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拿洪仲丘祭旗 重判主因】蘇素娥說,軍人雖然必須依循特別權利關係,接受特殊的訓練管理,但脫掉軍服後,每個軍人仍是中華民國公民,享有憲法保障的人權;在這種情況下,軍中管理教化,必須遵循正當的程序,而非依主官個人喜好,為樹立軍中領導權威而任意非為。
她表示,洪仲丘的直屬長官們,為將違反資安規定的洪仲丘「祭旗」,竟漠視軍團明訂送交禁閉室的規定與流程,強行將洪懲戒,明顯失職且違法,相較269旅禁閉室的管理士官,惡性更重,這也是合議庭決定給予重判的主因。
實情是,
【沈 威志改判無罪 洪仲丘舅舅:跌破眼鏡】陸軍下士洪仲丘遭虐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進行二審宣判,前542旅連長徐信正、副旅長何江忠皆加重改判3年徒刑。對於判決 結果,洪家人表示肯定,唯獨前542旅旅長沈威志由一審的6個月徒刑改判無罪的部分,讓他們非常訝異,他們將和律師討論,再決定是否上訴。胡世和批評,沈 威志當時看過洪仲丘的求救手機簡訊,還簽字同意關禁閉,今天卻改判無罪,讓大家都跌破眼鏡,他說,家屬除了這一點不能接受外,其他判決則認為還可以。
女法官說,
針 對上校副旅長何江忠等5人,高院加重量刑,上午表示,何本為樹立軍中長官領導統御威權的目的,不顧程序的欠缺,強力催辦對洪仲丘的懲處案,至於連長徐信 正、副連長劉延俊、士官范佐憲及士官長陳以人,為了讓洪仲丘於該年7月7日退伍前執行悔過處分,明知尚未召開人評會評議,在程序尚未完備下,即連夜製作懲 處簽呈,將洪送進269旅的禁閉室。改判理由說,被訴軍士官為了貫徹長官意志,嚴重侵害人權,審酌何江忠等人犯後猶仍飾詞避重就輕,事後又未見悔意,合議 庭最後參酌他們對洪仲丘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對於人權的負面影響程度等情狀,因此從重量處。
可是如果改成,
針對少將旅長沈威志 等6人,高院加重量刑,上午表示,沈本為樹立軍中長官領導統御威權的目的,不顧程序的欠缺,強力催辦對洪仲丘的懲處案,至於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副 連長劉延俊、士官范佐憲及士官長陳以人,為了讓洪仲丘於該年7月7日退伍前執行悔過處分,明知尚未召開人評會評議,在程序尚未完備下,即連夜製作懲處簽 呈,將洪送進269旅的禁閉室。改判理由說,被訴軍士官為了貫徹長官意志,嚴重侵害人權,審酌沈威志等人犯後猶仍飾詞避重就輕,事後又未見悔意,合議庭最 後參酌他們對洪仲丘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對於人權的負面影響程度等情狀,因此從重量處。
不是更通順,更有邏輯,更完整呢?
女法官還說,
判 決指出,沈威志無法知悉洪仲丘在何時、何場所接受何種方式及強度的訓練,且沈威志對於洪在接受禁閉悔過時,當天天氣是否適合操課、操課的內容,乃至有無被 操練過度,最後發生因中暑死亡的結果,無從預知。沈威志雖然核批洪仲丘送禁閉,但不論過失致死、私行拘禁致死或傷害致死,都難以預見,審酌洪仲丘因體能不 堪負荷,引發運動型中暑死亡,與沈威志批核公文的行為,並無相當因果。
可是這裡的五個被重判的,誰不是無法知悉洪會如何死亡,又,誰不是雖 然在送洪關禁閉的動作上各司其職,有開評議會,催辦公文,核簽公文,打電話喬床位,但不論過失致死、私行拘禁致死或傷害致死,都難以預見,審酌洪仲丘因體 能不堪負荷,引發運動型中暑死亡,與這五個人的批核公文等行為,並無相當因果呢?
甚至女法官說,沈威志無從預知洪仲丘將死,可是事實證明女法官這裡撒了一個謊,在洪仲丘誤傳給沈威志的簡訊清楚的提到自己恐怕撐不過七天,
主 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個問題,但似 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 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
看到沒?洪仲丘光是在短短的一段簡訊裡,就反覆提過兩次他活不過七天了。沈威志收到這則簡訊後,還轉給簡訊中所謂主任的人去分享..喔,是處理,所以女法官這裡撒的謊就是沈威志早就已經從洪仲丘的簡訊預知洪仲丘快被活活操死的訊息了。
試問女法官,這些二審被妳抓去重判的五個人,有誰能預知洪仲丘會死掉呢?畢竟除了上帝,就只有洪仲丘自己心裡知道,再把它寫成簡訊誤傳給旅長,就加上了旅長也知道,旅長又隨隨便便交給主任就不干他的事,所以加上主任也知道,從到到尾預知洪仲丘會死的只有四人,
天知,洪知,沈知,主任知,
以 上除了老天爺,不歸女法官強姦的範圍,洪仲丘被虐殺後,冤魂一再被女法官強姦,發生了二度三度的傷害,就只剩下沈旅長與主任了。女法官啊,連這兩人事前知 悉洪仲丘將死的人都不用關,或是關得更重,其他五人或更多人是真正的毫無所悉,連簡訊的標點都沒看到,當然是比沈威志更加無罪..
啥?通通給女法官重判了..欸,
只是在二審這裡,要裝模作樣一下,犯了更重的倒楣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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