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中國時報看到陳長文律師的投書:「我有話說-我的法理邏輯很清晰」,他對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說:「依法論法,公審會對公投提案,不論是依第二條,其有通案的認定之權,就算就第十四條有關否駁矛盾混淆提案的權限,其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中選會)審查,但第二項立刻就規定了由公審會認定,第三項則規定公審會若認定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應予駁回。」「這三項連鎖規定所形成法理邏輯很清晰,中選會是形式初審,公審會是實質複審,公審會有權就公投提案有無違反公民投票法程式進行認定。」

有的人會對甚麼是形式,甚麼是實質搞不清楚。公孫龍子是戰國時代的哲學家,後代稱公孫龍子為「名家」。「名」,就是形式。有一則「白馬非馬」的故事,古時候的皇室安全規定,經過皇宮大門不得騎馬。公孫龍子騎匹白馬經過時,被衛士攔下:「公孫先生,請您下馬。」我這匹不是馬啊?我這匹是白馬。衛士:「白馬也是馬啊?」白馬不是馬,白是形態,馬是實體,白馬是有白色形態的馬,不是馬。衛士也不含糊:「白馬也是馬類啊?」黃馬,黑馬也是馬類,可以說黃馬是白馬,黑馬是白馬嗎?衛士被搞迷糊,就讓公孫龍子騎馬通過了。

本來,皇室安全規定,是要衛士做「名實相符的審查」,但是衛士只做了名稱上的初審,所以放公孫龍子騎馬經過。好比李慶安,參選立委只是名稱上的形式初審,不做是否有美國籍的實質複審;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只做領錢單據簽名與否的形式初審,不對錢花到哪裡去做實質複審;馬總統參選總統,只對馬總統參選資格做名稱上的形式初審,不對他提出來的政見執行與否做實質複審;特偵組上訴扁案三審,只對扁案二審鄧法官的判決做法條上的形式初審,不做阿扁有沒有貪污的部分實質複審;監察院彈核壞官,只對壞官的壞事做罪名的形式初審,不做實質的處分,這部分要移送公懲會來審理。所以馬總統對治國這檔事,不管是司法警政監察,都只做名稱上的形式初審,「要尊重司法;要警察堅持清廉;去聽監察院長佈道求智慧,希望大家都當好人。」,馬總統從來不管實質的複審,也沒人去管。最妙的是老百姓,只對馬總統做總統的名聲做形式初審,至於馬總統有沒有好好做個總統,把國家治好,從來沒想過要去實質複審。此時公孫龍子會說:白馬非馬,馬總統非總統。

原來公投法規定中選會是形式初審,公審會是實質複審,是個先進的立法囉?」,那可不,中選會只是晾著好看,做做表面功夫,真正厲害的是公審會。好比很多公務機關的決策,都會找來一堆御用學者專家來開會,對外宣稱這是會議中大家共識決定的,那個只是形式、表面。真正做決定的幕後黑手,才是在做實質複審。公孫龍子每次都用白馬非馬的詭辯,想在形式初審蒙混過關。有一天碰到了厲害的衛士頭子,一手抓著公孫龍子,一腳踢馬屁股,二話不說直接把公孫龍子揪下馬來,公孫龍子實質複審沒過,還是得乖乖下馬走路。

『百獸在進行會議,狼說他要去當羊圈的管理人,狼的好朋友狐狸,鬣狗都附和,經過大家投票,結果獵豹,鱷魚,禿鷹等也都投了贊成票,就敲定狼去管羊,最該參與投票的羊卻忘了,沒被通知。』傻孩子,狼要吃羊,哪有給羊說話的餘地。這就是陳長文律師所說,很清晰的法理邏輯。有的時候,狼會為了顧全自己的名聲,怕人家說狼又在欺負羊。表面上裝著要跟羊講道理,作形式上的初審。羊說:「我沒錯,你不能吃我。」狼說:「你昨天偷喝我家的水。」羊:「我都自己帶水。」狼:「你踩壞我的農田。」羊:「你吃肉又不吃飯,哪有甚麼農田。」狼火了:「你最大的錯,就是長了一身好肉。」話未說完,就一口把羊吞下肚。把羊一口吞掉的這個動作,就叫做「實質複審」了。


PS:才剛寫完,就看到陳長文律師的另一篇大作「甚麼力量,動員了仇恨?」http://blog.udn.com/cvchen/4137003。關於答案,請參考【鄭大為、范藍欽與中古歐洲的女巫們http://blog.udn.com/jun5238/4013453】。或是參看天下文化出的「隱藏的邏輯」一書,在「為何人喜歡畫分敵我」的那章,引用愛梭羅德的政治學實驗,認為分類是人的天性,因為有了分類,產生偏見,比較容易生存,不易被他群所騙。「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亞當斯說:「實際政治手法,總是有系統的組織仇恨,不管他自稱是甚麼。」,陳律師學富五車,不會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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