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雇主黃姓(62歲)、陳姓(61歲)夫妻,及仲介陳姓男子(57歲)在偵查庭時,都坦承犯行,且交付5萬元給外籍女看護工,看護工也表示願意原諒,斟酌3人沒有前科,今天緩起訴處分3人。』
美國把劉姍姍抓起來,罪名是虐傭,「外籍勞工契約詐欺」。三號證人的辦事處領事官員卻向FBI探員表示,每月付薪兩次,每次付錢給該名菲傭,有225美元是薪水,另有70美元是用來支付劉姍姍的食品雜貨費(for Liu’s groceries)。
也就是說,台灣只給被虐菲傭每月450美元,用一比三十算,合台幣一萬三千五,連台灣的印傭,2萬0895元也比不上,而劉姍姍一回台,看到了沒,我們的檢察官會佛心來著,斟酌劉姍姍沒前科,又是外交部大官,這還有過庭的機會嗎?
咱台灣人被馬總統這套爛透了的司法餵狗屎,那是咱台灣人已經習慣,走遍世界,有人吃這套嗎?你馬總統要讓美國人也來吃狗屎嗎?
好吧,那要當真過了庭,美國派FBI的碩士級調查員來主控,
『買連動債慘賠 告銀行由勝轉敗2008年3月,楊姓男子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理專強力推銷兩檔連動債商品,每年至少配息7%,比定存優惠,楊因此改買紐幣4萬1000元、澳幣7萬元(折合台幣共約300萬元)兩檔連動債,半年後全數慘賠。
一審認定一銀沒有依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一銀須給付楊的本金及10%的懲罰性賠償,共334萬餘元;是首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
二審見解不同。高院認為楊姓男子簽的契約,內容明確;楊是留美企管碩士,有理解契約的能力,契約有效。合議庭也認為,一銀只就受託資金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不負責債券發行本金、利息到期償付的違約風險。
楊由勝轉敗,不服再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
怪了,特別費的使用,規定的清清楚楚,馬總統堂堂哈佛法律博士,前法務部長,政大法學教授,看他連著貪了八年,還是可以說他沒看懂哇!?嗯,這個太老梗,略過。
說起連動債,真是罄竹難書,淚流成河..試想,有誰會冒著本金全數慘賠的風險,只為了賺取比銀行定存還高的7%微微小利?人家吸金公司,挑那種最飯桶的..誰家沒提供利率18%,20%以上,三到五年還本,只要早點加入,賭個三年不倒,就沒賠了的號召,還能吸得到金的?
話說回來,大家只要想想,法務部有個女高官,先生在幹嘛的?房子買在哪兒?跟誰做鄰居?或者,二次金改,阿扁判十八年,可見掏空賤賣國產罪惡多大,而那一整群行賄阿扁賤買國產去的銀行老闆們..
有事了沒?
我說阿扁像被嫖客嫖,罰娼不罰嫖,馬總統竟也像被嫖客嫖,這沒貪污的,就叫:
被白嫖!
把被掏空的國產大放送給銀行老闆免還,就叫
花癡被白嫖!
這趟是留美MBA告輸銀行,因為他有理解契約的能力,下趟換個賣菜阿桑來告,咱們再看這個法院要怎麼掰。法官有理解真實人生的能力嗎?誰會為了7%微利跑去賠光本金呢?不管是MBA或是賣菜阿桑,有誰呢?還是法官也只是收足了手續費,在盡他「善良管理人」義務,他哪管你誰家死人,誰媽媽去嫁誰呵..算了,傳控方FBI過堂..
威~~武~~
『FBI,你是留美碩士,有理解契約的能力,契約有效。應該要付菲傭1240美元,但菲傭的信函也有效,扣掉790美元,實剩450美元。劉女只就台灣政府要付菲傭的錢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不負責菲傭覺得不公,受虐,被FBI提告「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的風險。』
我說,FBI除非想來吃狗屎,不然,就算是劉姍姍人放回來,FBI也不會來台灣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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