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王健壯日前終於受不了金溥聰的恫嚇:「針對意圖誤導視聽、詆毀本人名譽的言論,本人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寫了篇【金溥聰的紀錄】,聯網異言堂魯直格主隨後呼應,【也談金溥聰的紀錄】。後來,聯合網就貼出了一篇新聞...異哉!所謂法界人士者???

金溥聰用司法自清 法界認合宜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
針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要向指他為 張顯耀案幕後主導者提告,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31日為文批評金浪費司法資源,對此法界多不認同。律師許文彬認為,政治人物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可顯其謙卑, 反彰顯法律的公正性;律師宋耀明受訪時也認為,用訴訟爭取權益是法律所保障的事,不必給政治人物過高的道德標準。監委高鳳仙也說,公眾人物透過媒體自清效 果不大,若能透過司法訴訟較有公信力。
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撰文指出,金溥聰近10年來對12人提告,8件官司中已有7件敗訴,似乎非窮盡司法可能 以維護名譽不可。王認為,公眾人物本該對公開言論有更大的容忍度,若有人指控或毀謗金溥聰,他有「特權」可發聲明或開記者會澄清。但金近年來一而再、再而 三的對名嘴、專欄作家提出訴訟,且屢告屢敗,恐只是「窮盡司法資源而增加法院訟累」。
金敗訴彰顯司法公正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認為,政治人物願意走司法途徑反而顯示他們對司法的信賴與尊重,展現謙卑態度。「若政治人物召開記者會反擊,利用人際、媒體關係展現政治人物的權 威,反而\顯現了傲慢。」許文彬說,金對於司法判決表示尊重,而法官也沒有因為提告者是政治人物而有所偏袒,更彰顯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認定被告 的行為沒有構成毀謗罪名,並不代表法院認為被告發表言論的行為具正當性。」許文彬引述一句法律諺語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即使被告無罪,但只能證明, 從刑法的嚴格角度,被告的言論行為不構成犯罪要件,但不代表司法認同被告所言所行,「如此看來,被告的濫用言論自由,才是真正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訴訟是最低保障
律師宋耀明也認為,一般人受到毀謗,用訴訟爭取權益是法律保障的事,若只因提告者是政治人物就說其濫用司法,實為不妥。「是否濫用司法資源,這個界線連律師都判斷不準。如有其必要,政治人物或老百姓都可尋求司法救濟找回名聲,不必給政治人物過高的道德標準。」
宋耀明說,政治人物對於評論性、意見表達的言論自然要有雅量包容;但若是牽涉到事實問題,無中生有,以致混淆民眾視聽,使人信以為真,如指控政治人物貪汙、有第三者等,就不能算是意見性的言論,自然不能以「言論自由」之名,一併概之。
「我們法官、監察委員也常常被媒體、網路評論惡意批評,可能因此影響一輩子的聲望。」監察委員高鳳仙強調,在聲譽受到損害、受到冤屈時,使用司法資源是每個人的自由。她認為,很多時候即使政治人物開記者會自清也不會有人理睬,若能透過司法訴訟至少對自己是個保障。(轉貼到此)

這些所謂法界人士,有的被馬提名當監委,有的還連任,有個則是馬友友,爆連勝文去花花公子趴的,他們真的懂甚麼叫做言論自由嗎?告訴大家,言論自由是說,一個老百姓對於政治或公眾事務,沒有其他自由了,只好給個言論自由,這是相對於政治人物或高官擁有所有自由,相對的一種權力。說來好笑,如果說老百姓願把自己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政客高官所有吃喝民脂民膏,愛幹啥就幹啥的完全自由交換,絕無一人肯幹,所以當高官被拔官時,哭天搶地有之,反咬主人的有之,有的說要揭發基金弊端,有的甚至當起匪諜來。

在從前,宋朝老百姓就擁有這種言論自由,當王安石新法推得民怨沸騰,王安石可沒告老百姓,而是說「天命不足恤,祖先不足法,人言不足畏」(看懂沒,挨罵可不會少他一塊肉或一毛錢)、「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ㄚ謀你們老百姓能怎樣),老百姓就把人民刨樹根吃香蕉皮,易子而食的慘況畫成一幅圖,輾轉傳到皇帝手上,王安石就被拔官了。

申言之,言論自由是在思想自由之下,你可以想罵官,你也可以罵官,這些都是真正民主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但是你罵到丟他鞋,這點法律就不允許,因為亂丟鞋有製造垃圾,萬一丟傷人則有公共危險,易言之,當你不僅言論,還因此引發行動,而這個行動有可能造成他人不自由時,才該論法科罰。我認為這三位法界人士,如果不清楚言論自由是甚麼,可以私信給我,我很樂意教會他們..

異哉!看看這些所謂法界人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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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我對這篇新聞的評論分為上下兩段,下段日昨在【張顯耀與尹清楓】留言區就先貼出,這裡做為本文的背景補充,還蠻有趣的...太史公曰:儒以文亂法。

金溥聰用司法自清 法界認合宜

孟子曰:「非之無舉也,刺之無刺;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眾皆悅之,自以為是,而不可與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孔子曰:『惡似 而非者:惡莠,恐其亂苗也:惡佞,恐其亂其義也;惡利口,恐其亂其信也;惡鄭聲,恐其亂其樂也;惡紫,恐其亂其朱也;惡鄉愿,恐其亂德也。』君子反經而已 矣。經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

這篇新聞找來的幾個人,說的根本通通都是相反,一點民主自由的常識與憲法對老百姓言論自由保障的概念也沒有。先說這個許文彬..

馬英九總統透過國民黨機器,強壓國民黨立委支持其所提的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人選,唯據了解,除了馬英九總統外,陳水扁前總統也出手襄助1位馬提名的監委名單,能讓扁馬聯手加持的,就是昨天(3日)和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激動對槓的許文彬。知情人士說,許文彬除了曾是扁任命的國策顧問,也支持扁保外就醫,應是扁願幫忙的主因。綠委透露,就有多位近日曾去探扁的綠委,都被扁拜託,請綠委在監察院人事同意行使時,務必支持許文彬,扁還強調,「他是我們這一國的。」

而宋耀明就更好笑了,對了,不知道連勝文告周玉蔻的官司他證作的怎樣,到底連勝文有沒有去花花公子趴呀?高鳳仙是個連任的監委,我在【竹竿傷童 監委傷心】用一整篇文章來評價她,大家可以自己看看,馬英九老提這種冷血的資深法律人士當監委,讓我想到日昨看到網路上有人解釋洪仲丘案,有個士官第一次被約談馬上交保,說是他請的律師是軍審的大學長,網友說沒錯,白色恐怖時代很多人都認識他,後來他竟然出任馬傻的國民黨政府專門核給白色恐怖受難者補償金的基金會的執行人員,有趣吧,說到這裡還是一句老話,

They are fucking slaves!

許文彬律師認為,政治人物願意走司法途徑反而顯示他們對司法的信賴與尊重,展現謙卑態度。「若政治人物召開記者會反擊,利用人際、媒體關係展現政治人物的權威,反而顯現了傲慢。」

這個許文彬幹嘛不去問被告到去坐牢,賠光家產的是希望政治人物展現謙卑,還是顯現傲慢咧?連被告到慘兮兮的老百姓問都不問,真是傲慢,還虧他是啥中國人權..啊,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馬提去當監委,阿扁的自己人咧

「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毀謗罪名,並不代表法院認為被告發表言論的行為具正當性。」許文彬引述一句法律諺語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即使被告無 罪,但只能證明,從刑法的嚴格角度,被告的言論行為不構成犯罪要件,但不代表司法認同被告所言所行,「如此看來,被告的濫用言論自由,才是真正浪費司法資源。」

言論自由簡單說,就是你可以想別人壞事,說別人壞話,但是不能對別人壞。會因言論獲罪,是極權國家政治犯或刑法一百條良心犯,許文彬這裡濫用他的言論自由,鼓勵政客領民脂民膏對老百姓質疑政治事務興訟,一次把司法與媒體資源全浪費了。這樣大家該知道老百姓與這些政客權力有多不對等了吧,我們寫得要死,媒體甩都不甩,許文彬隨隨便便放個屁,媒體就大報特報,這樣政客還不知足,還要告老百姓,真是人為刀殂,我為魚肉呵

律師宋耀明也認為,一般人受到毀謗,用訴訟爭取權益是法律保障的事,若只因提告者是政治人物就說其濫用司法,實為不妥。「是否濫用司法資源,這個界線連律師都判斷不準。如有其必要,政治人物或老百姓都可尋求司法救濟找回名聲,不必給政治人物過高的道德標準。」宋耀明說,政治人物對於評論性、意見表達的言論自然要有雅量包容;但若是牽涉到事實問題,無中生有,以致混淆民眾視聽,使人信以為真,如指控政治人物貪汙、有第三者等,就不能算是意見性的言論,自然不能以「言論自由」之名,一併概之。

宋耀明的確判斷不準,當年他聽連勝文說去開趴,說給周玉蔻聽,被連勝文告,周把他供出來做證,現在到底有沒有這個事實,連勝文萬一落選,會不會告他誹謗,真是沒人說得準。不過王健壯舉的例子,都沒有宋耀明自己發生或判不準的,都是能一眼看出,是要用司法震攝威嚇老百姓,產生寒蟬效應用的,愈是離譜的告發,愈能發揮效用,好比馮光遠說金溥聰的,那些都是意見,誰會相信馮說的是真的呢?他又沒天眼通,也沒跟馬金留學當過同學。又比如告宋楚瑜的,明明真的有假民調,金溥聰自己隨手都能編一個新的假民調出來,他說:

選民不會關心個人與政黨之間過去的恩恩怨怨。

看到了沒?連這樣都敢告,還是告宋楚瑜喔。至於高鳳仙,感覺上好像就是在說我,我就不多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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