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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被頂新大門神附身般的社論【惡搞與誹謗:網軍的言論界線何在】,內文提到:

製作上述惡搞影片的網友宣稱,大家對這段影片「都當笑話看」,假如有人當真,那是連勝文自己的問題。他更直接表白,他就是「不希望連勝文當選」。
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觸法?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條文來看,答案應該很明顯。該法第一○四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在上兩篇【頂新大門神鬧雙包】其實已經短評過了,這裡再補充一下,大家看到沒?社論這裡並沒清楚說明那一條言論界線何在,

如果是這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那根本沒界線。

而「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看清楚沒,就是那個他法,踏馬的,這算啥子界線?

最後只剩下這一句: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這不就像回誹謗罪,我的專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但書,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以及免責條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搞了半天,根本就是在幫頂新大門神告人誹謗門神說事來著。大家知道,關於那條好似強姦憲法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誹謗罪,早就被我破解到爛了吧?所以這裡想換個方式,從【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反推誹謗罪有多荒謬,就拿連勝文想告人KUSO他廣告影片的例子來說好了,大家知道報新聞與播廣告有很大不同吧?如果有廣告商想把廣告製播成播新聞的型式,一定要在上頭大大加上兩個字【廣告】,其他還有報紙整版的新聞樣式廣告,也要加註【廣告】在最上頭。雜誌也是。最簡單的說法是從前有個【長壽菸】的品牌,抽菸能使人長壽嗎?當然這個品牌也是【廣告】,拿最近最夯的餿水油案來說,頂新油是頂新?還是最餿,頂餿呢?所以【頂新】兩字也是【廣告】,拉拉雜雜解釋這麼多,還有喔,連勝文的廣告被踢爆有模仿國外樂透廣告,創意總監范可欽說是有參考,但是加入其他元素,這是他們的創意,是種藝術。

鄉親啊,創意或藝術云云,當然也不會是真的,也像是種廣告。

復次,這個法條規範的候選人與選舉行為,很久以前,馬總統幫周錫瑋助選,不經意的說出:

反正只是選舉,要說甚麼都行

可見選舉時候選人說的很多話,也像是種廣告,這才能是馬總統說的「要說甚麼都行」。

綜上所述,連勝文的廣告本身就是創意,是藝術,是種選舉用的廣告,假到個不行,豈能回過頭指網友KUSO他廣告是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呢?有個笑話說給大家一聽就懂了,

某甲跟朋友報怨:「昨天晚上,我家隔壁鄰居不知道怎麼了,三更半夜不睡覺,跑來踹我家的門,還大吼大叫的,吵得 我受不了,下樓開門時,他已經走了。」朋友問:「後來呢?」「後來...管他的,半夜不睡覺,神經病!瘋子!我懶得理他,把門關上,回樓上繼續練習我的小喇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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