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回應說,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民國88年至93年間,馬總統夫婦分次匯給女兒的款項,也從未有單筆500多萬之匯款。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嗯,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算贈與....
好的,我們知道馬唯中在國外念完碩士約2004年(民國88年至93年間),請馬總統解釋她女兒如何能在2005年就跟中華奧會主席蔡辰威女兒蔡佳葳合辦藝術雜誌 「Lovely Daze」(註),該雜誌還匯集了藝術家作品與文章,在紐約藝術圈頗有名氣呢?
復次,在高雄國稅局網站:
首頁> 熱門焦點> 行政救濟專區> 二、行政救濟 Q & A> 遺產及贈與稅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 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更新日期: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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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馬唯中辦雜誌 Lovely Daze小有名氣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5 am
華爾街日報以馬英九總統女兒馬唯中為例,提到她獨立工作,還與友人合辦雜誌,堪為典範。馬唯中在二○○五年與中華奧會主席蔡辰威女兒蔡佳葳合辦藝術雜誌「Lovely Daze」,該雜誌匯集藝術家作品與文章,在紐約藝術圈頗有名氣。
接近總統夫人周美青的人士透露,沒有聽夫人或馬唯中談過此本雜誌,直到昨天媒體問起,幕僚才知道原來馬唯中有辦雜誌。
這本「Lovely Daze」,是馬唯中與同為蔡國強工作室助理的蔡佳葳合辦的雜誌,蔡佳葳本身就是藝術家,去年曾回台辦創作展。
在「Lovely Daze」網站首頁簡介中,蔡佳葳掛名發行人,編輯之一的Lesley Ma,就是馬唯中。這本雜誌每半年出一期,至今推出七期,在十多個國家都有販售,台灣由「學學文創」經銷,每本售價新台幣五百到二千一百元不等。

版主所言甚是!馬已到了諸法皆空的境界,目空人民疾苦,還推證所稅放空台股,執政六年來放空台灣經濟,國人平均薪資倒退14年前,卻只有少數兩岸買辦、家 族、財團及建商賺飽飽!兩岸交流和平紅利被老馬搞成毒藥,還搞出共諜案破壞兩岸的信任!看來,2012年含淚投馬的是被馬騙慘了!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看到沒?規定在第一項呀,馬總統就是靠這套羅智強式招搖撞騙的本領,才能騙吃騙喝這麼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