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判10年確定 特偵尊重判決最高法院今天就二次金改案的元大併復華部分,判扁珍10年及8年徒刑確定。特偵組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並感謝支持見解。
最高法院今天切割判決二次金改案,其中元大併復華案確定,前總統陳水扁被依貪污罪判刑10年,扁妻吳淑珍被判處8年徒刑。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感謝法官支持檢方的相關見解,以「實質影響力」,將陳水扁等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判刑,這項判決,對將來偵辦相關類型案件有所助益。
閑言休贅,
既然阿扁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這叫違背職務受賄罪或加重受賄罪),案名叫做「二次金改案的元大併復華部分」,那麼怎麼看不到行賄者,這個行賄的人,可是同時得觸犯
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行求」是指行為人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用以請求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行為人 只要有行求的表示,即可能成立本罪,不以公務員答應違背職務為必要。
才對吧?焉有一個貪汙案,有人收賄,卻沒人行賄,這樣還能判刑十年確定的?這麼說好了,特偵組辦林益世收賄的貪汙案,沒有陳啟祥行賄6300萬「行求」中鋼的肥約,能行嗎?
我在很久以前就說,把貪汙看成某種貪官與奸商間的性交易。阿扁收賄,像是老娼收錢出賣皮肉,行賄者則是花錢買樂的嫖客。而法院的判刑定讞,則像是貪污性交易時阿扁沒戴白手套..保險套,懷了嫖客的孽種,把貪污這個孩子生下來。
阿扁被嫖後,在法院懷胎了好幾年,剛剛判決定讞,呼!終於把孩子生了下來..可是,天!竟然查無嫖客ㄟ,難道他阿扁也有大神能,能處女生子麼?
還有,是項犯罪的標的「二次金改案的元大併復華」,因為復華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這讓這個貪污的性交易又多了幾分懸疑性。全案於焉變成
「阿扁收賄,幫不知名的行賄者買下國民黨的復華金」。那麼阿扁在這裡竟然變成一個淫媒,是專門提供美女好物給媽寶李宗瑞,其他有錢公子哥兒或董事長老不修們荒淫享樂的壞蛋。國民黨以馬主席為代婊,才是拳拳到肉,真正在賣的老娼。
如果換個角度,從阿扁好心沒好報,幫馬主席處理不明黨產這個燙手山竽的方向出發,全案就又變成「阿扁幫馬主席賣黨產復華金,並從不知名買方收取回扣」。那麼老娼還是以馬主席為代婊,阿扁則搖身變成一個男的老鴇,是抽佣的三七仔,拉皮條的龜公,像妓院裡的大茶壺。
根據新版「性交易防制法」,在馬總統指定的「性交易專區」裡,「娼嫖皆不罰」。這讓法官不管已經被爽完,完成性交易,交換過肉體與歡愉的馬主席,國民黨,復華金或知名不具的行賄買家,當他們是空氣,只罰到這衰尾道人般淫媒老鴇,一個拿走兩億的阿扁。
呀!我只能對馬總統的全民司法改革,是如此的讓人看不懂,讓老百姓更敬畏,思之更不寒而慄的判決說,教人吃驚的,豈止是阿扁的處女生子..
連這一整個司法,都真是太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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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呼,剛剛差點寫錯,我還以為「二次金改案的元大併復華」又是阿扁賤賣掉哪個公營行庫的貪污咧,原來這是馬自己不幹,阿扁幫馬仲介元大,處分國民黨黨產的金改典範(這比馬如花癡般自爽說他一毛都沒拿的把公家台北銀行賣給富邦,讓富邦年年大發利市的金改,典範多了)。如果馬繼續請阿扁幫忙,搞不好國民黨黨產問題今天就不存在了。言歸正傳,因為律師黃帝穎告馬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說馬涉及臉書貪污的前提,被特偵組駁斥,說臉書貪汙根本還沒成案。這一會子,「二次金改案的元大併復華」,阿扁已經判決定讞,貪污成案,請黃帝穎用這個涉及好幾百億國民黨黨產交易的貪污案再次告發黨主席馬英九的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看特偵組還有啥話說?

這篇我還沒提到馬的司法跟元大馬家的好關係哩... 被質疑購買元大一品苑豪宅,價格比扁家還要便宜,檢察司司長陳文琪,上星期出面喊冤,法務部一個星期後還她清白。法務部次長吳陳繯:「她們沒有透過代銷公司接洽元大建設,來洽購一品苑豪宅,減少了6成代銷手續費,並非以6成、6折的優惠價格購買。」 法務部根據陳文琪夫妻的財產申報,認定夫妻倆年薪破千萬,有足夠能力購買每坪76萬元的一品苑。至於外傳,陳文琪的律師先生陳世寬,曾經干預檢方搜索元大金控,法務部約詢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吳文忠後,也認為沒有問題。吳陳繯:「陳司長就整個具體的個案,也沒有用職權介入偵查。」 就算阿扁貪汙要槍斃他一百次,也不容馬總統自己黨產的貪腐,偷偷的掛在死阿扁的頭上,這個才叫做真正的正義。
有人不解司法為何要做到如此過頭,當淫媒判10年,賣淫跟嫖客照樣吃香喝辣,屁個事都沒,這就像趙高要測試一下自己真正的實質影響力,把隻小鹿指成一隻亞斯柏格馬,從此大家就再也分不清馬是鹿,還是鹿是馬了。愈是不合人情,愈能產生寒蟬效應,叫大家乖乖聽話,如果還有一絲合乎道理,就不會讓人害怕,效應就減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