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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蔡再戰宇昌案 政見會上纏鬥馬英九說,他從政以來一向乾淨透明,不容操守被質疑,但總統候選人應受檢驗,「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檢驗就不要選總統」,台灣民主不能再受貪腐打擊。
宇昌案是四年前發生的事,四年前,還有一個特別費貪污的案子,是針對馬總統的,順著馬總統的話,總統參選人有兩個(按:另一個應該可以忽略不計),這兩個都應該受到相同的檢驗,「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檢驗就不要選總統」
按:至於馬總統的富邦案,是歸在更早的阿扁二次金改貪腐裡,我已經證明,阿扁貪腐,掏空國家十幾兆;馬總統不貪1500萬,把二次金改貪腐財團全判無罪,加上富邦案,是淘空國家十幾兆加六千億。
台灣民主真的不能再受到貪腐的打擊了!
馬英九的特別費貪污,要分成兩部分,一部份是台北市長任上,連著八年的貪污;另一部分,由馬總統自己批公文,下令給特別費除罪,
『立法院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後,特偵組昨天公布行政院前院長連戰、張俊雄等一百十一人的特別費案,全數簽結;包括馬英九總統在法務部長任內、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也都「解套」了。』(按:請參抓到了!馬總統干涉司法鐵證如山)
像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自己把自己涉案的特別費貪污除罪,無法接受司法檢驗,社會觀感不堪聞問的,版主這裡直接認定這就是貪污了部長的特別費,要是馬總統沒貪污馬法務部長的特別費,何必求爺告奶,拜託王金平和顏清標別阻擋,非在他任上把自己涉案的貪污除罪呢?
鄉親啊,這樣子他還敢說自己從政以來一向乾淨透明,大家聽得進去嗎?
另一部分的貪污特別費,就是眾所周知,但印象已經模糊,四年前爆發的台北市長貪污八年特別費的案子,這個案子,還可以分成兩部分,因為特別費規定,花用這筆錢,一半要單據,一半不要單據。要單據的,已經由余文用偽造文書關了一年,老婆也(按:請參余文的太太瘋了?)..欸,這部分就當結案,准做馬總統沒貪。
真正鐵證如山,想賴都賴不掉的,是他連續八年,把市長特別費裡一半花用不要單據的錢,如數一毛不少全部匯回自己家裡的戶頭,我的老天爺,那可是特別費要花用掉,只是不用提供單據報銷,誰說那就是你家的錢啊?
貪污:把公家的錢搬回自家戶頭之謂。
你把公家的錢,匯回家中跟自己的,老婆的薪水,還有很多不明來源的財產混著花用,這就是貪污的行為,連這樣你都還能抵賴,以為過了四年,沒人檢驗,就叫經得起檢驗,你自己說說,把公家錢拿回家裡用,是不是貪污?
是不是???
你說這叫大水庫,不叫貪污。捐出去的大於等於貪污進來的,那也由得你,喔,後來,你盤算了一下,又再捐了一大筆,總共是捐了大水庫含特別費貪污的7200萬,自己給自己吹口哨,自我感覺良好,
大水庫型的貪污:貪污前捐出去的,加上貪汙被抓到後捐出去的,大於等於貪污進來的。
鄉親啊,大家說一說,這大水庫就不是貪污嗎?行竊失風交回贓款,強盜被捕拿回財物,小偷就不是小偷,強盜也不是強盜了嗎?
他們就不能說他們也有個小偷大水庫;強盜大水庫嗎?
馬英九貪污市長特別費不需單據的部分,後來上了法院,也沒有太多討論,很快就定讞無罪,法官所持的理由,不是大水庫,那種鬼理論,放諸四海皆不準,世界級,諾貝爾級的笑料。法官說,這是一種沿革自宋朝的公使錢,大意是說,那是宋朝給他們官員不貪污的加薪,既然是加薪,薪水嘛,怎麼會是貪污呢?
欸,宋朝殺岳飛,秦檜還用的是莫須有罪,這宋朝的法律跟狗屎一樣,台灣的法院還能吃喔?
不論如何,馬英九市長特別費後來西裡呼嚕,我也懶得查,最後判決無罪。版主這裡,請把法院當成是宋代秦檜開的法院。嗯,經過法院檢驗,馬總統貪汙無罪,但是,鄉親啊,大家能服氣嗎?我請大家去看一看中國的岳飛廟,那門外跪著的,那一對千古以來,受人民腳踹,吐口水的夫婦倆是誰..
人從宋後少名檜,我到墳前愧姓秦
有人說:司法判馬英九貪汙無罪,那他就沒貪污。錯了!有個議員,拿了電玩店兩千萬發照的案子,貪汙無罪。法官說,這個議員固足非議,但並未違法。馬總統,您倒是說說看,如果是您,把台北銀賣給富邦,再收了人家兩千萬,或一千五百萬,這樣子能行嗎?是不是貪污呢?
阿扁把國家的銀行,通通賣給財團,收了財團五億,判十八年。
所以我說馬總統四年前的特別費是貪污的案子,馬總統不乾淨,不清廉,不透明,被辦特別費貪污,當到總統後,反過頭去告檢察官,這叫經不起檢驗,真真不容別人質疑...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檢驗就不要選總統...或者,選到總統後讓人不敢檢驗。
或有疑問:「那為甚麼四年前社會觀感覺得馬很清廉呢?」那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把馬跟阿扁比的結果。當時社會把那一條清廉的線,往貪腐挪移,這麼說吧,就以馬為標準,劃出了一條新的清廉線,重新定義。
除開貪污了特別費,馬總統從政以來一向乾淨透明。
宇昌案是四年前發生的事,四年前,還有一個特別費貪污的案子,是針對馬總統的,順著馬總統的話,總統參選人有兩個(按:另一個應該可以忽略不計),這兩個都應該受到相同的檢驗,「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檢驗就不要選總統」
按:至於馬總統的富邦案,是歸在更早的阿扁二次金改貪腐裡,我已經證明,阿扁貪腐,掏空國家十幾兆;馬總統不貪1500萬,把二次金改貪腐財團全判無罪,加上富邦案,是淘空國家十幾兆加六千億。
台灣民主真的不能再受到貪腐的打擊了!
馬英九的特別費貪污,要分成兩部分,一部份是台北市長任上,連著八年的貪污;另一部分,由馬總統自己批公文,下令給特別費除罪,
『立法院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後,特偵組昨天公布行政院前院長連戰、張俊雄等一百十一人的特別費案,全數簽結;包括馬英九總統在法務部長任內、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也都「解套」了。』(按:請參抓到了!馬總統干涉司法鐵證如山)
像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自己把自己涉案的特別費貪污除罪,無法接受司法檢驗,社會觀感不堪聞問的,版主這裡直接認定這就是貪污了部長的特別費,要是馬總統沒貪污馬法務部長的特別費,何必求爺告奶,拜託王金平和顏清標別阻擋,非在他任上把自己涉案的貪污除罪呢?
鄉親啊,這樣子他還敢說自己從政以來一向乾淨透明,大家聽得進去嗎?
另一部分的貪污特別費,就是眾所周知,但印象已經模糊,四年前爆發的台北市長貪污八年特別費的案子,這個案子,還可以分成兩部分,因為特別費規定,花用這筆錢,一半要單據,一半不要單據。要單據的,已經由余文用偽造文書關了一年,老婆也(按:請參余文的太太瘋了?)..欸,這部分就當結案,准做馬總統沒貪。
真正鐵證如山,想賴都賴不掉的,是他連續八年,把市長特別費裡一半花用不要單據的錢,如數一毛不少全部匯回自己家裡的戶頭,我的老天爺,那可是特別費要花用掉,只是不用提供單據報銷,誰說那就是你家的錢啊?
貪污:把公家的錢搬回自家戶頭之謂。
你把公家的錢,匯回家中跟自己的,老婆的薪水,還有很多不明來源的財產混著花用,這就是貪污的行為,連這樣你都還能抵賴,以為過了四年,沒人檢驗,就叫經得起檢驗,你自己說說,把公家錢拿回家裡用,是不是貪污?
是不是???
你說這叫大水庫,不叫貪污。捐出去的大於等於貪污進來的,那也由得你,喔,後來,你盤算了一下,又再捐了一大筆,總共是捐了大水庫含特別費貪污的7200萬,自己給自己吹口哨,自我感覺良好,
大水庫型的貪污:貪污前捐出去的,加上貪汙被抓到後捐出去的,大於等於貪污進來的。
鄉親啊,大家說一說,這大水庫就不是貪污嗎?行竊失風交回贓款,強盜被捕拿回財物,小偷就不是小偷,強盜也不是強盜了嗎?
他們就不能說他們也有個小偷大水庫;強盜大水庫嗎?
馬英九貪污市長特別費不需單據的部分,後來上了法院,也沒有太多討論,很快就定讞無罪,法官所持的理由,不是大水庫,那種鬼理論,放諸四海皆不準,世界級,諾貝爾級的笑料。法官說,這是一種沿革自宋朝的公使錢,大意是說,那是宋朝給他們官員不貪污的加薪,既然是加薪,薪水嘛,怎麼會是貪污呢?
欸,宋朝殺岳飛,秦檜還用的是莫須有罪,這宋朝的法律跟狗屎一樣,台灣的法院還能吃喔?
不論如何,馬英九市長特別費後來西裡呼嚕,我也懶得查,最後判決無罪。版主這裡,請把法院當成是宋代秦檜開的法院。嗯,經過法院檢驗,馬總統貪汙無罪,但是,鄉親啊,大家能服氣嗎?我請大家去看一看中國的岳飛廟,那門外跪著的,那一對千古以來,受人民腳踹,吐口水的夫婦倆是誰..
人從宋後少名檜,我到墳前愧姓秦
有人說:司法判馬英九貪汙無罪,那他就沒貪污。錯了!有個議員,拿了電玩店兩千萬發照的案子,貪汙無罪。法官說,這個議員固足非議,但並未違法。馬總統,您倒是說說看,如果是您,把台北銀賣給富邦,再收了人家兩千萬,或一千五百萬,這樣子能行嗎?是不是貪污呢?
阿扁把國家的銀行,通通賣給財團,收了財團五億,判十八年。
所以我說馬總統四年前的特別費是貪污的案子,馬總統不乾淨,不清廉,不透明,被辦特別費貪污,當到總統後,反過頭去告檢察官,這叫經不起檢驗,真真不容別人質疑...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檢驗就不要選總統...或者,選到總統後讓人不敢檢驗。
或有疑問:「那為甚麼四年前社會觀感覺得馬很清廉呢?」那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把馬跟阿扁比的結果。當時社會把那一條清廉的線,往貪腐挪移,這麼說吧,就以馬為標準,劃出了一條新的清廉線,重新定義。
除開貪污了特別費,馬總統從政以來一向乾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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