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綠卡未滿八年 免棄籍稅】(世界日報)

站在稅務立場,某些持綠卡不到八年的富豪選擇放棄綠卡,只讓名下沒有財產的妻小擁有綠卡,是節稅的最簡便做法。但「外國人」在美居住時間,一年不能超過183天,否則一樣有申報所得稅義務。

會計師李新忠說,旅居海外的稅法美國人,近年注意到不單須在美申報所得稅,並面臨海外所有金融帳戶若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須按照FBAR申報; 若贈與金額超過10萬元,須填寫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 2011年起若海外財務資產超過規定,須申報8938表。

不少稅法美國人認為這些要求過於繁複,決定放棄美國合法居留身分」,但李新忠說,如果只是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仍擁有報稅責任。他解釋,在棄籍當天,若全球資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的所得稅超過某門檻(今年是15萬5000元),須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總資產,繳交棄籍稅,才有資格免除稅法報稅義務。

(轉貼到此)

謝長廷說,

馬英九在一九七七年拿到綠卡,一九八一年回台灣總統府任職,即使完全照馬英九的說法「一九八八年以後未再用綠卡」,一九八一到一九八八年這七年也要繳稅,美國繳稅沒有時效消滅問題,這期間他去美國並沒誠實申報持有綠卡,而申請非移民簽證,這也是欺騙美國政府!

這裡簡單跟大家解釋三個名詞,第一是美國人,

馬英九全家都是美國人。(馬以南、馬乃西、馬冰如、馬莉君都是美國籍,馬總統也自稱在1977年「依親」取得綠卡,現在他的女兒也是美國籍,甚至連她女兒嫁的老公也是美國籍)

第二、綠卡美國人,

馬英九再三申明他不是綠卡美國人,但是始終說不清楚講不明白,老百姓相信的很少,這趟他加碼,找來AIT與美國國務院來幫腔,可是這兩咖做起評論也不乾不脆,AIT說他早就知悉馬說他綠卡沒效,ㄚ這個評論有說等於沒說,「誰不知悉馬自己說他綠卡沒效的?」另一個國務院則說他早認定馬說他綠卡的沒效,噗,人家在夜市跳脫衣舞賣藥掛的保證都比這可信多了。結果馬總統自己嗆賭,說如果七月要被扣肥咖稅,他就辭職,可是聯合晚報月初早就報導美國課肥咖稅要順延兩年,又幫馬總統維基百科綠卡爭議部分撒的謊言再添一樁。

當然,馬總統如果說他不是綠卡美國人此言為真,他本來是個綠卡美國人,那就有可能是往前一步,變成第一類純種美國人,不過這個可能性,我這裡暫不推論,因為實在太匪夷所思,我也還沒做好準備。所以他也可往後一步,變為第三種,

稅法美國人,

依照謝長廷與美國會計師的說法與法令解釋,馬總統在1977年拿到綠卡,就是綠卡美國人兼稅法美國人,1988年以後未再用綠卡,一年那張綠卡會逾期,要再重新申請,馬總統因沒申請,那張綠卡就失效了,此時的馬總統稱為綠卡失效的稅法美國人,因為馬總統的綠卡持有超過11年,不符持綠卡未滿八年,免棄籍稅的規定,他只是在1988年以後,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所以仍擁有報稅責任。

為了平息社會爭議,沒有共識的部分,我先全不採,所以我不說馬總統是美國人(陳長文會說這不符"我群與他群的區隔論"),我也不說他是綠卡美國人(雖然AIT與美國國務院對此發表了他們的善意評論,但是如果可以被證實為假,則仍有觸犯我國誹謗罪之虞),但是如果我說馬總統是一個稅法美國人,應該不會再有人反對了。今天我花了一點時間,破解了馬總統的美國人身世之謎,對馬媽媽在天之靈差堪告慰,算是日行一善,謝謝大家。

.

媽媽從我們小時,就教我們要勤儉、誠實、清廉、愛國。---馬總統悼母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5238 的頭像
    j5238

    天地有政氣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