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回應說,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民國88年至93年間,馬總統夫婦分次匯給女兒的款項,也從未有單筆500多萬之匯款。
甭管馬唯中..請馬總統說明馬唯中辦雜誌的錢以昭大信!..辦雜誌的錢了,光是這句
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
也不對呀
在高雄國稅局網站:
首頁> 熱門焦點> 行政救濟專區> 二、行政救濟 Q & A> 遺產及贈與稅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 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A: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更新日期:2014/09/03
另外,在財政部網站也查到
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可要注意,如將銀行存款轉入子女帳戶,或將國內資金以子女之名義購買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往來帳戶,均屬贈與行為,應依法申報納稅,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稅,且將處以罰鍰。
部分納稅義務人常將自己財產作移轉予子女之規劃,但移轉財產若有涉及贈與情事,且一年內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一百萬元時,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銀行存款直接轉入其子女帳戶,或以購買外匯方式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之銀行帳戶,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經查獲不但要補稅,又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罰鍰,得不償失。因此,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此類贈與行為而未申報者,應儘速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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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Southern Taiwan
Date: 20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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