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高鳳仙今年一月調查發生在十四年前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發現,當初偵辦的警方與檢方輕率蒐證、採證,出現嚴重行政疏失,致涉嫌人謝姓男子最後無罪定讞。由於公懲法的追溯期為十年,當年查案的警察多已記功升遷,檢察官也當上檢察長。監委表示,監院依規定無法彈劾,只能在下月結案後,擬對檢警機關提出糾正案。』

這個案子發生在十四年前,女童腸子少掉一大截,一直苟活到去年,十八歲過世,嫌犯隨即無罪定讞,監委才開始調查這個案子,也才能發現當年的檢警輕率蒐證。司法調查與訴訟進行時,監委依規定不能調查,以免干涉司法的獨立審判,一般司法訴訟的進行又往往超過十年,像本案是十三年才定讞。試問:天底下有這麼荒謬,永遠無法執行的法律嗎?監委根本就是曲解法律,從發現公務員違法事實,也就是無罪定讞到現在,不超過一年。如果司法不判無罪定讞,檢警的疏失就沒有發生,更無從發現,也就不勞監委再浪費民脂民膏,虛應故事般的調查,然後不痛不癢的糾正檢警機關,等這些機關行禮如儀,回一份如何改善的公文,歸擋存查結案了。

所以監委只不過是模仿那些不肖檢警,辦假案,切割處理。好比檢察官辦貪污,前交通部長明明坦承收了好幾萬美金,奸商也說有送,但是檢察官還能掰說這個部長沒特別為奸商針對她沒關說的標案進行關說,奸商也沒得到他沒得到的工程,切割得一乾二淨。法官竟然也矇著眼又蓋著頭,判
前交通部長沒有貪污,一二審都這樣判,連判兩次,難道她竟還是個大清官不成!?這個「竹竿性侵女童」的案子,女童被傷害是發生在十四年前。但是檢警的二度傷害輕率蒐證抓人,趕著破案,好領高額破案獎金,外加破格升遷,是一直到女童過世,司法無罪定讞才算完成。這是一種連續的犯罪狀態,監委是非不分,連案子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也搞不清楚,就草率判定檢警是在十四年前完成犯罪事實,但是已經過了十年的追訴期來飾詞掩蓋,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不打老虎,也不打蒼蠅。本來監委不查也就罷了,在司法這部絞肉機裡不斷翻絞的百姓血淚,斑斑可考,惡行劣績,罄竹難書,原也不差這件。但是監委既然自己起了個頭,卻虎頭蛇尾,草草了事,跟十四年前檢警想升官發財,利用別人的痛苦成就自己的快樂,心態一般,殊無二致。這是對女童的三度傷害,尤其是利用死去的女童博取自己的清譽,更讓人可鄙。

是可忍孰不可忍,十四年前,如果換上一批苦民所苦的檢警,認真查證,會抓到真正的兇手,早就還女童公道,而不會讓女童含冤莫雪,真兇逍遙法外。今天已知有這批不肖檢警,這十四年來一直變相掩護真兇,卻被監委曲解法令,切割處理而輕縱。不肖檢警永遠不會得到教訓,更不知報應為何物。但是我知道這個監委,根據我的自由心證,她剛完成一樁掩蓋「為什麼被害女童正義不能伸張的,真兇也抓不到的集體犯罪」,是這個邪惡至極共犯集團負責斷後收尾,總其成的罪人。她的這個罪,才剛發生,沒超過十年的追訴期。老百姓眼淚往肚裡吞,還要每個月花數十萬來供養?難道她(們)不知道,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欺,上天難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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