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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要補充上一篇【綠卡,問題在笨蛋!

今天520,馬總統就職周年,昨天,台灣司法史又演出一場大驚奇,

誹謗中鋼密會案 洪智坤判3月】民進黨中執委洪智坤發文指副總統吳敦義到中鋼為林益世案「喬事情」,中鋼提告。高雄高分院審結認非事實,判洪3個月確定。

悲哀呀!甚麼樣的國家會對想要執奸發伏的老百姓言論論罪,當林益世貪污獲判無罪,司法此時還有一點氣若游絲,但是當我看到洪智坤竟然會被告成誹謗中鋼? 這樣告得成?更神奇的還能判三個月定讞,我就能肯定的說這不是一個真正的失敗民主國家,或者說不是一個成功的民主國家,它是那種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 羞辱,一種搾取型的民主國家,它的墓誌銘早就給唐湘龍寫好等著發送了。如果林益世拿了陳啟祥6300萬不是貪污,馬總統,我問您,甚麼才是貪污?如果揭發林益世貪污路徑,是一種公營事業跟國民黨貪官們的共犯結構,這樣正直的人,會判三個月,可是林益世的貪污卻判成無罪,那這樣國家的總統,如果不是白癡,甚麼才是白癡?洪智坤本來只是一個小老百姓,他這樣的言論,不就是為了幫馬總統把貪污的共犯結構釐清,不要被特偵組辦成無罪,可是馬總統的司法,竟然連這樣 一點點的言論自由也不給人民擁有,更叫人噁心的是這種判決說,開宗明義無一不先大談言論自由的真諦,我來告訴這些馬總統的法官們好了,我們的民主先進,當初追求民主自由國家的目的,就是要有言論自由,他是超脫在國家機器與法律之上,憲法的位階,不是今天由這些從未有過言論自由,法官不語,問心無愧不解釋的 法官用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的自由心證來判定的,看看這份判決書吧,那一段論述不是法官的評價與個人意見表達,好比說洪智坤要中鋼說清楚,就表述成對中鋼有負面評價,洪智坤又說七八月密會說些甚麼,又表述成抓到了ㄏㄡ,他們兩人九月才見到面,然後就判成誹謗罪,可是鄉親啊,真正誹謗中鋼的不是這個司法跟馬總 統的行政院貪腐大官嗎?他們藉權謀利,光是拿中鋼垃圾的配額,就能收取近億的賄賂,這根本就是掏空國家的重大惡行,相關人等槍斃都可以,結果最後竟然是把依照憲法賦予言論自由的一個平民百姓,在他天經地義對馬貪腐政權提出的質疑後,判決他誹謗了中鋼要關三個月。

這裡摘錄一段笑死天下人的判決書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據此再次證出台灣根本就是沒有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蓋法治之前要有民主的自由,而民主的自由最重要的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對於公眾事務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在洪智坤協助馬政府與全民釐清林益世如何藉權從中鋼下腳料分配上牟取個人巨大私利的貪腐,被一個被動的準公營公司中鋼告成妨害名譽定讞的判決書最後一段,

 (五)關於「意見表達」部分: 1.按刑法第311 條規定..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 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縱使損害他人名譽,基於利益權衡之結果,亦不具違法性。換言之,表意人就該等事 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 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 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 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 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 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 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 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 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 開陳述,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 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

2.被告於系爭文章中所載關於「一、特偵組應立即調閱2011年 七--八月吳敦義副總統的高雄行程,並且查扣中鋼鄒若齊董 事長及秘書的行程表。」、「三、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 要繼續背黑鍋嗎?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 家人直接交代?」等語,因係對前揭事實陳述之內容所衍生 之建議及質疑,應屬「意見表達」性質,前已述及。則審究 系爭文章之上下文意,被告所陳「一、特偵組應立即調閱20 11年七--八月吳敦義副總統的高雄行程,並且查扣中鋼鄒若 齊董事長及秘書的行程表。」部分之意見,乃係以上開虛構 事實為前提所衍生對偵查機關偵查方向之建議,綜觀系爭文 章全文,可知該內容係在暗指偵查機關只需查扣自訴人鄒若 齊於100 年7 至8 月間之行程表,即可證實其於系爭文章前 段所載自訴人鄒若齊曾與吳敦義、林益世等見面〝喬〞爐渣 利益之情。另「三、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要繼續背黑鍋 嗎?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家人直接交代 ?」等語部分,依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稱:該文句係在指陳當 時相關事證陸續爆發,鄒若齊既然主動承認與陳啟祥之兩次 會面,若係上層交代,其不應再背黑鍋,應主動公開到底幫 忙何事等情(見自字卷第195 、199 頁),換言之,被告係 在指射鄒若齊係因吳敦義帶著林益世與其密談,並指示鄒若 齊配合林益世之故,因而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見面。是 堪認被告係以其前述之虛構事實為基礎,進而推導出此部分 有關自訴人鄒若齊之意見陳述,且此些意見陳述均有負面評 價之意,已足貶抑自訴人等之社會評價

3.準此,被告雖稱其撰寫系爭文章之目的,係在提醒偵查機關 針對林益世受賄案應提高調查層級,並點名吳敦義、鄒若齊 等人可能亦涉其中,若被告所陳屬實,此事因攸關國家副總 統及國內第一大鋼鐵公司董事長之操守及廉潔性,固與公共 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然衡諸被告明知吳敦義、林 益世及自訴人鄒若齊等人實際上並無於100 年7 、8 月間密 會暗中〝喬〞中鋼公司爐渣利益之事,抑或其等雖可能於10 0 年9 月4 日在中鋼公司舉辦之集團婚禮活動中碰面,但並 無積極證據可證其等該次碰面有談及中鋼公司爐渣分配之事 ,竟仍執意散布上開虛構事項,顯係假言論自由之名而傳播 具體之虛構事實,並以此虛構事實為根據進一步為前揭評論 ,讓社會大眾難以持平判斷其之評論是否合理。而本案被評 論人即自訴人鄒若齊雖係公眾人物,對其所為攸關公共利益 之評論固應從嚴認定是否確非出於善意,然本院審酌,被告 所為前揭評論之根據乃係虛構之事且為被告所明知,其據此 所為評論縱事涉公共利益,亦難謂係「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 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 主觀之評論意見」,顯已逾越前述「合理評論原則」界定應 予容忍之範疇,故難認被告係出於「善意」而為前揭評論。 從而,本院認被告在系爭文章中表達之意見,要非單純就林 益世受賄案是否另有更高層級共犯涉入等攸關公共利益之議 題為善意評論,自具處罰之正當性。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 :被告所言,乃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之評論云云,要 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圖飾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轉貼判決書到此)

這個林益世貪污案,第一,的確有貪污6300萬,並還要藉林益世當到行政院秘書長,索賄8300萬。第二,林益世之所以能拿陳啟祥6300萬,是因為他能喬中鋼公司的廢爐渣分配額度,而中鋼是全民納稅民脂民膏成立的國營公司,董事長或重要人士,都是由林益世的行政院指派的。第三,林益世管的法務部之下的特偵組,黃世銘辦了好幾年,的確依「實質影響力」說,說林益世是行政院秘書長,的確能影響中鋼,所以貪污成立,起訴林益世。第四,但是黃世銘的確跟後來幫馬總統鬥爭王金平的表現一樣,是個烏龍探長,特偵組這個起訴,在一審就被法官把林益世的貪污判決無罪,要是黃世銘與特偵組還知點恥,早該切腹以謝國人,如果發生在南韓,整個特偵組都會跟海洋警察廳一樣裁撤掉,哪能留到馬王政爭又來現世?第五,因為特偵組確實查的荒腔走板,簡言之,比起林益世喬爐渣或貪污的積極度,根本天差地別,好像是愈查不出來,馬總統給的獎賞愈大的那樣,此時洪智坤忍不住對這種可受公評的辦案方式出言指點,這樣能有啥錯?如果特偵組真的依照洪智坤的指點,把該查的都查過,林益世今天還能在外頭趴趴走,逍遙法外,使馬總統清廉一生變成一個國際笑話嗎?

並且,依照第三點特偵組「實質影響力」說的邏輯,特偵組是說因為林益世是行政院的秘書長,對中鋼分配下腳料有實質影響力...特偵組起訴說,林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均屬職務上行為,林益世利用職權,讓原本已遭評定不合承購資格的地勇公司,改評定為合格,而取得承購資格,林益世於立委任內的行為已屬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洪智坤問: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要繼續背黑鍋嗎?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家人直接交代 ?

這不就是特偵組起訴書說的,「林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營運管理具有實質影響力,均屬職務上行為嗎?」

特偵組直接說中鋼被喬,起訴林益世就沒事,洪智坤問一問中鋼是不是被喬,這樣就不行,還要判刑,這是甚麼司法?

另外,特偵組起訴書邏輯有個大漏洞,就是當林益世當行政院秘書長,可以直接影響中鋼的時候,索賄8300萬,這個叫「實質影響力」,可是林益世拿到6300萬的時候,他只是一個國民黨的小立委,他又不能影響中鋼的人事,當時能影響中鋼人事的,依照特偵組起訴書的邏輯,應該要是行政院三個上班的人,當林益世還是立委的時候,另外兩個上班的,沒甚麼人知道是誰,但是當時的行政院長,跟林益世非常麻吉,又跟陳啟祥找林益世喬中鋼廢爐渣的那段行賄旅程,要先去南投找誰跟誰,再拉去高雄,有地緣上的關係,而此時這個行政院長,又剛好於九月四日出現在中鋼有董事長參加的一場活動上,把這個場景整合起來,洪智坤問

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要繼續背黑鍋嗎?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家人直接交代?

這樣問又有何錯?如果中鋼董事長真的愛惜名譽,那就不該涉入林益世貪污案,把中鋼下腳料巨大利益的民脂民膏圖利給馬總統養的大貪官,如果中鋼董事長愛惜名譽,更該據實回答洪智坤代表社會對您的質疑。如果中鋼董事長愛惜名譽,那肯定不會告洪智坤幫忙釐清案情的行為是妨害名譽。如果中鋼董事長愛惜名譽,那肯定會對這個馬總統大是大非卻光怪陸離的司法不以為然,因為它能一面高呼保障憲法給人民的言論自由,一面卻反手拿些似是而非的話語,說洪智坤又是對中鋼董事長既是表現負面評價,有所貶抑的亂提問,又是對中鋼董事長難認出於善意而提出的質問..

但是洪智坤幹嘛對中鋼董事長這麼壞?或者說,洪智坤問完,中鋼董事長就從沒給人喬貪污案,變成有給人喬?到底中鋼董事長被洪智坤這麼一陣亂問,損害了他多少跟林益世與陳啟祥一起完成中鋼這個巨額廢爐渣的分配利益..呀,這些可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啊,到底是損害了多少中鋼董事長這種跟林益世共犯的名譽呢?

一開始,我看到這個笑死人的司法判決,以為是只有貪污了6300萬的林益世壞,後來,我想到當時有三個法官竟把林益世貪污6300萬全部視為沒有,貪污判成無罪,我以為這算是壞的加成,可是接著我看到林益世要完成這個貪腐行為,背後肯定是一整個幕後骯髒集團,有行賄,有發揮影響力,有拿公營國產圖利,有收賄,有索賄,這樣才幹得來,這叫壞的三次方,再看到特偵組跟黃世銘把案子辦得跟吃案很像,壞的四次方之後,我看到一個小老百姓叫做洪智坤的,勇敢站在馬總統跟林益世開出來的司法坦克前,指著特偵組要教他們該怎麼辦案,

納稅人對拿著稅金的官員提出質問,在民主自由有正常法治的國家,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卻給那家不知道多少鉅額暴利下腳料分給馬政府大貪官的國營公司跟被喬事的董事長告誹謗,還告得成?還能告到二審定讞,還判了三個月?我的老天爺,這裡的法官難道都沒看報,一群軍士官集體把一個士兵活活凌虐到死,這樣也才判了六個月呀。難到洪智坤這樣臉書上悠悠之口的問一問,有人就要去掉半條命不成?

我在想,這彷彿「蘇菲的世界」結局,所有事物全都倒著進行,錯才是對,黑才是白,貪污才是清廉,言論自由即犯罪的景象,背後一定有個終極解釋,唐湘龍說這是「失敗國家的墓誌銘」,「國家為什麼會失敗」的作者則說,這是榨取型政治與經濟體制造成國家敗亡的必然結局,但是這裡我只看到原來今天520要來就職紀念的馬總統,原來被壹週刊照妖鏡一照,原形畢露,他竟然真的是一個美國人,還是一個我們繳稅給他,月給47萬,他全存了下來,還能多一萬變48萬,然後再等美國來扣他肥咖稅的稅法美國人,這一切的荒謬源頭,都在這一句更正【綠卡,問題在笨蛋!】來的話..

笨蛋,問題在綠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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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本文除開頭所引之新聞以及引述之部分判決書內容外,其他皆屬我個人的言論自由所做之善意評論,好比我說這個笑死人的司法,可以麻煩司法別叫我舉證,因為台灣雖然哪裡不死人,但是我絕無可能舉證出誰是被這個司法笑死的,甚至我覺得這麼白癡的問題,連問都不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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