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一審判兩年
【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2010.02.04 07:04 pm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以詐欺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中央社台北 4日電】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詐欺罪判決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去年9月16日起訴李慶安。檢察官認為,李慶安擔任1屆台北市議員及3屆立委期間,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
合議庭依李慶安被控 4項詐欺取財,採數罪併罰,訂合併執行刑2年。
全案源起於多名民進黨立委民國97年 3月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指控李慶安有雙重國籍,已涉偽造文書及貪污。檢方起訴時認為,李慶安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無效,因此不構成貪污罪,依詐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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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獨立於社會現實之上,本案應該用經濟學的理論加以分析,不知台灣法律系有沒有開法律經濟學的課。如果網友有興趣,可以參看「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傅利曼的兒子寫的。

如果有一對男女,在結婚的時候,沒有找齊兩個證人,也沒有公告周知,多年後被宣判婚姻無效,生的兒子女兒,是不是要抓去安樂死,嗯,或者依本案法官的邏輯,要男女雙方回收各自的精子卵子?

前幾天有則小新聞,說離婚證人行業很夯,月入十萬,但是有律師提醒要離婚的夫妻,要慎選證人,以免到了夫妻兩人有人過世,分遺產時,對方主張離婚無效,要拿一半的財產,而這時萬一找不到這個證人,那就糟了。哼,難道找的證人不會有三長兩短嗎,照這種烏魯木齊的律師說法,中華民國過去所有簽的法律,人都死絕了,是不是就可以翻臉不認?

李慶安這個案子,告訴人,民進黨,檢察官和法官,都認為李慶安是詐欺,要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歷年的薪水家助理費,出國考察費等一億多元。如果是所羅門王,說就拿刀來把嬰兒切一半,也不能說錯。但是「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要李慶安還錢不是甚麼問題,李家有的是錢,不還也沒甚麼關係,最多就是管收個兩次,關六個月,有人欠稅十幾億,照樣活得好好的。不過,萬一李慶安主張歷年來有它參與投票的法案,被她服務過的選民,她用民代身分去證的婚,都屬無效,都該回復原狀,依照烏魯木齊法院的邏輯,還真是難以處理,李慶安在立院投過贊成的五院院長,各類總長監委,亦屬無效,CHAIN REACTION,骨牌效應之下,恐怕動搖國本。看來本案只能求助科學家,發明時光機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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