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崇晏11日下午在臉書上表示,「見到方仰寧,見一次罵一次」,晚上在包圍警局的行動中,更拿大聲公表示「行動他願意負責。」面對方仰寧出來接見,洪崇晏更語出驚人的說:「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

雖然一大早,我在看到聯合報說「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社群,至早上9時30分就有超過8.9萬人響應時,寫了一篇【我短期內不支持方仰寧】,重點不在我的短期是指多久,或是我支不支持方,而是我在這篇文章透露的訊息,就是希望社會各界別再來添亂了,不管學生或是警察,都是組成台灣社會的一份子,有的警察小孩是學生,也有學生家長就是警察,甚至帶頭的洪崇晏,他可不是社運新兵,過去就曾參加各類社運,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是他還有一次是幫警察過勞跟政府嗆聲的,

他可不是警察或他爸爸媽媽是警察呵。

所以這裡我要說,今天去支持方仰寧的,不管是藝人議員還是黑道,警眷,警校教授,乃至市長總統,臉書二三十萬按讚網友,你們全都錯了。真正看待這起事件的態度,應該是這段我貼於【挺方仰寧,他不用道歉!】的心得,現在轉貼回來

我認為方仰寧道歉是適當的,可以避免警民衝突,傷及無辜,動亂擴大與冤仇結深。至於方仰寧這一段時間處理有沒有錯,有待司法與行政調查,但是有些事可以接受公評,

第一,他血腥鎮壓學生,就不適宜繼續處理後續學運的事宜。

第二,他對白狼路過沒舉牌跟驅離,相較對學生明顯不公。

第三,學生問他怎麼不秉公處理白狼的路過,他罵學生小孬孬,經由電視反覆播出,則有公然侮辱的嫌疑,顯有不當。

第四,驅離蔡丁貴,給學運添亂。我認為他處置失當,蓋他早於學運發生前不驅,晚也可驅,可他偏挑學運剛退,仍有學生逗留的時點驅,難謂正確。

第五,學生發起包圍警局反嗆他,則證明學生不是小孬孬,方仰寧說他小孬孬,傳述不實致損學生名譽,有誹謗的問題。

郝龍斌說,除非方仰寧違法,否則不會准辭。那麼根據我剛剛的五點整理第三點,當學生對方仰寧處理集會遊行,打學生卻說白狼只是路過,處事明顯不公提出質疑,方仰寧卻當眾於電視機前罵學生是小孬孬,這時就已經有公然侮辱的嫌疑了。而後來學生帶千名路人路過警局,嗆方仰寧出來面對,甚至說:「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則屬阻卻違法的合理作為,在蔣為文舉大字報罵黃春明可恥,黃罵蔣「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時,檢方就是這樣認定黃春明的國罵是合理的,否則蔣為文不是會把大字報一直舉,使黃自己名譽一再受損麼?

而當學生發起包圍警局反嗆方時,就符合第五點,證明學生不是小孬孬,方仰寧說他小孬孬,傳述不實致損學生名譽,涉犯有誹謗罪的問題。

綜上所述,方仰寧罵小孬孬,前有公然污辱之嫌,後又被學生驗證,連小孬孬三個字都用不上,又變得有損害學生名譽,故意所做之不實陳述,即謂之誹謗,以上就是方仰寧可能違法的論理依據。至於有論者曰洪崇晏亦當眾反嗆方仰寧,

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

不是更犯下恐嚇罪?按我國刑法規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何時不成立本罪?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餘略)

由上述可知,當方仰寧被他所謂之小孬孬的學生嗆暗殺時,他是連一點點害怕之心都沒有。大家要注意,方仰寧雖然不敢對路過的白狼舉牌警告,卻是唯一敢當著面對白狼嗆聲的英勇警察。試問,一個鐵漢勇警連威風凜凜,指著馬英九郝龍斌的鼻頭說三道四,品頭論足的白狼的都敢當面嗆,豈有可能會被一個被他口稱小孬孬的學生施以恐嚇的言語嚇著?有這樣想法的人,都需小心發言以免誤觸妨害方仰寧英雄一世威名的聲譽..當然更無可能使學生成立恐嚇罪了。

反過來說,如果學生恐嚇罪能成立,就更證明方仰寧罵學生小孬孬的確妨害了學生的名譽。這也就是我這個標題【小孬孬恐嚇方仰寧?】所要表述荒謬之處。這一場學生率眾包圍警局的事件,背後的成因複雜多端,我在前幾篇文章多有齒及,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我們台灣人共業,沒教好也教不好的馬總統禍國殃民,賣國服貿功敗垂成所產生的反撲反動力量所害。但是我們此刻也能化繁為簡,只著墨在【小孬孬恐嚇方仰寧?】這一事件上,我們就可以說,

這是方仰寧公然侮辱及誹謗學生於前,學生阻卻方仰寧持續妨害其名譽之違法於後,所發生看似恐嚇,實則不應訴追的違法脫序行為

方仰寧前頭既已口頭請辭,後頭又被我證出符合郝龍斌准辭之違法要件,這裡請方仰寧務須堅辭到底,千萬別一再失信於眾,並請社會不公正的各界人士,演那種慰勞警方激化社會對立,反覆刺激學生的小動作可以休矣。

真理愈辯愈明,歡迎「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社群二十幾萬的按讚網友前來批評指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