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馬總統綠卡有無失效的簡單議題,想不到我竟然能寫到第四篇。閒言休贅,這裡我們又看到馬總統的新媒體工作發揮了強大作用,嗯,其實說新也不算新,就是聯合報也學友報,總編剛被不次拔擢當去監委的那家媒體,找來一些嚴子林、陳錦某、王師凱或林繼山這類的素人政評家,搞些出口轉內銷,疑似想把老百姓洗腦的手法,塑造出輿論氛圍的模樣,不過聯合報臉皮比較薄就是了,這裡又有兩篇評論馬綠卡的新聞,一則是專訪馬政府的學者,

學者:綠營打綠卡議題 反而幫了馬總統】中山大學政研所教授廖達琪今天說,綠卡失效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綠營如果還要繼續打這個議題,看來反而幫總統馬英九凝聚泛藍支持者,

這下可糟了,廖達琪這麼說,是說我是綠營?還是說我在幫馬總統呢?說起廖達琪這種雙重栽贓的說法,我想恐怕都不出馬總統說家裡兩個媽,可惜沒有18趴那樣,把蔡英文用18趴鬥倒,再消費當時還沒死的老媽,先暗虧蔡英文忍痛放棄18趴,好可惜喔,接著竟然把老母親有18趴說成沒有還好可惜的那樣。另一個則是把陳長文對馬綠卡問題的投書,唱片跳針的又寫成一篇新聞,請看:

陳長文:總統綠卡問題早劃句點】法學教授、律師陳長文今天表示,從法律面來看,再清楚不過,總統馬英九的綠卡題目,早已劃下句點。陳長文今天在報紙投書「綠卡有沒有效 誰說了算?」指出馬總統的綠卡問題在法律上有效還是無效,從來不是重點。重點一直都是:政治。

陳長文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身為一個律師,且了解美國法律的人,從法律面來看,再清楚不過,總統馬英九綠卡的題目,早已劃下句點。他認為,以綠卡「剝洋蔥」質疑馬總統的人,那裡會在乎法律上、移民實務上綠卡有沒有效?而是藉此質疑馬總統對台灣的忠誠,把馬總統切進少數邊。他說,事實為何,老百姓自己可做判斷。

陳長文在報紙投書如下:

下略..ㄜ~應該說,我早就根據陳長文的投書寫了一篇評論【陳長文不知道馬的綠卡有效無效是誰說了算?】,可惜在聯合報,大家只能看到同一種聲音,一定要到【異言堂】,才看得到我所寫的精彩的反駁。

真理是愈辯愈明的,所以我一不怕馬總統綠卡問題被我這個不是綠營的人愈談,他的聲望愈高,這點要請廖達琪儘管去呼嚨那些只有藍綠,沒有是非的人,但是別把我算在內。也不怕陳長文明明想說馬的綠卡早就無效,偏偏要裝模作樣,說他不知道誰才說了算,這裡有一篇聯合報的美國報紙電子版(世界新聞網),這是為了服務美國人所提供的資訊,應該還算公正,

持綠卡未滿八年 免棄籍稅
by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10.19.13 - 09:00 am
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肥咖條款」(即外國財務資產帳戶稅務遵守法案,簡稱為FTACA),原意在避免國人逃稅,卻出現負面效應。洛杉磯時報近日報導,愈來愈多定居海外的美國人因在當地銀行無法開戶,只有放棄美籍。華裔律師及會計師則說,近年前來諮詢保留綠卡或美籍對稅務有何影響的華人愈來愈多,不諱言不少夫妻決定讓有資產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

肥咖條款規定美國人在海外財務資產帳戶若個人超過5萬元,夫妻超過10萬元,2011年起須另用8938表申報。該條款並規定,在美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2014年須與美國政府簽約,同意未來提供符合財務標準的美國人帳戶資料給美國政府,否則銀行在美投資孳生的利息或收入等,將被預扣30%。

洛杉磯時報稱,該項對海外金融機構的要求,已使定居在歐洲如瑞士、英國等地美國人,無法在當地銀行開戶或申請貸款,因這些銀行不想惹麻煩,不希望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籍客戶帳戶資料,導致這些守法的美國人只有放棄美籍,以便獲得開戶或貸款資格。

雖目前未傳出台灣及中國大陸的銀行「歧視」當地美國人居民的類似事例,本地華裔專家坦言,因為肥咖條款前來詢問將面臨的稅務責任的華人愈來愈多,且兩岸三地都有,有些甚至是當地上市公司大股東,涉及的海外資產不乏上千萬美元。

持有綠卡或是公民,在移民法上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不同,但稅法上都有申報聯邦所得稅義務。唯綠卡更麻煩,若涉及逃稅被定罪,日後甚至會被取消綠卡遞解出境」,會計師暨稅務律師童志敏說,但不管是綠卡或公民,一旦選擇放棄美國合法身分,只要擁有相當身家,都面臨申報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要求。但如果持綠卡不到八年,可以不必受到棄籍稅約束。

因此站在稅務立場,某些持綠卡不到八年的富豪選擇放棄綠卡,只讓名下沒有財產的妻小擁有綠卡,是節稅的最簡便做法。但「外國人」在美居住時間,一年不能超過183天,否則一樣有申報所得稅義務。

會計師李新忠說,旅居海外的稅法美國人,近年注意到不單須在美申報所得稅,並面臨海外所有金融帳戶若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須按照FBAR申報; 若贈與金額超過10萬元,須填寫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 2011年起若海外財務資產超過規定,須申報8938表。

「不少稅法美國人認為這些要求過於繁複,決定放棄美國合法居留身分」,但李新忠說,如果只是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仍擁有報稅責任。他解釋,在棄籍當天,若全球資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的所得稅超過某門檻(今年是15萬5000元),須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總資產,繳交棄籍稅,才有資格免除稅法報稅義務。

資產低於前述標準,則須填寫8854表,註明過去五年均按美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並申報海外帳戶,才有資格申請棄籍許可。

雖夫妻讓有資產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是最簡單的節稅之道。但李新忠提醒,不要在尚未諮詢稅務專家前就貿然行事,因為「外國人」是無法享受今年起生效的「美國人可享受贈與及遺產525萬元免稅額」的好處。

李姓納稅人則說,如果為了節稅,將海外資產全部放在無美國納稅人身分的配偶名下,最好是配偶能忠於婚姻,否則有可能出現人財兩失的局面。

(轉貼到此)

從以上轉貼來,2013年10月19美國世界新聞網的新聞資料,我們知道如果是美國人,問題還單純些,萬一是持有綠卡的人,涉及逃稅時法律問題會更麻煩。我猜這也就是AIT上一次說馬綠卡是複雜法律問題的由來了。而且馬總統持有綠卡時間遠遠超過八年,棄籍時須繳納一筆龐大的棄籍稅,

(這裡就戳穿了那些說綠卡一年不用就自動失效謊話,設若只要一年沒出入境美國,綠卡就失效,那富豪們又何必管持有八年了沒,還有超過八年要繳棄籍稅的咧,ㄚ他不就只要學厚臉皮的馬總統,忍個一年別去美國就永遠不用繳肥咖稅了,那這個美國,不就成了全球最大的潘仔,笑柄,冤大頭了嗎?)

如果只是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仍擁有報稅責任。美國會計師解釋,在棄籍當天,若全球資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的所得稅超過某門檻(今年是15萬5000元),須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總資產,繳交棄籍稅,才有資格免除稅法報稅義務。

這下代誌大條,我猜來再多廖達琪與陳長文,或是把嚴子林、陳錦某、王師凱或林繼山等通通派上,也無法解決馬總統火燒屁股的窘狀。說到這裡,還是要靠我這個魔鬼反對者的獻策,我認為馬總統此時,應該循當初把自己貪汙特別費除罪的方式,召集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並通過【中華民國貪官跟總統的綠卡失效法案】,內容大概需具備幾個要件,第一,一定要包括馬總統賢伉儷,第二,一定要明確指稱是項綠卡失效,是指從何時取得綠卡的人為主,第三,並且要趕在美國全球追稅前完成立法並經總統府三讀通過,

你有肥咖條款,我有綠卡除效。兵來將擋,水來土掩。馬總統,裝神弄鬼,假死覓活,找再多馬友友來,通通無補於事,還是速速通過【綠卡除效法案】,好把老美氣個半死,讓他一毛錢都要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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