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慣竊蘇浩雄,90年間因偷竊被捕,向警方自白他於86年間刺殺瑞芳女高職生21刀並予強姦的犯行,蘇後來雖再翻供,但最高法院昨天仍駁回上訴,依強姦殺人罪判他有期徒刑11年確定。』

剛剛看到這條新聞,悚然而驚,顯然太不合台灣的風土民情。果不其然,網路上撻伐聲不斷,有人說:「姦殺怎麼可能比殺人罪輕,判十一年,沒幾年就能假釋,有甚麼天裡?」「法官是終身職,他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不服氣?咬他啊!」有個網友聯想力很好:「這種判法,就跟前不久某大學法律系盧姓副教授的想法一樣,要先質疑被姦殺的高職女生有沒有問題再說。」我沒時間繼續看,因為接下來,一定又會跳進廢死學派,與反廢死的論辯漩渦中,久久脫不了身。

回到新聞的描述,因為記者很懶,只寫了這一段,我們僅能就字面的意義作推敲,也請別問我:「你又不是法官,你怎麼知道他們想甚麼?」有了這層共識,我們再往下走。「爾愛其羊,我愛其禮」網友們看到的都是強姦殺人,我看到的卻是自白與翻供。在這個案子,嫌犯是自白姦殺女高職生。如果有證據,嫌犯已經關在牢裡了,不會因為竊盜罪被抓才自白。證據力如果夠強,嫌犯翻供也無濟於事。所以這是一樁自白犯罪的判例。法院是合議制,由三個法官來決定罪刑。這裡需用上一點遊戲理論,假設有三個法官,甲法官認為被告死罪;乙法官相信被告有罪,但反對死刑;丙法官認為沒罪,但無期徒刑比死刑還糟。由多數決決定被告的命運。法官們決策方法也分成三種,如果法官先決定有罪與否,再判刑,被告會被判無罪。如果法官先問被告該不該判死刑,無期徒刑,無罪開釋,一路降低量刑,被告會被判死刑。第三種情況是先決定是甚麼刑,再定罪,被告會被判終身監禁(註1)。被告的命運,在遊戲理論裡,只跟法官們決策的順序有關。

「沒錯,雖然你成功的說明了法官們判案時自由心證的形成過程(註2),但是那個十一年又是怎麼來的呢?如果假釋成功,或碰到百年國慶大赦,搞不好幾年內就放出來了。」本來我要舉手投降的,突然間靈光一閃,想起江國慶的案子。『民國85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性侵殺害案,軍方當年速審速結,槍決江國慶。但監察院歷經7年調查,公布了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取供,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卻火速執行死刑。』對了!都是因為江國慶的案子,法官本來要依照第二種順序,判被告死刑的。轉念一想,萬一自白日後被查到是逼供來的,怎麼辦?判他死刑,而且執行下去,豈不從法官成了殺人犯?但是如果判無罪,肯定被罵到臭頭,說不定祖宗八代的清譽都得賠上。判個終身監禁吧,又有人會說死囚寧可一死,也不肯被關一輩子;而且會被誤會是廢死團體的成員。只好擲起了骰子。「哈,十一點,那就判個十一年吧。」這個叫做中庸之道,如果人真是他殺的,是檢警飯桶,沒找到鐵證。如果人不是他殺的,那就國賠賠一賠,反正沒關幾年,賠的又不是自己的錢。別人家的小孩,管他們去死(註3)!呼,果然是老薑,判得方方面面,大家可以安心放飯去了。

江國慶自白姦殺女童,依例應該只需判刑十一年。江國慶彼時若不死,今日已經是個自由人了。馬總統自稱人權立國,最近剛辯論完ECFA,閒得發慌,所以很熱心的參與建國一百年的擴大慶祝活動,他說:『建國百年活動可當作為期一年的「台灣博覽會」,與大家生活結合在一起,展現真正的台灣精神。百年國慶,江國慶魂魄何妨歸來,附耳告訴馬總統,台灣的精神(spirits)(註4)是甚麼?


註1:這裡僅說明第一種邏輯推論,要先判決被告有罪無罪,假如被告判有罪,死刑將二比一勝,判有罪等於判死;不然只有無罪開釋。此時乙法官會支持丙法官,被告無罪開釋。其他順序,有興趣者請參考牛頓出版的「大謀略--遊戲理論的全方位運用」一書,或自行推導。

註2:如果法官有學過「囚犯困境」「遊戲理論」之類的話。

註3:原意指的是千元鈔上的四個別人家的小孩子。

註4:spirits,有精神與鬼魂的雙重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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