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個網友,上次說【捷運保證安全 柯P放心拆蛋】,剛剛竟然把自己打臉【大巨蛋勒令停工 災變責任市府扛】,一下子說捷運保證安全,騙柯P放心拆蛋,中間還夾雜非常情緒性的用語


打臉柯文哲? 不,我是要打醒柯文哲


可是方才竟說市政府權責機關依照政府明令頒布,所有建築相關單位一體奉行的建築法勒令遠雄大巨蛋停工,嘿,又會發神經的發生啥災變,ㄚ前頭不是才保證一定安全麼?這還不打緊,市政府依法行政還被他說成災變責任該違反建築法的規定,是由柯P的市政府來扛,也就是由全台北市的老百姓一起扛,我自長眼睛以來,還沒看過如此矛盾,前後不一,幫財團修理柯P,修理市政府,修理台北市民及全台灣人的時事評論了..欸!我的老天爺,難道這年頭只要有點學問,但是午夜夢迴,寫時事評論時,都不用看看法條,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嗎?


網友凌晨在批踢踢八卦版PO出的公文為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所發給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旨為「有關100建字第181號建照工程,涉及違反建築法第58條,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

公文上共說明4點,除了點名巨蛋施工造成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等違反環評承諾事項,不僅持續惡化且「對建物基礎大底完成日其說法反覆,且承諾本府事項未能達成」外,公文上也談到,在都發局5月14日場勘時,發現有81處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建照圖不符,所以勒令停工。

好的,依照法條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不光是勒停,強制拆除也是可以的。

建築法第九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樣大家知道工人跑光光的原因沒?

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媽呀,拆除完的費用還是由大巨蛋自己負擔耶。

綜上,若柯P未依法行政,即屬圖利。而在那裏幫財團圍事,說啥停工死人算柯P,或是市府要賠遠雄錢,還是照價買回沒蓋完大巨蛋的,呼!終於可以給台灣人住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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