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上幾篇留言問:不懂的事就別亂扯,權利金跟貪汙是什麼正相關?

我說:所謂貪汙,就是把公家錢放進私人口袋,像這裡..

總 統馬英九公布4位大法官提名人,包括法務部政次吳陳鐶、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俊益、律師黃虹霞與台大法學教授蔡明誠;其中林俊益因曾是馬英九特別費 案法官之一,遭質疑酬庸。林俊益表示判決可受公評,在獲提名前早已想到會有人以此做文章,他也曾向長官說明、婉拒,「怕帶給長官困擾」,但高院仍推薦,他 很感謝。  林俊益(58歲)任職最高法院時,曾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五名合議庭法官之一。他指出,案件處理有「先程序後實體」原則,當時特別費案上訴不符程式,合議庭因 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對實體並未表示意見,「判決可受公評」。林說,合議庭並非一人能左右。

而大法官是幹甚麼的,告訴大家,這是某種形同幫馬英九貪污或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擦屁股的組織

馬以南未利益迴避案 重新處罰中化
2015年03月03日
馬 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裕民健康事業 公司董事期間,中化裕民2005年至2006年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採購案,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裁 罰交易金額同額罰款5836萬5935元。案經中化裕民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裁罰的依據,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但該條規定,716號解釋認為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的情形,且沒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處罰已逾 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合議庭認為,既 然處罰依據的法律規定已宣告違憲,立法院也已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原罰款處分適用舊法裁罰就不對,應撤銷,由法務部依修正後的規定重新另 為適法處分。

2005 到2015,十年都過去了,這一條罰款還沒罰到?一般老百姓被罰,怕不早給人管收去了。修正後的法條說:【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原本也只罰了該交易金額的一倍,現在改罰一倍以下,有必要把司法從法務部一直玩到司法院長大法官會議,玩 個十年嗎?這一塊錢我出好了,去。

我們發現,這個新被提名的大法官說了兩件事,明白了一樁事,

他所明白的事是當年他參與判馬英九貪污特別 費無罪定讞的法官之一,被提名大法官會感到有所不安

兩件事是第一,他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方式,就跟馬假裝與趙吵架,要退大巨蛋,被趙向扁申訴,扁駁回馬的 假退回案一樣,用的是程序不合的理由,跟大巨蛋有無貪污的實體無關。

第 二,合議庭是合議制,但是楊仁壽說是靠保密分案制讓馬無罪的,不是啥合議制,而且這 些參審法官,有比大巨蛋甄審委員掌控更多公權力,可以給數百億幾十萬人身家性命生殺予奪的權力嗎?顯然是沒有嘛。從大巨蛋甄審會議錄音外洩後我們已經知 道,這個合議制開的是假會,像是有個公公向委員轉陳馬與趙在9/20談妥的條件

那個權利金就別再提了

然後甄審委員就一體奉行,唯一不同的是遠雄會給一卡皮箱或請吃飯,委員帳戶也有多錢,而馬給的從來是公家的錢或物事,像這裡的法官就可以去當大法官,這樣子明白麼

我之所以不談權利金與貪污有甚麼正相關,因為感覺談這個會把網友當成白癡,只好把權利金與馬英九貪污的相關拿出來談,順便給大家複習一下,馬英九之所以能這麼貪,不光謀財還要害命..貪污到幾乎就要草菅數十萬國人的命,追本溯源,真要感謝這裡的法官當年駁回上訴,讓馬貪污特別費無罪定讞,來,台灣人 大家一起來,

謝謝大法師..噗..是大覺者(又誤)..大法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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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收大巨蛋權利金與貪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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