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契貴婦車禍擦傷索賠10萬 網友神回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單車應行駛在慢車道右側,無慢車道的路段也需靠右行駛,申男當時逆向於左側行駛,違規在先撞上石女,造成她右踝2乘3公分擦傷,依過失傷害罪判申男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仍可上訴。網友對此質疑「到底是怎樣的皮膚需要賠到10萬元」、「夭壽!破皮就要10萬元,跟街上假車禍真詐財的騙子有什麼兩樣」,也有人幽默回「是撞到阿帕契,當然較貴」,還有好心網友認為石女應「得饒人處且饒人」,別計較這麼多,當然有網友認為「單車逆向」違規在先,索賠合情合理。
這叫【貴婦金枝玉葉】啦..一名黃姓網友昨在臉書上傳一段影片,有名婦人在百貨公司專櫃飆罵櫃姐,嗆聲:「老娘金枝玉葉!我家有錢的要命啦!妳下跪啊!」囂張行徑引發網友撻伐。
看得出來,貴婦認為小擦傷該賠10萬,可是法官認為值1萬五,這要擦傷的是新車,美容打蠟大概一千五,這些還都是有傷的。但是盛治仁吃飯被拍,納稅人質疑他「有非分之想」「偷雞不著」判賠20萬。馮光遠說他是夢想家的「人渣公務員」,關滿20天,還要再賠他25萬,蘋果日報說有個輕縱性侵犯五萬交保的盧法官"輕信嫌犯說你情我願",判賠70萬。爆賴素如貪汙可以,但是藏帳冊嚴重毀損她的名譽,賠她跟助理共110萬。周玉蔻說柯文哲指的三億男就是郭台銘,柯文哲證實此事,郭董還在向周玉蔻求償1000萬..
以上,都是一點傷也沒有,卻是各個都比阿帕契貴婦還要金枝玉葉。我嘗細細研究憲法與大法官會議解釋,像這類的誹謗罪判賠,早就違憲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牴觸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
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第716號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按:大法官應該是誤把公職人員想成一般人民了,可是在司法院自己解釋刑法貪汙罪時,對公職人員有嚴謹定義,像是教授貪污研究費,就不受貪汙罪懲治,因為他們決定教授是「非刑法上的公務員」,蘋果日報曾用不禽不獸形容馬總統一下子適用這個定義,一下子又適用另個定義,我想這裡的公務員,就稱之為不官不民的公務員好了。)
這個國家的司法呀,天天在強姦憲法,可是人民卻通通不知道。
有人也許會問,不對呀,那設想一種極端情況,有個靠北臉書或假面閨密,把楊又穎罵到自殺,這樣的言論難道可以嗎?
關於這點,我們要把它分開來看,言論是一回事,基本上你說啥都不會傷人,只有動手動刀動槍或過失才會,但是這有因果關係,設若你罵他,他揍你,我們常說動手的就是不對,這個說法不對。應該按照比例,他因你罵他而揍了你,無論如何,就該比他無緣無故揍你,或是罵你完還揍你要輕。
李宗瑞迷姦嫩模,嫩模罵他"What the fuck?"就是罵得很對,而李宗瑞也不能據此就繼續迷姦嫩模,做為減刑抗辯。同理,罵貪官也很對(但是在台灣會犯「誹謗貪官」的怪罪),且貪官不得據以繼續貪,或是任內貪,任滿轉往任內有關的財團當大官..我這是指黃季敏啦(像葉世文就不能適用,他是任滿轉桃園縣府繼續貪),別的貪官千萬別對號入座。
所以把楊罵到自殺,該罰的是加工自殺罪(這是結果犯,未遂者不罰)。
古人比台灣更有民主法治的概念,除開蹊田奪牛,罰不當罪,張釋之執法等典故,孟子一書充滿罵國君的話,民貴君輕,率獸食人等..不但很多話是當著國君的面講,甚至寫進四書裡,作為八股文的考題。究其實,古人就是只罰行為,不罰思想與言論。
換言之,你可以想要殺國君,甚是說出來,但是只有當你付諸行為,才會被殺頭。
哪像清朝,光是維民所止,像是想把雍正兩字虛字斬首,就先被雍正殺掉真頭了。回頭看看刑法的定義,一開頭就說是規範"行為人"的"行為",甚麼時候擴張到行為人的非行為,或是非行為人的非行為,從思想延伸出來的言論與出版了呢?準此,既然言論不是行為...
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其他多說的,全都是邪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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