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當你一支手指指別人,四支手指正指著自己。

這裡簡單歸納兩件事來印證這句古老俗諺。大家知道馬總統這兩個禮拜鍘王不順,最常拿出來騙人的就是說他為了大是大非,不能容忍別人關說司法,但是在大埔案,張藥房正跟苗栗縣劉政鴻打官司,馬總統卻公然於媒體上宣稱,

對苗栗大埔爭議,總統馬英九表示,這是地方政府權責,中央不能越俎代庖,且內政部都委會已經做了決定,「按決定做就對了」。

於是司法就馬上判張森文敗訴,劉政鴻隨即拆了張藥房。張森文並於兩個月後死於排水溝裡,啊,還記得當年馬總統從個飯桶法務部長,給長官連戰背後插刀好博取個人聲望的白曉燕案,也是在排水溝裡找到..不提了,只能說歷史總是用各種不同的面向重演..好的,鄉親啊,如果說馬總統這樣不是關說司法,甚麼才是關說司法?又,張藥房若不是馬總統害死的,甚麼才是馬總統害死的?

第二件事是我看到這篇【王金平的本案訴訟(確認其黨員資格存在),勝算如何?】把他的要旨擷取來的,這位有法律專業的網友,抽絲剝繭國民黨的黨紀,發現馬總統如范佐憲主導士評會般主導考紀會撤銷王黨籍的做法根本不合黨記..這不是甚麼簽名不符,考紀會記錄成馬屁會之類,而是從根本的引用黨紀條文就錯了,馬考紀會說王金平要依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損害黨之聲譽」及第3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王金平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這是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未經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這個律師網友的意見是【二、損害黨之聲譽。】與【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產生矛盾,因為如需經考紀會認定損害黨之聲譽者,王金平這個關說疑雲,馬總統吃案不敢送司法,所以沒有犯罪,更不會被法院判決有罪沒罪。

所以馬總統撤銷王黨籍不符黨紀。

但是若依【二、損害黨之聲譽。】這條來辦,這位律師網友沒多說,只是我覺得很奇怪,這樣子的黨章怎麼比脫褲子放屁還要不如,前面都規定有損害黨之聲譽就可以送黨紀,後頭又疊床架屋,規定要犯罪送法院,經考紀會認定才算有損害黨之聲譽可以送黨紀。這麼說吧,如果我說馬總統的女兒是美國人,又說馬總統的女兒住香港還是個美國人,大家會覺得我的哪一句話描述馬總統的女兒比較清楚正確呢?

馬總統的女兒住香港還是個美國人。

那麼前一句馬總統的女兒是美國人不就是脫褲子放屁了嗎?復次,根據法學ABC,黨章後頭那一大段沒列序號的,顯然是後來添加,刑法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黨章再大,有比刑法大嗎?故王金平適用黨章35條第2項「需犯罪並經考紀會認定對本黨聲譽有損者」才可送黨紀處分。

當黨紀明顯不能開鍘王金平,卻於馬總統在旁邊惡狠狠盯著,又表演一哭二鬧三上吊,果然考紀會就違反刑法ABC,逕以行為人最不利的法條處分王金平撤銷黨籍。如果說馬主席連這樣都還不是關說黨紀,甚麼才是關說黨紀?

馬總統一者關說大埔案拆了張藥房害死張森文,又關說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害死國家的民主憲政,一支手指比別人沒有是非,只有四支手指比著他自己才是大是大非,像極了沒穿衣的白爛國王,咱台灣人真是倒足大楣才會攤上這麼個不世出國際認證的Bumbler,給這馬傻人渣治國到,真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5238 的頭像
    j5238

    天地有政氣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