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說:
隨著王金平假處分案移轉高等法院,馬王之爭旋將進入新一回合的法律戰。事件發展至此,「人情」或許是目前許多人屬意的價值,但從國家的長遠發展看,充分的法律論證,恐才是維繫民主及司法公信於不墜的硬道理。爭訟的兩造,不論是國民黨、王金平,乃至將作出裁定的高院法官及在野陣營,都應有此信念。
觀察目前的民調或輿情反應,由於台北地院的假處分判決,王金平的黨籍得以維持,使他在人情和法理都暫居上風。但也正由於此事涉及憲政議題,如何透過論辯來守護是非、公理、正義,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沒有和稀泥的空間。
簡單地說,司法裁判的聚焦重點,應在檢視雙方提出的法律論述是否完整,是否有充分的判例、解釋、學說支持。至於政治人物或媒體名嘴以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提出的見解,或各方因立場之私或關係親疏而發表的謬說,便不應成為影響判決的因素。亦即,重要的不是此役誰勝誰敗,而是就國家長遠影響去思辨其中分寸,才是根本。
從近日的討論看來,關於王金平黨籍與立委資格的效力問題,有幾種不同的方向。台北地院法官的裁定,是基於維護王金平「立委權益」的觀點,而同意其假處分;主要是顧慮其一旦喪失黨籍,有造成日後無法執行或回復立委職務的「重大且無法彌補」的危險。然而,假處分所因應的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此次地院判決遭到批評者,是它以「民事利益」的視野處理憲政層次的爭議,顯不相稱。
再者,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不分區立委是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以大法官解釋案之效力,難道竟不及地方法院之民事假處分的效力,這在法理論證上,也是不能不思考之處。
回顧日前在野黨在立院國是論壇的言論,不禁讓人憂心「政治勝、法律敗」對國家發展可能帶來的災難。在野立委主攻馬江體制的違憲毀憲、違法亂政,至於違了那條法、毀了什麼憲,卻又僅能提出權力分立、國會自主的空泛論述,並無實質有力的法理依據。
事實上,若在野黨真如此尊奉「權力分立」,據此批判江揆不應對國會說三道四,似乎也言之成理。但反過來問,對於朝野立院龍頭關說司法個案之傷害五權分立,為何卻隻字不提?更何況,江揆談論國會議長的適格,或有可議,但比起關說案之違反「立委行為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不得遊說司法個案,孰重孰輕,難道不清楚?
進一步看,多位立委刻意將「合法監聽」扭曲為「非法竊聽」,甚至倡言不能監聽國會議員、議長。然則,難道立委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此案的沸沸揚揚,人們是要談法律的原理原則,或者只要談王金平的個案?
退一步說,此案發展至政治、法律和憲政交相糾纏的地步,發動這場戰爭的馬總統及檢察總長黃世銘雖提出了憲法第四十四條為其基礎;但如此大動作,卻僅有如此簡單的憲政論述,論述的厚度與深度也不足,因此招致濫權的攻擊,實難辭其咎。
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鬥爭」,是多數習法者都讀過的書。其背景是,威尼斯法庭裁判一起商人夏洛克要求還不起錢的窮人履行「割肉償還」契約案;威尼斯法庭不採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的法理判契約無效,或基於衡平原則另謀妥善的賠償辦法,卻自以為聰明地想出「割肉可以、不得流血」的詭辯式解決途逕。為此,耶林言人所不敢言,說「當夏洛克悄然離開法庭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毀滅了。」
耶林強調,為權利而奮鬥深具意義,而為權利奮鬥就是為法律奮鬥。王金平的國民黨員身分的得喪,既涉權利的爭執,就請各方放下政治口水,回歸法律及憲政的法理論辯,這才是為權利而戰的正途。職司裁判的法官更須謹記,政治人物的聲譽常隨民意的風浪起伏,但司法裁判的標準與論證絕不能跟著民意浮沈!
(轉貼到此)
蘋果日報【連戰願調解 馬王冷淡不領情】2013年09月19日提到有黨政人士說:馬致電TVBS、中天電視高層及《聯合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3家媒體總編輯,並非要影響輿論,而是因輿論一面倒同情王,但這幾家媒體的社論或新聞評論,「比較站在司法獨立的重要性來思考,因此馬總統致電主要是感謝,而非爭取支持。」
其實,評論寫到這裡就可以了,馬總統,你這個舉動不叫關說,甚麼叫做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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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但是社論有多過份,台灣人還是要知道一下,
第一,社論說:「人情」或許是目前許多人屬意的價值。異言堂格主Blackjack兄也曾記下「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說你們台灣人真可惡」,所以社論的意思是台灣人只有人情沒有是非,馬總統才是大是大非,其實人情與是非不是完全互斥的,孟子曰: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納)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孟子的意思是說,只要是人都要有「不忍人之心」,看到別人的女兒意外要掉到井裡,都想伸手搭救,所以那種趁人家出國嫁女發動醜惡政爭的,簡直可以說不是人了。當一個人沒了人性,一開始先是沒有惻隱之心,接著就沒羞惡之心,管他11趴還是9趴,死皮賴臉就是不滾。再來就沒有辭讓之心,假的溫良恭儉,真的不讓(按:很多人是直到這次馬鬥王才知道,我早在幾年前「溫良恭儉讓,從馬英九的「儉」談起」就一語成讖了),最後才會滿嘴仁義道德,大是大非,一肚子壞水男盜女娼,回過頭罵台灣人只顧人情沒有是非。
呀,這要學馬總統的說話,鄉親啊,馬總統不但是非人,還是四種人都非,是成功的非人。
第二,社論說王金平假處分,法院是以民事利益的視野處理憲政層次的爭議,顯不相稱。這裡有兩個看法,第一就是社論前頭說完,這裡就乎了自己巴掌,社論該問的是以民事利益來判假處分對不對,這個才是大是大非,至於社論自己胡謅的憲政層次,那是自己個感覺問題,是只顧人情,懂咩?另一個看法是社論說的「顯不相稱」,唷,原來社論也曉得法律比例原則喔,這叫罰不當罪啦,簡單的說,就是他擋你的路,你就害死他,他擋你的路對你來說,是大是大非的大非,當然不對,但是有必要害死人嗎?
第三,大法官解釋說:「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但是憲法卻說「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院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於是這又產生院長是代表全國最高民意機關所有立委投票選出,是不是能被國民黨一黨片面以撤銷黨籍的方式來操控影響或拔除這種毀憲亂政的矛盾問題。如果依照正常法治國ABC,當法條衝突時以有利於當事人為準,王金平自能繼續執行職權,
依照憲法,王金平只要想當院長就能繼續當
第四,社論說「在野立委主攻馬江體制的違憲毀憲、違法亂政,至於違了那條法、毀了什麼憲,卻又僅能提出權力分立、國會自主的空泛論述」其實馬總統黨紀撤銷王金平黨籍的那一條黨章,不但前後衝突矛盾宛若脫褲子放屁,採用到的條款更是故意找條最不利於當事人,最空泛的條文喔
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損害黨之聲譽】。
怎麼樣,更空泛吧。其實他後頭是有補充,比較不那麼空泛,但是馬主席殺紅了眼,社論也不敢往下再看,台灣人自己看看笑笑唄,
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西裡呼嚕一大堆罪..然後,「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
呼,不空泛得多了。
第五,社論說在野立委罵行政院長對立法院憲政設計的監督制衡機關指三道四是在破壞憲政體制,但是「朝野立院龍頭關說司法個案之傷害五權分立,為何卻隻字不提?」我的看法是這裡在野立委必須尊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該由司法調查審判,呔,馬總統根本就把案子吃案吃掉,沒送上法院,偵查不公開,要怎麼談?
第六,社論說:「多位立委刻意將「合法監聽」扭曲為「非法竊聽」,甚至倡言不能監聽國會議員、議長。然則,難道立委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其實這裡的司法機關,是行政院法務部管的特偵組,就別說儂今監聽人罵髒,他日聽儂知是誰這種根本的矛盾,
「難道總統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
還真的是不能咧,因為黃世銘監聽完,會在半夜溜進總統府與馬總統密室協商關說報告。在納粹德國,希特勒監聽得不過癮,直接一把火燒了國會,再勒逼總統通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案,可以偵查國會議員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的不法情事。反對派議員就全被逮捕送進集中營集體殲滅,要不然大家以為希特勒後來能殺光六百萬猶太人的法案是怎麼通過的?
最後我也要講一個跟社論說的故事雷同,一則改編自蘇聯克雷洛夫的寓言,
馬大王治理國家,罄竹難書,不勞多贅,反正馬大王是用聖經來治的,「那已經有的,要給他更多,那甚麼都沒有的,給他個三百,再把他僅有的尊嚴也通通奪去」,他的羊,都被馬大王手底下的狼迫害到不得安生,於是上告到馬大王..馬大王把狼找來,加以質問,
「羊兒指控你們殺他們,吃牠們肉,喝牠們血,可有此事」
「大王,您忘了,您選上大王前,跟我們有過協議,同意我們每年過冬,可以從羊身上剝下一層皮做皮襖,我們保證,除了把羊剝了皮,絕對沒有傷到羊的一根毫毛。」
馬總統就是這樣,天天把台灣人剝皮,搞政爭,徵地逼死人,還想過服貿,更可怕的是他還打電話關說社論的高層,
馬:聯伯說他會處理。
黨政高層:沒問題吧?
馬:他說要處理,就讓他去處理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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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剛剛那個你有看到嗎?
黨:誰呀。
馬:聯伯啊,他跟我說已經OK了。
黨:好,好,謝謝。
回頭騙起好可惡的台灣人..這真的不會傷台灣人一根毫毛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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