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4個詐欺 判刑2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02.05 07:24 am
曾是第一名的立委,如今卻成了詐欺犯。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認定李慶安犯下四個詐欺罪,不法所得共一億兩百七十七萬多元,判刑兩年。
合議庭並告發李慶安當選第七屆立委也涉嫌詐領薪資,要求檢方另案偵辦。至於李慶安是否要償還詐欺所得,應由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李慶安賠償。
李慶安隨後發表聲明,表示非常遺憾,強調她從未有不法詐領市議員及立委薪資的念頭,將上訴到底。
檢方指控,李慶安於民國八十年申請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擁有雙重國籍,她從八十三年十二月擔任台北市議員起,到八十八年連續當選第四、五、六屆立委,皆未辦理放棄美國籍的程序,依法當選無效,領取市議員及立委薪資涉詐欺。
合議庭一度質疑李慶安觸犯貪汙罪,但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應在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最後認定李慶安一開始就當選無效,未取得公務員身分,不能依貪汙罪論處。
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一屆市議員及三屆立委,犯下四個詐欺罪,分別詐領台北市議會兩千兩百六十八萬元及立法院八千零九萬元。
合議庭認為,李慶安無意放棄美國籍,心存僥倖,欺瞞國人時間長久,犯罪被舉發後,未能誠實以對,又沒有返還詐欺所得,審酌她的犯罪態度及對國家的危害,判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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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判李慶安貪污呢?

貪污指的是公務員,
李慶安既然從來都不是公務員,當然沒有貪污。

要判她貪污,等於承認她是合法的公務員,
既然她是公務員,領薪水天經地義,連詐欺都不是。遑論貪污!


這是簡單的邏輯,可是很多民進黨的立委不懂,覺得判太輕了,應該判貪污才對。
因為他們用是另一種邏輯,
碰到阿扁貪污,就說是阿珍貪的,阿珍不是公務員,所以沒人貪污。
碰到李慶安詐欺,不,貪污,就說她是公務員,貪了議員和立委的薪水。
可是,如果她是公務員,議員和立委的薪水就是她該得的啊!
嗯,那就先當她是公務員,以判貪污,又當她不是公務員,以確定薪水是不當利得。
好像物理學的波粒二象性,牛頓說光是粒子,楊氏說光是波。
光是粒子,也是波,李慶安是貪污,也是詐欺。
又像是海森堡的測不準原理,薛丁格的貓,貓養在一種一開貓就會死的黑箱子裡
貓是死的,也是活的。李慶安是貪污,也不是貪污。


至於李慶安是否是詐欺?應否返還詐欺來的薪水?
如果是碰到當年不起訴謝長廷賣宋七力分身險像照片集詐欺無罪的檢察官,李慶安大可用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死命否認有雙重國籍,她真的以為已經不是美國人了。如同謝長廷死咬著相片是真的,不是用PHOTOSHOP修的一樣。宋七力被關進警察局,局長跟宋嗆聲:如果你會分身,現在表演的出來,我就做主放了你,宋七力當場坦承不會分身。連本尊都已經承認是騙人的了,謝長廷還硬是要堅持相片是真的,宋七力真的「本來」會分身,後來不知怎的忘掉了,好與檢察官的「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串好。信仰自由屬於憲法層次,高過刑法的詐欺罪,所以免訴。

哈,李慶安就是臉皮太薄。至於反還薪水,我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此處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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