蔡令怡及林益世前往 中鋼公司秘密拜會該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並當場指示鄒若齊 須〝全力配合〞林益世」等情。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 :2012年林益世案爆發後,伊召開記者會及在臉書發文之內 容,皆在強調林益世與吳敦義之關係,亦即強調吳敦義擔任 高雄市長及行政院長時,與高雄地區包括中鋼公司在內鋼鐵 業者關係密切,林益世介入之中鋼公司爐渣利益分配一事與 吳敦義夫婦有關,藉此要求特偵組介入調查等語(見自字卷 第191 至192 頁),及斯時社會大眾均密切關注吳敦義是否 涉嫌與林益世共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為取得中鋼公 司爐渣原料採購合約而交付之賄款一案,前已述及,就上情 勾稽以觀,被告在該文中所寫「喬事情」、「全力配合」等 語,顯係指中鋼公司爐渣利益分配一事,換言之,被告係在 該篇文章中暗指吳敦義、林益世、蔡令怡及鄒若齊曾於100 年7 至8 月間在中鋼公司會面〝喬〞中鋼公司爐渣利益分配 一事,吳敦義並指示鄒若齊需就此事〝全力配合〞林益世, 亦即林益世係因有吳敦義在背後支持並指示中鋼公司董事長 鄒若齊配合林益世,而得以介入中鋼公司下游廠商與中鋼公 司簽訂爐渣採購合約之事,堪以認定。是被告辯稱:伊用「 喬事情」之詞,在台語裡面是比較客觀隱諱之字眼,沒有直 接指陳特定情事之意云云(見自字卷第195 頁),尚不足採 。(轉貼判決書部分文字到此)

我們這裡的分析,受中華民國憲法言論自由章之保障,並依刑法誹謗罪的強制規定,合當敘明。

附次,分析法官判決書,為對可受公評之判決發表意見,而當法官既可對洪智坤文字咬文嚼字發表個人意見認定犯罪時,自無能對老百姓將法官的有罪判決書,抽絲剝繭窮究判成有罪成因的說明加以苛責

我認為,對於法官在這三段文字用的手法,第一段說洪請特偵組查的七八月為假,實際上是九月,既然七八月沒有去,自然後面甚麼有沒有叫誰配合,或是喬事情等,通通都不是真的。

第二段說明此案發生的背景,像是大家都說與X先生有關(這時要學柯P手指膝蓋,林益世伊蝦郎啊,不過是個立委,叫得動國營事業嗎?那一定要在行政院上班的三個人之一才行吧),胡忠信也說X先生,還有人說X先生是吳敦義,偏偏洪智坤也說吳敦義等等,好像是在說吳敦義的勇氣,就是當某人或某名嘴或某立委說他時,他通通無動於衷,但是等到彼時還是一個地方上的小咖C咖,知道他的也沒幾人的洪志坤也說他,痛苦到了最後,他終於掉下了淚..蒙田(誤),痛苦到達極致,他竟然變成一尊石像...也是蒙田(又誤),痛苦到頭來,鄒若齊終於告了這個小C咖,呼,總算對了。

第三段就化身為洪智坤肚子裡的蛔蟲,子非魚,焉知魚之樂的..法官說:「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 〝喬事情〞嗎?」等語,雖係以提問方式敘述,然其描述之 方式及語意,已可讓讀者直接推導出「吳敦義該次係帶著林 益世去中鋼〝喬事情〞」之結論。

我想依據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等法律基本原則,如果法官說洪智坤說的〝喬事情〞加上問號不成立,而是在下結論,還說這是讀者可直接推導出來,那就明顯不符這些原則,難道法官有問過別的讀者嗎?法官如果也在異言堂寫文章,光是這種把自己想的當成證據,甚至打上問號也被他當成不算,就要把別人判罪,別說誹謗,誣告罪搞不好都有喔。

不過離奇的是法官不是在第一點後半就說明因為把月份說錯,以至於後面洪智坤說的皆不為真麼?這就好比我們說馬英九貪污特別費,可是法官只聽羅瑩雪的辯護完把蒐集假發票的余文趕緊判偽造文書關一年,馬英九另一部分直接匯回周美青戶頭的贓款也通通不算了,可是這個法官竟然又去探究周美青戶頭的贓款算啥..ㄟ,那個洪智坤說的喬事情是影射甚麼,這不就叫人雞皮疙瘩開始掉了嗎?

法官在第三段前半先自主自意的把人家明明有寫問號的"喬事情"?,問號拿掉變成肯定,這只羅織到一半,後半段緊接著又開始羅織,法官說:就上情勾稽以觀,被告在該文中所寫「喬事情」、「全力配合」等語,顯係指中鋼公司爐渣利益分配一事,換言之,被告係在 該篇文章中暗指吳敦義、林益世、蔡令怡及鄒若齊曾於100 年7 至8 月間在中鋼公司會面〝喬〞中鋼公司爐渣利益分配 一事,吳敦義並指示鄒若齊需就此事〝全力配合〞林益世, 亦即林益世係因有吳敦義在背後支持並指示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配合林益世,而得以介入中鋼公司下游廠商與中鋼公司簽訂爐渣採購合約之事,堪以認定。

好啦,法官原來也是巷子裡的人。敢問法官,您這段言論自由說的,不就跟台灣人用膝蓋頭想得差不多麼?林益世當時只是個小立委或立委落選人,他何德何能叫得動中鋼或鄒若齊,把貪污利益接近一億四千萬,實際能獲利多少不知,屬於國家或起碼是股東利益的廢爐渣生意給陳啟祥賺呢?但是如果這是羅織來構陷善良老百姓於誹謗罪的話,既然洪智坤說的謊是把九月發生的事,說成七八月(但請特偵組查),這點無論如何拗不出鄒若齊的名譽受損,而洪智坤"問號喬事情",就算被您從意見表達,透過你的言論自由推論讀者,實則根本沒做過問卷,是自己想當然爾的變成"句號喬事情",這樣才能說成是"事實陳述"。但這也無法證明鄒若齊因"喬事情。"名譽受損啊。

於是您最後就乾脆搬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隱射"的這個形容詞,根本就是把法律原則倒行逆施,甚麼罪疑..唯重,無罪不推定,有罪才推定..罪刑法官定的,就說洪智坤說的句號喬事情就是事實陳述鄒若齊喬的是爐渣。

是的,說誰喬甚麼渣的,那個人肯定都很不開心,這時就能說洪智坤說謊,並且在所說的謊裡面,說了一個問號喬事情,這點又是接連兩個謊,因為問號是句號,而喬事情是喬爐渣,然後就成功的栽了一個洪智坤沒說的話"喬爐渣。"到他嘴裡,讓鄒若齊對洪智坤這句沒說過的話感到名譽受損,誹謗罪成立。

其實洪智坤案的法官,真的不用這麼給力,就像惡整蕭曉鈴連著整七年(一般人怕是老早給整死了或整瘋了),搞個五千頁假資料,都可以出本小說了,只要就洪智坤這句話學我開始編故事,

「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 〝喬事情〞嗎?」

林益世涉貪案昨天辯論終結。檢察官認為林益世位高權重竟收賄、求處無期徒刑,林益世說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檢察官說二○一○年林益世身為立委,竟收下賄款六千三百萬元;拿錢不到一周,在聯合報部落格發表文章《從政第一要件,清廉!》,相當諷刺。

看到沒?法官這裡只消說,把清廉說成從政第一要件的林益世說,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所以吳敦義帶著林益世去中鋼 〝喬事情〞,就等於是帶著林益世去〝喬選舉〞,可是林益世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只好順便幫陳啟祥喬一下爐渣,喏~"喬爐渣"不就得到一個事實陳述了?啥?那鄒若齊與中鋼公司要如何感到名譽受損呢?這個我可管不著,說陳啟祥喬爐渣,應該沒人會認為有損地勇公司與陳啟祥的名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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