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匿名謾罵 刑責逃不掉
中央社 台北23日電
藝人楊又穎日前自殺身亡,家屬稱她不堪網路污衊霸凌。律師呂承翰今受訪表示,在網路匿名謾罵仍有觸法之虞,最重可處2年徒刑。
楊又穎本名彭馨逸,在21日於台中住處自殺身亡,得年24歲。她的哥哥上午代表家屬出面發表聲明指出,「分析她情緒起伏最大原因之一,就是現在網路流行的污衊式霸凌」。
呂承翰受訪表示,雖然網路霸凌不等同於犯罪,但如果言論涉及汙衊、造謠等人身攻擊,仍可能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等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
呂承翰指出,即使匿名在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檢警仍有辦法循線查出散布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匿名就可以躲避刑責。
呂承翰提醒,如果遭受網路攻擊謾罵,當事人可以把相關訊息列印下來或截圖儲存,作為將來提告的證據。

(轉貼到此)

從以上新聞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藝人楊又穎自殺身亡的原因,是因為受到匿名者的網路霸凌,而這個【網路霸凌】,別聽NCC說甚麼無法可管,還是連勝文消費楊又穎的新聞事件說的

痛心楊又穎輕生 連勝文:感受很強烈!
藝人楊又穎遭網路霸凌而選擇輕生,對此,國民黨中央委員連勝文表示他對此事感受強烈,感到痛心疾首,他說網路公器不該成為私人利器,太多人躲在網路背後匿名發言,卻不願承擔言論所背負的責任,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傷害,更會造成社會失序,人際間信任崩解。
連勝文參選台北市長期間,曾公開對外表示遭受網路霸凌,「婉君」透過虛擬世界的匿名方式攻擊他長達一整年,他能抗壓,但不免也要質疑社會道德底線究竟何在?

告訴大家,這裡的網路霸凌,就是把【誹謗罪】換個包裝重新上市而已。眾所皆知,連勝文早就會告人誹謗罪了,他不是對周玉蔻一直告一直告,先後告了一個跑花趴的誹謗,又告了一個賣假麵包的誹謗,周玉蔻都出庭到爛,也沒見過連出庭,都是由律師代打,反而是周告連的內線交易,日前給北檢簽結,周玉蔻說豈有此理,竟然一次也沒傳過周去問看看。

所以連勝文可不像楊又穎那樣不知道。還有,就算是匿名發表言論,只要去告,設籍在台灣司法管轄範圍內的,都能被檢警憲調找到,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有人在網路上說前文建會主委愛女生的..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天與TVBS主播李文儀共餐,遭蘋果日報跟拍,盛治仁昨天痛批該報「無聊透頂」,明明只是和朋友吃個飯,偏要寫得曖曖昧昧,「我當晚還和陳鳳馨一起看表演,為什麼就不來跟?」』

2 人共餐的消息經媒體報導後,盛治仁在部落格寫了一篇「吃飯被拍」文章,去年6月20日,有人以「文建會包打聽」的暱稱,在該篇文章下回應,標題是「偷雞不 著吧!」,內容為「文建會上下都知道你一心要任用李文儀當你的機要,聽奧的人也都知道你最喜歡的人就是李文儀,你對她沒有非分之想?」

盛治仁認為文章不實,憤而報警控告加重誹謗。警方循貼文者的IP位址,查出文章是由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公司的0308辦公室帳號「LINBEINOHAPPY」發出,懷疑是帳號使用人、世貿聯誼社總經理張所鵬所為,將張函送北檢偵辦。

張坦承帳號是國貿大樓公司申請,但他並未上網留言,公司內可使用該帳號者多達60人,他事後曾詢問相關員工,結果查出是潘應辰所為。潘應辰到案後坦承文章是他張貼,檢方除對張不起訴之外,也主動分案調查潘涉及的誹謗刑責。

這 個案子最後判潘要賠好多錢,不過這不是重點,我這裡只是要告訴大家,只要有人告某網路匿名者誹謗,檢警憲調就真的能抓到這個人出來,抄家滅族式的搜索也是 在所不惜。以上只是個極端的例子,一般人如果被告【網路霸凌】..喔,是誹謗罪,會先由警員去網路公司查到上網IP,如果是在家中或公司上網,那就賓果 了。要是跟家人同住,申請網路帳號的是家人,警察會先發正式通知,叫你家人去被提告的轄區派出所訊問,你要先跟家人解釋沒甚麼事,然後火速跑去派出所自證 文字是自己留的,接下來就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運氣好的,告你的與你住同縣市,這樣出庭就比較輕鬆,運氣不好或碰到有心之人,告你的與你住的所在相隔一座 中央山脈,讓你從台東山上跑去桃園出庭的,這種我也看過。雖然司法內規說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該告人的去台東出庭,但是實務上為了節省司法文書的作 業,總會叫你先大老遠的跑一趟路,想學連勝文那樣不用出庭就能簽結的..嘿嘿,心臟要夠強才行喔。

從以上這段夾議夾敘的文字可知,我也算是經驗豐富,不相信的也能從我【 被銀正雄告(52)】這52篇格文裡得證,那麼,難道是銀正雄被我的52篇文章網路霸凌了嗎?這個我萬萬不能同意,於是乎,我們還是回到原點,看看連勝文所指,所謂【社會道德底線】究竟何在?

既然我已經論證出【網路霸凌】就是俗稱的【誹謗罪】,那麼讓我們來看看定義好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下略)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除了這裡有誹謗罪,因為我被告得多了,所以我還知道有些誹謗罪藏在別的法條裡,像是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以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第104條  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 以我們這個有馬英九謀財害命大巨蛋般貪腐的假民主法治國家,看得出來對於憲法所保護"人民"僅有的言論(思想)自由,是箝制的非常厲害。咦,看到這裡,難 道我是要說楊又穎被網路霸凌匿名謾罵,是種言論自由嗎?嚴格說起來,我認為是的,因為言論本身不會傷人,寫在網路上的文字更是,一切只要你別去聽,別去看 就行了。但是話雖如此,畢竟【誹謗罪】裡也有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人 家若告你,你就得跑法院,搞不好還要關,要賠錢。因為雖說人民的言論自由該受到憲法的最大保護,但是那是專門針對國家或大官而言,人民與大官,這是相對的 概念。萬一這個自由是兩個人民之間的衝突,法律就可以訂出一條金律,叫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你的言論自由,須以不妨害我的自由為前提。這在誹謗罪的但書, 說得很清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暱稱不平則鳴的網友,在我的前篇分別留下兩段文字,

第一段他說:Jun5238你捐款嗎????????沒有回答.
Jun5238你老婆給你戴綠帽嗎???????????沒有回答.

我說:Jun5238你捐款嗎????????沒有回答.---不兄,你不總是以我沒捐款而來質疑我麼?
Jun5238你老婆給你戴綠帽嗎???????????沒有回答.---至於這一段,我在下個留言一起回應

第二段他引述:【柳文斯基:羞辱的代價】將近20年後,柳文斯基在這場演說中,直指當代網路霸凌與羞辱的嚴重性..她認為這樣的趨勢必須改變,我們必須理解到與言論自由相應的責任,停止網路霸凌與羞辱,創造一個友善、正向的網路環境

我說:不兄,不了解您怎麼用這個留言之矛,攻上一個留言之盾呢?魯文斯基與柯林頓傳誹聞,那是她私生活的事,誹謗罪規範的明明白白,還記得我教過你誹謗罪的天條嗎?下一句這裡順便教教你: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不兄,你的上一個留言可說已經在走鋼索了,請您務必小心,別養成壞習慣,一旦越過了言論的那把尺,我也救你不得唷。

還有,連勝文要不要說清楚些,別用影射的方式,婉君裡包不包括周玉蔻,而被攻擊的是否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呢。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