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3P 表姊妹嗆警「見法官」
2015-05-11 02:58:28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吉林省徐姓、趙姓表姊妹以觀光名義來台,卻賣淫還玩「雙飛」花招,共同服侍李姓嫖客,遭警方查獲,詎料兩人落網不到一小時,竟有律師主動「馳援」,嗆警有非法逮人等「十二罪狀」。表姊妹聲請提審「見法官」,士林地院認為嫖客、馬伕說詞相符,警方沒違法,駁回聲請。大學畢業的趙姓表妹嗆辣,不屑地問警「一夜情不行嗎?想怎樣?」強調姊妹倆逛士林夜市時偶識李姓男子,三人情投意合相約性交,她們沒賣淫。
先給大家復習馬被控圖利大巨蛋的十條罪證,至今仍沒人可以針對內容提出反駁..
1、應有權利金卻未收
2、刪除附屬事業收入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
3、市府放棄接管權
4、市府同意遠雄轉讓、出租營運資產
5、意圖改可當住宅使用
6、投資計畫書中財務明顯變動
7、撤換協力廠商
8、先期規劃廠商成為協力廠商
9、公告期間隱匿招商訊息,讓遠雄獨家投標
10、違法承諾遠雄變更都市計畫
日昨有個叫吳景欽的法律專家說馬圖利大巨蛋可能告不成,因為圖利要明知違法(他可以說他不知道,這可無從證明喔),還要已經發生圖利之結果(遠雄大巨蛋根本還沒賺錢),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除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外,更得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當之。
說起來,這個國家的【貪污治罪條例】法令訂得非常奇怪,就跟我前兩篇談的誣告罪定法很像【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法條本來是要解釋怎樣算是【誣告】的,可是竟然把要解釋的詞,拿來解釋它自己?那麼,做為貪污治罪條例的一部份,公務人員圖利罪,把它脫離貪汙,獨自就很難成罪了,先舉兩個成罪的例子..
高雄女監五年前承辦監視器採購勞務及設備案時,當時女監總務科裡的一名書記,涉嫌將規格預先洩露給熟識廠商,隨後又護航廠商借牌圍標,被控圖利廠商十四多萬元。最高法院依照貪污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定讞。
以及
嘉義縣前溪口鄉長劉邦詩涉嫌圖利被判刑4年6個月定讞,今天發監未到案,檢方將發布通緝,時效達37年。劉邦詩被控於民國85年間,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興建總經費達新台幣1,300餘萬元的展演館工程,拆成七標,以每標低於200萬元的方式,以議價方式發包,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
就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圖利往往是為了要貪汙,可是我們這個貪汙治罪條例的法條,定得怪異無比,各自獨立都能成罪,可以有貪污,但沒圖利;或是有圖利,但不貪汙。前者好比郭瑤琪,說是貪污兩個茶葉罐,但是沒圖利到廠商,照判八年貪汙罪。或者是陳哲男,收了梁柏薰600萬喬官司,結果根本是假,害梁柏薰照樣要坐牢,有貪污沒圖利,判關七年多。後者就是我所舉的兩個例子。其他還有有貪污有圖利但是不叫貪汙,好比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貪汙,錢匯進周美青戶頭等於圖利私人,但是沒罪。某議長收2000多萬喬電玩店執照,不算貪污圖利。林益世收6300萬給陳啟祥喬爐渣,有貪污有圖利但不叫貪污,這裡的法官很會咬文嚼字喔..
林益世的法官說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之構成要件,係規定「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並不包括勒索「利益」之情形。
在判決書的新聞稿裡,林案法官還睜眼瞎說,繼續胡謅:
所謂「財物」係指有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如金錢或古董);所謂「利益」則指無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或智慧財產權)。
像這個,是挑法律的語病,
(按:這真的很容易,因為中文處處充滿模稜兩可的情境,而刑法更滿是自相矛盾的條文,一經麥肯錫用【MECE(彼此獨立,互無遺漏)】加以檢正,連個顧問報告都通不過..這要是用數學符號的集合論來看就能一目了然了,我很好奇怎麼法學前輩或立法先進從不這樣幹?是數學沒學好嗎?)
其實你要說『財物』當然包含利益,因為利益最後可以兌換回財物呀,這樣不就也能說通?只是後來的司法更誇張,有個抓到高階警官投資賭場的貪污,法官竟胡亂類比,說只像是警察去吃路邊攤,貪汙無罪。還有的就是把台電員工貪汙判無罪,因為台電員工不是公務員。後來並推己及人,把好多公立大學教授貪污當成無罪,因為..來,大家一起說:
教授也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有個時候,貪汙案更是判得跟鬼打牆一樣,這就好比陳銳是校園簽賭的鼻祖(日昨有個學陳銳的高中生欠賭債自殺了),黑吃黑搶賭客的采金,同夥是強盜罪要關五年以上,陳銳則是搶奪罪關一兩年。當法官在判阿扁二次金改貪污時,阿扁收錢叫做違背職務收賄,要關20年;可是財團卻叫不違背職務行賄,因此無罪。鄉親啊,豈有兩個人掉進同一個糞坑裡,
出來時一個腦袋裝大便,另一個裝金條呢?
當我看到阿扁二次金改,被馬的司法這麼不公平的對待時(別誤會,我主張公平正義,阿扁是違背職務收賄,財團當然該叫做違背職務行賄,有罪),赫然發現當這個二次金改辦完,阿扁圖利的仍是給了財團,而財團又通通無罪,此時馬卻一毛錢都不拿,天!我真是自長眼睛以來沒看過這麼妖氣的,忍不住把這種貪腐性交易,馬一毛錢不拿稱之為:
花癡被白嫖。
此時,當我又再看到馬市長幹著同葉世文貪污同樣的事,一樣是幫財團喬甄審委員,也一樣是在過關後調高容積率,唯一不一樣的是葉世文這麼幹要一卡皮箱,
【合宜住宅弊案 葉世文判刑19年、趙藤雄判刑4年6個月】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向遠雄集團索賄,得手2750萬,台北地院一審宣判,葉世文判刑19年,罰3317萬。而趙籐雄則是4年半,罰金90萬..葉世文吃相難看,多次主動向建商要錢,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看不下去,主動向廉政署檢舉,檢方經過半年多的佈線,終於因為一卡行李箱,查到貪汙索賄的線頭。
而馬還是一毛錢都不拿,我於是想,這個年頭,真的很難找到花癡,這就有點像那隻月入47萬存48萬的貔貅一樣,只有存在傳說中,如果想把我這裡對於馬圖利大巨蛋,如此怪異的弊案,也就是馬仍然一毛都不拿的變態行徑形容成花癡被白嫖,恐怕會與現實社會脫節,我思之又思,想了又想,對了,馬總統這些圖利案,不都是找了得力助手來一起幹,加上財團,那就是種貪腐性交易的賣淫3P,是以當柯文哲抓到馬貪腐的十大鐵證,馬反嗆促柯P快移送..那麼我們當然就可以幫馬加個旁白說:
大巨蛋圖利不貪汙..一夜情不行嗎?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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