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雯表示,檢察官已查扣工地資料,包括施工計畫和規劃與日誌,這起意外過失責任應有許多單位需負責,檢察官詢問受傷工人和相關證人後,再決定是否傳喚更多人員,包括公務員。

對於這起中捷施工意外,案情並不複雜,受傷的人不論,光論死亡的四人,三人是工人,一個是路人,我認為有五種可能的法律結果,第一種我把它稱為王八挺烏龜,官官相護型的:大家可以想成高雄氣爆案,雄檢看到中油的案情就避開,最後起訴書寫得異常複雜無比,讓災民如鐵索橫江,不上不下..

經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 本件氣爆案造成被害人死傷之結果係在103年7月31日以後,且本署檢察官於翌日即開始介入偵查,故被告趙建喬、楊宗仁、邱炳文等3 人監工、驗收時間係在81年間,距今已逾20年,惟其等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之追訴權時效仍應自被害人死傷結果發生時起算,其等此部分之追訴權時效自 屬尚未完成,自得依法追訴,附此敘明。

想說要去告20幾年前死的死,離的離的老公務員業務過失致死,好取得賠償,光是用想的就頭皮發麻,告市府,怕會便宜廠商,告廠商,又怕這個廠商賠不起,真正賠得起的,嘿,雄檢偏偏又不起訴,這是最糟的法律狀況。

第二種,可以稱為媽媽嘴型,殺人的是謝伊涵,但是幾個股東(含老闆)要一起賠,開間小店,卻像是無限公司,若是走這條,咳,台中大躍進,林佳龍殺人

那麼身為納稅人之一的你我可說是賠定了。

第三種,或可叫做葉冠亨型, 肇事的有公務員,有私人;死者有無辜女路人,也有葉少酒友。簡單回述一下這個案子,葉少酒駕飆車,先撞到一台違規的政府垃圾車,再撞向分隔島,撞死路人李 女。後來李女的先生受不了打擊,隔兩天病逝,留下一個孤女。而葉少副駕座的好友也撞死了。這個案子看起來是公務員違規在先,但是很神奇的只有叫葉少賠,葉 少一毛不賠,最後定讞是垃圾車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關兩年,葉少公共危險關六年。

所以像高雄氣爆,若套葉冠亨案,20年前的公務員要關兩年,送丙烯導致氣爆的要關六年..可惜這是舊刑法,新的刑法,不知道大家還有沒有印象,前陣子不是有六囚越獄自盡,發了五點聲明之二說:

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責是40幾年、50幾年..理只剩下法官自由心證,獨裁的道理,他說你們有罪就是有罪..

嗯,31人無辜喪命..所以高雄氣爆業務過失致死要關62年,公共危險要關186年。

第四種是林曉培型,這是個正在努力打拼的女歌手,我請大家給她多加加油,

【林曉培巡演被放生 樂手吐血沒人理】

很多年前她也酒駕撞死過路人,和解後聽說要賠好幾百萬,最後法官定讞是關一兩年..ㄟ,但是緩刑,一天都沒關到。所以林佳龍願意賠錢,也可以一天都不用關..蛤?把第二種搞混了,切。

第五種是國民黨五星上將型,這個類型也很像某種官官相護,但是特偵組的手法更高。要如何套用在中捷施工意外呢?我想是這樣的,四名死者,不是有三名工人嗎?那就把這三人當成國民黨那三個貪污將軍宅的五星上將好了,然後甚麼中鋼構,遠揚..還是北捷,台中市府或林佳龍,就把責任通通推給這三人,

按時效已完成者,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六條分別有明文。次按貪汙治罪條例第某條第某款等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追溯權時效為二十年。

這樣就一個人都不用關,也一毛錢都不用賠了。

綜上,只要神智清楚且正常的人,都知道該走哪幾條法律程序,讓肇事者得到教訓,並賠償給受害者。只有交給王八挺烏龜,官官相護型的雄檢或特偵組,會治絲益棼,究責愈究愈是離經,追到後來甚至把真正該負責的憑空消失,讓肇禍者哈哈笑,受災者眼淚流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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