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院錢法官嗆台北柯市長 看誰腦袋裝大便?】台北市長柯文哲研議以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並高分貝嗆反對者「腦袋裝大便」。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對此痛批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他舉3起依監視器開罰卻遭他撤銷罰單的判決為例,證明監視器開罰不可行,反批柯:「看誰腦袋裝大便?」


錢建榮說,各縣市設置監視器依自治法規,限縮用於犯罪偵防治安,若移作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依據,就超出法律限制。他以《個資法》但書規定要符合「維護國家安 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強調違停、闖紅燈等行為絕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邊,「增進公共利益」更是空洞不確定概念,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錢建榮批判,柯P嘴巴說「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人去服務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滿足柯P的想法理念,反而才是柯P不屑的「人去服務法律!」

錢建榮感嘆,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又無理地讓個資在機關間恣意流動,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感受,有何不同呢?」


錢建榮並引前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603號強制按捺指紋違憲的協同意見書中所言:「零犯罪的社會可能非常有效率,但人們卻過著充滿監視恐懼的生活」,呼籲行 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錢也引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名著《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情境問:「難道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 就在你身邊?」


(轉貼到此)


首先,根據法官判九把刀誹謗邱毅無罪的說法,「以平等原則而言,邱毅退縮言論尺度、放棄言論界線,難期待別人謹守高尚的言論對待他。」所以當法官問人民「看誰腦袋裝大便?」自己先退縮言論尺度、放棄言論界線,我們人民自然可以應法官所請,說是法官腦袋裝大便。合當敘明。


其次,我給大家看另一則新聞:


交保性侵犯挨批 法官告贏媒體
新北地院法官盧軍傑三年前裁定性侵嫌犯交保,蘋果日報報導他輕信嫌犯辯詞並刊登他照片、年齡與家庭狀況;盧提告求償三百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未依事實報導,侵犯盧的名譽及肖像權,判決蘋果日報及報社負責人、總編輯和記者共賠七十萬元並登報澄清。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性侵一名日籍女乘客遭新北地檢署聲押,值班法官盧軍傑認為謝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但沒證據認定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五萬元交保。
蘋果日報於同年七月十五、十六、十八日三天分別刊登「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而以五萬元縱放惡狼」、法官照片、法官婚姻狀況和學經歷。相關報導引發輿論譁然,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也上節目表示「引起大家罵他恐龍法官」。
盧軍傑指控,相關報導侵害他的名譽權;蘋果日報未經他同意刊登他照片、報導他年齡和家庭狀況,使任何人知道他長相,侵害他的肖像權及隱私權;賴素如是執業律師,卻無視報導違背法理邏輯、上節目詆毀他的社會評價和公眾形象,提告請求賴素如、蘋果日報、報社負責人、總編輯和記者連帶賠償三百萬元,並登報澄清。
蘋果日報辯稱,謝東憲是隨機犯罪,此類犯罪羈押機率高,盧軍傑沒通知檢方補正資料就裁定交保,使人合理懷疑他受性侵犯「你情我願」說辭影響;刊登法官照片是輔助讀者了解事實,照片也非偷拍。賴素如則主張,她是評論可受公評之事。
一審判決蘋果日報賠四十萬元,賴素如免賠;高院認為法院已發新聞稿說明交保不是相信嫌犯說辭,蘋果日報卻沒依事實報導,且盧軍傑長相與他的裁判心證無關,相關報導侵害盧的名譽及肖像權,判蘋果日報賠七十萬元並登報澄清;賴素如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沒有謾罵或人身攻擊,判她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還貼了錢法官玉樹臨風的照片,雖然是為了輔助讀者了解事實,照片也非偷拍,但是沒人知道有沒有去問過法官,這個法官的長相與他問我們的問題也無關,相關報導搞不好會侵害錢法官的名譽及肖像權,所以我就不轉貼了,並此敘明。


我認為這個錢法官論述的很好,主要是從他對憲法與大法官解釋的研究精神:


錢建榮並引前前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603號強制按捺指紋違憲的協同意見書中所言:「零犯罪的社會可能非常有效率,但人們卻過著充滿監視恐懼的生活」


回頭看看我所舉例的法官判案,賴素如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沒有謾罵或人身攻擊,判她免賠,這句話的背後代表法官說判決可受公評,是在詐欺騙人的,因為法官沒說的是


但是誰敢公評,他就會去告你,叫你賠錢,連當時聲望如日中天,馬家御用女律師賴素如都不例外。


其次,高院法官認為法院已發新聞稿說明交保不是相信嫌犯說辭,蘋果日報卻沒依事實報導,根據誹謗罪但書定義,可證明為事實者,不罰。可是法官這裡把媒體稱【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當成可證明之事,但是根本提不出證據,只憑法院的新聞稿,怎麼?法院的新聞稿說的就是事實?媒體報導的就是沒依事實?這是甚麼平等原則?


再者,上次判決法官說,


報導指稱盧軍傑因輕信謝東憲說詞諭知5萬元交保,屬可分辨真偽的「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事實上,盧軍傑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謝東憲涉犯重罪嫌疑重大,顯見盧軍傑並未採信「你情我願」的辯解。


上次的法官明明就是胡謅,他要如何證明盧法官有輕信還是沒有輕信,是打開腦袋看看嗎?但凡人的意見,觀念,思考,看法,評論等等,這些都是只存在個人的心中腦裡,受教養或價值觀所左右,人不是神,如何能說某人的想法是事實陳述,某人的想法不是?【盧軍傑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謝東憲涉犯重罪嫌疑重大】,偏偏又以五萬塊就把人交保,這個事實不奇怪嗎?這就好比愛人分手的理由是


因為愛你所以要離開你一樣


反個方向說,若嫌疑重大,所以五萬交保;等價陳述是羈押到死,因為嫌疑不大,這種司法體制,不就成了顛倒是非黑白的垃圾司法了?所以這裡法官說的事實陳述,難道就是這樣錯亂的邏輯關係嗎?


不過,我這裡真正要談的是這個判決有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與違憲的問題,因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再依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試問大家,蘋果日報是該相信法官【輕信】嫌犯說詞五萬交保,還是法官【不信】嫌犯說詞的五萬交保?或者等價陳述,【羈押到死的嫌犯】都是【犯罪嫌疑不大】呢?


再來,依照【馬以南未利益迴避案 重新處罰中化】新聞所述:


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裕民健康事業 公司董事期間,中化裕民2005年至2006年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採購案,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裁 罰交易金額同額罰款5836萬5935元。案經中化裕民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裁罰的依據,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但該條規定,716號解釋認為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的情形,且沒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處罰已逾 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合議庭認為,既 然處罰依據的法律規定已宣告違憲。


這兩審的法官判蘋果日報賠盧法官數十萬不等,可是沒人能舉證蘋果日報因為報導這個新聞,違反利益迴避或其他原則營業額多出多少,盧法官的名譽又少了多少,更沒有適當的調整機制,


處罰已逾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更是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


當法官判決時用【可受公評】【虛心受教】迴避輿論的監督與解釋,回頭告人還要錢時,一群法官不曉得要利益迴避,把錢愈判愈多,完全朝強姦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以及大法官解釋第509號,第716號的方向判,當我聽到【憲法】與【大法官解釋】捍衛者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問我


「看誰腦袋裝大便?」


我愈看愈覺得..來,鄉親啊,大家一起說,這如果不是法官腦袋裝大便?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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