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告九把刀毀謗 2人法庭對峙
前立委邱毅控告作家九把刀公然侮辱等案件,北院今天開庭。九把刀指邱毅浪費司法資源,還求償新台幣500萬元,邱毅則反批九把刀違法又不道歉。
全案緣於台北發生捷運殺人案後,邱毅在自己的臉書上PO文表示這起案件就是社會縱容學生占領立法院,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才讓個性偏激的年輕人產生暴力犯罪傾向;作家九把刀看見後,在臉書怒斥這是垃圾言論,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案件造成社會恐慌的此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評論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
九把刀受訪表示,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事情,反而可以用視野較高的角度來看這次的案件是「浪費司法資源」,希望邱毅能承擔浪費司法資源的責任。
邱毅受訪則說,他是依法提出告訴,怎麼會是浪費司法資源呢?「這跟九把刀無端、沒有關係的事情,卻來罵我王八蛋及垃圾」,對方才是浪費社會資源,先跨越法律紅線,做了違法的事情,現在卻不知反省及道歉。
九把刀庭訊後在臉書表示,這是他人生第一次出庭,在庭上通譯官拿了一份文件要他簽名才發現邱毅加告了民事告訴,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他的律師開導他,並沒有發表不當言論,應該不卑不亢地面對邱毅濫訴的指控。下次開庭是7月23日。
邱毅庭訊後則在臉書表示,九把刀及其律師不斷想將這次事件導引到政治爭議,好為九把刀找到脫罪之路;邱毅說:「我是人不是垃圾,我是人不是王八蛋,九把刀連垃圾,王八蛋這樣的字眼都出口了,早已超越爭議事件的言論自由界限」(轉貼到此)

的確有很多人跟邱毅一樣,被馬總統的闇黑司法矇到,以為民主自由是同一件事,事實上,自由是自由,民主是民主,一個國家可以有民主沒自由,沒民主有自由,如果這個國家,領導人只要高興就可以殺學生,那就是沒民主沒自由,唯有保障100趴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自由民主國家。雖然我才剛評論完周玉蔻的誹謗案,這裡不厭其煩,再給大家分析邱毅告九把刀有沒有道理,

根據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裡我想先插播一下我剛剛GOOGLE邱毅歷史的感想,就一個傳統中華文化的傳人來說,當我們看到有一個人可以婚外情師生戀先拋妻,最後再跟婚外情的學生離婚收場,那麼這一個人的人品,可以說是很不堪的了。

言歸正傳,對於這起誹謗官司,媒體報稱:

全案緣於台北發生捷運殺人案後,邱毅在自己的臉書上PO文表示這起案件就是社會縱容學生占領立法院,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才讓個性偏激的年輕人產生暴力犯罪傾向;作家九把刀看見後,在臉書怒斥這是垃圾言論,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案件造成社會恐慌的此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評論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

真正的緣起,還要再往前一點,那是有一個人,先是這個黨,後來是那個黨,最後跑去對岸幫共產黨向台灣發聲,他罵太陽花學運,想要栽贓這是民進黨陰謀策畫,結果瞎了狗眼的把太陽花看成了香蕉,從此貽笑青史,留臭萬年。接下來才有個性偏激的邱毅,假鄭捷隨機殺人事件,事後再抹黑太陽花學運的言論,因為這裡扭曲太多事實,好比說反社會人格最強的是馬英九,甚麼搞太陽花,搞學運,搞國教,這一會子臨時會他也還在搞,沒有太陽花,立法院外頭還是架滿拒馬蛇籠,警員三步一崗五步一哨,把國民黨立院黨團當成禁臠給他開會做性服務。

但是這是台灣人民所保障邱毅有100趴的言論自由,縱使他的評論充滿扭曲歧視栽贓造謠的言論,說甚麼鄭捷就是被太陽花帶壞,我本人寫鄭捷事件超過十篇,寫他爸媽也超過三篇,我完全可以證明鄭捷自小就有隨機殺人的念頭,而他的爸媽也不該學蔣偉寧那種砸鍋就躲起來的孬官員,要坦誠面對受害家屬,負起賠償責任。只不過台灣人保障邱毅言論有自由,不管同不同意,但是台灣人也保障九把刀有反對邱毅言論的自由,並且針對邱毅的言論發表他不同的意見,

所以九把刀說邱毅的言論是垃圾言論,這是可以的,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九把刀又說邱毅的「評論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這也是可以的,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要公然侮辱人者,九把刀指的都是邱毅的言論,是垃圾跟王八蛋,不是指人,所以此罪不成立。

根據第310條(誹謗罪),是要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但是

第一,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這句話的意思是,要成立誹謗罪,一定要具體指出發生了甚麼事,好比師生不倫戀養小三,拋妻娶小三,再拋小三妻,似這樣具體,新聞都有報出來,那就可以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喔,我是要說,九把刀說的,但書規定在第311條,邱毅的言論是垃圾言論,又說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這是一種意見或評論,既然是意見,就是隨便人家愛怎麼想,就那麼想,評論當然可以有正評,好比說這個拋妻娶小三的,真的好棒,也自然可以有負評,唉呦,自長眼睛以來,沒看過這麼不忠的骯髒人了。

所以誹謗罪不能處罰意見,也不能處罰評論,因為意見或評論不能證明其為真或為假,與本條規定自始牴觸。

以上這段邏輯,我估計要讀過邏輯學,知道Z>B..喔,這是個笑話,好嗎?總之,是要讀過很多書,要超過九把刀寫過的書,和邱毅聽說過的書,才能理解。為了怕年輕法官,分不清喇叭不喇叭的,只好蛇足的加上一整段但書,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也是很多人被告誹謗,最後都只會搬出這條但書自辯,說自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一下就給牙牙胚法官抓到把柄,法官說,可是你說人家的言論是王八蛋跟垃圾,這樣可以說是適當嗎?

很多誹謗罪的冤獄就這麼判下了。這裡容我再度重申,只要是言論,就有100趴的自由,這個才叫民主自由國家。

我記得我從前沒把這個法條當一回事,直到有一天我被聯網..從前那個人氣格主銀正雄告了誹謗,才認真研究,銀正雄告我三點,都是我的言論,一個是毒蠍螫死老烏龜,是不是有罵人?一個是說馬迷屁精都有銀正雄的本事,是不是在罵人?第三個是問我豬趕不走人,人也趕不走豬,豬是指誰?我一開始很生氣,就說銀正雄還罵我是混帳5238呢!而且他在這篇罵我的文章中,同時罵了別人被告公然侮辱,最後和解了。

我之所以提這一段,是要說九把刀並沒有公然侮辱邱毅,邱毅卻告他,不怕被反訴誣告麼?接下來,我要給大家見識一下一個傳說中的好棒的人,卻有一種骯髒,栽贓別人習性的邱毅,如何把他的專長在這個告訴案中發揮出來,

邱毅受訪則說,他是依法提出告訴,怎麼會是浪費司法資源呢?「這跟九把刀無端、沒有關係的事情,卻來罵我王八蛋及垃圾」,對方才是浪費社會資源,先跨越法律紅線,做了違法的事情,現在卻不知反省及道歉。

跟九把刀有關無關,他愛說啥,都是他的言論自由,可是邱毅卻說九把刀「先跨越法律紅線,做了違法的事情」,這有沒有違法,不是告訴乃論的告訴人告了算的,所以邱毅這裡很明顯誹謗了九把刀。但是這一句話,其實邱毅是在栽贓九把刀,不惜誹謗自己,他把九把刀沒說的話,「罵我王八蛋及垃圾」,栽進九把刀的嘴巴裡,然後用力的傳述出去誹謗起自己。

因為九把刀如果死都不肯罵邱毅王八蛋及垃圾,那邱毅誣告九把刀「公然侮辱」的違法行為就十拿九穩了。

邱毅深怕只傳述一遍,法庭證據不充分,加碼在自己臉書強調:

邱毅庭訊後則在臉書表示,九把刀及其律師不斷想將這次事件導引到政治爭議,好為九把刀找到脫罪之路;邱毅說:「我是人不是垃圾,我是人不是王八蛋,九把刀連垃圾,王八蛋這樣的字眼都出口了,早已超越爭議事件的言論自由界限

事實上,從頭到尾只有邱毅自己一個人唱著雙簧,一面指稱九把刀罵他(實際上沒有)垃圾,王八蛋。一面證明自己是人不是垃圾,是人不是王八蛋,想自導自演,誤導法官把九把刀判誹謗,因為只要法官真的跟白癡一樣的叫九把刀提出邱毅是垃圾或王八蛋的證明,九把刀就輸定了。

我也證明不出誰是毒蠍,誰是老烏龜,誰是馬迷屁精,銀正雄有哪些本事,甚至我還證明不出誰是豬來呢。

當然,說不定也有那種更丟臉的女法官,像要性侵犯把被吹的喇叭呈上來當證物,要九把刀把邱毅的言論是垃圾跟王八蛋的證據提出來。

偉哉,九把刀,一個小朋友就能叫扳倒阿扁的巨人邱毅在那裏拼命的說自己是人不是垃圾,是人不是王八蛋,用種冒險犯難的精神,一次說完臉書又說一次,一句話還分拆成兩句,唯恐罵得不夠的公然侮辱起自己..一如太陽花運動時,在全球華人面前,分不清太陽花與香蕉,洩世洩症的把自己公然侮辱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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