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委任律師:繼續抹黑不排除提告
2015-06-24 21:10:26 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總統馬英九律師洪文浚今天說,馬總統任公職以來,一向謹守分際、清廉自持,未來若還有人就政治獻金案做出抹黑誣衊的不實指控,馬總統不排除透過司法釐清真相、捍衛名譽。
馬總統委任律師洪文浚表示,事實上許多都經特偵組調查相關事證後,於簽結全文中都有完整說明,且名嘴不實指控馬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的相關訴訟,也都在法院審理程序中。
壹週刊報導馬總統的個人銀行存摺「怎會跑到馬蕭競選總部」,並質疑存摺中資金進出「是否依法向監察院申報」,洪文浚表示,馬總統個人所有存摺與資金進出情形,在特別費案調查過程中,全部都已經過司法機關最嚴格調查與檢驗,證明其中並無涉及任何不法。(轉貼到此)

欸,光是我轉貼的部分新聞裡,馬總統就滿口謊言了,像是第一句:

馬總統任公職以來,一向謹守分際、清廉自持

難道特別費貪污是台灣人看到鬼麼?馬總統從來就是貪,任公職貪,到了當法務部長時,更貪,這時就已經有貪污特別費的問題了,

立法院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後,特偵組昨天公布行政院前院長連戰、張俊雄等一百十一人的特別費案,全數簽結;包括馬英九總統在法務部長任內、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也都「解套」了

但是沒人敢告訴他,原因請看左傳:

夏,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道渴,其族轅咺,進稻醴、粱糗、腶脯焉。喜曰:「何其給也?」對曰:「器成而具。」曰:「何不吾諫?」對曰:「懼先行。」

後來當到台北市長時,更是大貪特貪,一貪就是八年。

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馬特別費進口袋 就是貪瀆
問:你當年為何決定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涉貪污案?
侯寬仁答:當時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是每月卅四萬元,支領方式是一半要用領據,一半要用單據,用領據支用的十七萬元直接撥到馬英九的戶頭,但馬沒有使用,反而每個月匯廿萬元給他太太,八年下來,我們查到馬差不多匯給他太太一千多萬元,依法,特別費是要「因公支用」,相關會計及審計人員作證時也持同樣看法,甚至最高法院也認同要「因公支用」。
外界指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但所謂歷史共業應是相沿成習的問題,首長要怎麼使用這筆錢,不加以追究,但是「不能不用」,馬的問題就卡在「根本沒有使用」。
問:你起訴此案後,馬在法院提出「大水庫理論」抗辯,你對此有何看法?
答:這純粹是馬為了事後解套想出的一個理論,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日前受訪時曾說,最高法院不認同「大水庫理論」,楊仁壽還質疑檢方為何沒針對「大水庫理論」加以指摘、上訴
我們國家的預算制度是年度預算,年終沒有用完,是要繳回國庫的,「大水庫理論」是把預算的年限打破,只要他八年任期內都還算,這明顯違背預算制度。
依法,一筆款項進來,跑到哪裡去,那就彰顯當事人的意圖,馬當時薪水十四萬多元,每個月匯廿萬元給太太,其中有些是特別費的錢,這是很明顯的詐欺及侵占公款行為,「如果這不是貪瀆,那什麼才叫做貪瀆?」

所以這句「一向謹守分際、清廉自持」是馬對事實的陳述,但可惜早就被證明是假的,實情是

一向不守官箴、貪污特別費

依據刑法誹謗罪的定義: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馬總統委請律師透過中央社發新聞,這裡就是意圖散布於眾了。

把「一向不守官箴、貪污特別費」扭曲成「一向謹守分際、清廉自持」,這就是但書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馬的「一向不守官箴、貪污特別費」非屬意見表達,而是在陳述事實。並經證明其為不真,這就等同馬...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虛偽者,要罰了。

而馬一路以來一直在當貪官,還三不五時說自己是「一向謹守分際、清廉自持」,像是嘲諷台灣人沒讀書,連假學歷也搞不來,把大家都當成了笨蛋或白癡。聖經說: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使人民羞辱,馬用貪污這種罪惡,毀損所有台灣人的名譽,喏~~

這不就成立了誹謗罪了?

所以我說:馬總統若持續以不實之事發出要對誰提告的新聞,不排除涉嫌刑法的誹謗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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