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重安殺害女童後,打110說自己殺了人,北投分局員警3分鐘內趕到 ... 沾了女童的血,龔重安根本不在乎女童生死,打110只是為了符合自首條件(東森新聞)
話說龔重安殺死女童,馬總統馬上挑起反廢死的議題,別懷疑,大巨蛋案說要移送了,他一個屁也沒放過,記者也不知怎麼問的,像問他市長朱立倫未前來接見,是否覺得朱在切割。馬英九先是愣了一下,皺著眉頭問「治水切割啊?」活像個白癡似,可是一聽到問反廢死,精神就抖擻起來,講了一長篇背熟了的:
馬英九回應,這個問題始終存在,大家來了解看看,有什麼方式能夠避免犯罪發生,一方面有人認為死刑不足以遏止犯罪,另一方面,有人覺得廢除死刑會鼓勵犯罪。馬英九針對反廢死一事未正面回應,他表示「我們再觀察一段時間」。
好的,根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這麼說好了,如果龔重安在20年前殺了人並自首..這裡有個案例是尹清楓命案的重要關係人,我不是說尹清楓是他殺的,但是那時他犯的罪肯定很重,不排除是死罪..
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可是要關無期徒刑,喏~(甭管啥偵辦期間怎麼叫自首這般複雜的問題了)這時的自首就一定要減刑,我猜是從死刑減成無期徒刑。可是後來馬政府過了20年要把他放出來,就又拿【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再減一次刑,所以郭力恆就放出來了。也就是說今天死刑犯都該好懷念從前,自首可以一減再減的日子,但今天刑法修改為"得"減刑,法官當然就可以判龔嫌槍斃。一點都不存在反廢死的問題。
眾所皆知,兩年前有個曾男(台南殺童案,學馬說想吃牢飯)..到去年鄭捷(北捷殺人案,馬正在學他勤練身體)到今天的龔男(殺女童案,從22K以下保全幹到更苦錢更少的送貨員到失業中)。這些都是從前貪污阿扁或更早以前李登輝蔣經國都不曾發生的事,任誰都知道會製造出這麼一群社會不穩定因子的罪魁是誰。他們沒賺錢,連飯都沒得吃,要租屋,要付高額勞健保與勞退(被老啃族啃到老),龔男欠費的單子還插在門上,留在眼前只有兩條路,一條是自殺,像高雄四天內自焚兩人,一條是被殺,最好趕快判龔男死刑啦...只是這次槍斃龔男,下次要斃誰呢?
子曰: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我說:龔男出於柙,女童毀於校園,是誰之過與?
女童老師說:是我的錯,但是希望政府重視精神病的問題。這個就是【女老師的眼淚】,十足發人深省,遠比那群怪叫【反廢死】的理性多了。台灣從沒廢死,馬上台殺了好幾十個死囚,謝依涵剛更審完,從一審到更一審所有法官都判她死,反廢死?反反自己的腦袋先吧?
那麼,又怎麼說【李述德的自白好像龔重安在自首】?是這樣的,李述德回應廉委會指控的第二個回應與第三個回應說,
指陳事項二、議約過程將「附屬事業收入應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刪除,違反「促參法」第27條規定。
李回應:
(一)合約草案原訂條文並無實質意義,因「促參法」對附屬事業之收支已有明確規範。
(二)廉政會忽視促參法的強制規定。
李述德這裡,完全沒解釋人家的問題:【公告草約所規定 「 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虧損時,應以營運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但營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型室內體育館營運收入填補之。」刪除。使附屬事業係為原先用以支持大型室內體育館之公共事業之目的完全改變】
要言之,附屬事業賺的錢要優先來填大巨蛋營運虧損,招標前說要,得標後又如同增加容積率那樣的改為不要,大巨蛋虧自己的,附屬事業他賺他的..又沒那卡皮箱,這不是圖利,甚麼才叫圖利?
指陳事項三、市府放棄接管權,違反促參法第53條第二項。
李回應:
(一)「促參法」對接管權有明定,北市府更未放棄接管權。
(二)大巨蛋合約不能推翻促參法強制規定。
(三)廉政會牽強附會又一例。
李述德的這段則是太掰了,草約說:「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1. 由甲方自行或與融資機構協商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可是議約時刪除,然後李說:【北市府與遠雄合約第13.3條就是根據「促參法」第52條規定,明定融資機構「經甲方(即北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就是沒放棄了。可是這條說的明明是要遠雄經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別人接管,也就是遠雄主動,市府被動,遠雄不動,市府沒得動。
李述德卻辯稱促參法已有強制規定..
促參法第53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可是貪汙治罪條例也有對圖利罪的強制規定呀,幹嘛貪汙圖利的贓官還是滿街路?
若是按照李述德這種曲解法令的方式,這個國家不就應該沒人貪污,因為他們的犯行都受貪污罪的強制規定..那大巨蛋幹嘛搞啥議約小組開甄審會議?就給個空白合約,內容全部依照促參法的精神辦理不就好了?李述德這裡左一句促參法,右一句依法行政,可是招標前有的,得標後改到沒,或是招標前沒,得標又變有,這些通通叫做符合促參法,那像鄭捷..或是龔重安的自首,不就也能說成全是依法..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可惜龔重安沒發覺刑法已經改了,要被槍斃也是可以的。而李述德就等著貪汙治罪條例對圖利罪的強制規定,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吧?這個國家就是這樣,明明是貪汙圖利,也能講成一生清廉,難怪本來好好的人也要瘋,還殃及無辜孩童。說馬總統禍國殃民或殃童,一點都沒冤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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