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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建議:總統貪汙 判唯一死刑
【聯合報╱記者莊宗勳╱即時報導】
2010.03.13 09:03 pm
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今天到台南市,替國民黨籍市議員李錦泉的後援會成立大會拉抬聲勢。談到死刑問題,他強調「殺人要償命」,語出驚人地建議,「總統貪汙改成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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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寶刀未老,死刑對治安改善的外部性經濟仍未定論,但是先被誹聞立委吳育昇拿來當復出政壇起身砲,打死一個部長,差點打垮自家的政權;再被過氣老政客宋先生拿來重現江湖,語不驚人死不休,要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一砲打兩頭,這頭打步履闌珊,搖搖欲墜的馬政權;另一頭報老鼠冤,光是討論一番,就可以叫關在牢裡的阿扁食不知味。誰說死刑沒有外部性經濟?
言歸正傳,貪污總統該判唯一死刑嗎?根據死刑經濟學(註)的定義,刑罰的輕重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當犯罪者的成本大於犯罪獲得的利益時,犯行就不會發生,這裡要先假設交易成本為零以符合寇斯定理。犯罪成本就是刑罰,刑罰輕重應該與貪汙犯行的所得成正比,而非跟官位大小,才能公平有效的增加社會整體的福祉。
要貪污了多少,刑罰才會是死刑呢,簡單的說:因為犯罪者被有效執行刑罰的機率遠小於1,所以刑罰必須加重到乘小於1的機率所產生的期望值,等於犯罪者獲利及破壞別人利益的總合。刑罰乘以抓到貪污的機率;乘以判刑定讞的機率;再乘以定讞執行的機率;再加以折現,要等於犯罪實際獲利所得。假設機率都為一,抓到、判刑與執行都在犯罪當天,不用計算折現,也就是寇斯定理所稱的交易成本為零,此時刑罰即為犯罪所得。貪一百萬,刑罰就還一百萬。貪一億,刑罰就還一億,這個才叫一報還一報,誰作的誰還。如果你只還五千萬,差額五千萬就向子女索討,如果子女們拋棄繼承,再回頭要你服勞務折抵到還完為止。
但是犯罪者往往為了犯罪,損人利己,產生其他的外部不經濟,比如說賺得佣金,可能是一成,卻連本金也賠光,因為那是公家的錢,那麼犯罪者所得的利益要再加上外部性的效果。不論是機率遠低於一,執行刑罰往往要拖上好幾年,更別說官商勾結的外部不經濟了,所以只要是將貪污者所有財產抵充犯罪成本,不足額在加上犯罪者的勞役賠償,以保險的平均遺命七十五歲計算,終其一生還之不完者,即應處以死刑,或一直工作到死。
要將貪汙犯處以死刑,恐怕比一般死刑犯更難執行,因為一般死刑犯都是刑事犯罪,傷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有受害人家屬代為討還公道與正義,貪污者貪的是國家的公帑,偷走的是社會的福祉,平均到每人身上的損失可說是微不足道,無一個單一的個人有強大的動機要將貪污者治死,即便他危害社會的情況是一般死刑犯的百千倍。
這就是刑法的極限,最大的吊詭,沒有明確的受害人。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總統貪污該不該判死?尤其是他會為了貪污而作出錯誤的政策,比貪污可怕好幾倍。不過當法務部修法貪污罪刑度,好讓法官判的下去的時候,討論總統貪污死罪之類的問題,不免偏離現實太遠,只是嘴砲一句。宋先生不打嘴砲則已,一打必定要驚天地泣鬼神,否則難顯宋某人之能!
註:請參考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
【聯合報╱記者莊宗勳╱即時報導】
2010.03.13 09:03 pm
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今天到台南市,替國民黨籍市議員李錦泉的後援會成立大會拉抬聲勢。談到死刑問題,他強調「殺人要償命」,語出驚人地建議,「總統貪汙改成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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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寶刀未老,死刑對治安改善的外部性經濟仍未定論,但是先被誹聞立委吳育昇拿來當復出政壇起身砲,打死一個部長,差點打垮自家的政權;再被過氣老政客宋先生拿來重現江湖,語不驚人死不休,要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一砲打兩頭,這頭打步履闌珊,搖搖欲墜的馬政權;另一頭報老鼠冤,光是討論一番,就可以叫關在牢裡的阿扁食不知味。誰說死刑沒有外部性經濟?
言歸正傳,貪污總統該判唯一死刑嗎?根據死刑經濟學(註)的定義,刑罰的輕重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當犯罪者的成本大於犯罪獲得的利益時,犯行就不會發生,這裡要先假設交易成本為零以符合寇斯定理。犯罪成本就是刑罰,刑罰輕重應該與貪汙犯行的所得成正比,而非跟官位大小,才能公平有效的增加社會整體的福祉。
要貪污了多少,刑罰才會是死刑呢,簡單的說:因為犯罪者被有效執行刑罰的機率遠小於1,所以刑罰必須加重到乘小於1的機率所產生的期望值,等於犯罪者獲利及破壞別人利益的總合。刑罰乘以抓到貪污的機率;乘以判刑定讞的機率;再乘以定讞執行的機率;再加以折現,要等於犯罪實際獲利所得。假設機率都為一,抓到、判刑與執行都在犯罪當天,不用計算折現,也就是寇斯定理所稱的交易成本為零,此時刑罰即為犯罪所得。貪一百萬,刑罰就還一百萬。貪一億,刑罰就還一億,這個才叫一報還一報,誰作的誰還。如果你只還五千萬,差額五千萬就向子女索討,如果子女們拋棄繼承,再回頭要你服勞務折抵到還完為止。
但是犯罪者往往為了犯罪,損人利己,產生其他的外部不經濟,比如說賺得佣金,可能是一成,卻連本金也賠光,因為那是公家的錢,那麼犯罪者所得的利益要再加上外部性的效果。不論是機率遠低於一,執行刑罰往往要拖上好幾年,更別說官商勾結的外部不經濟了,所以只要是將貪污者所有財產抵充犯罪成本,不足額在加上犯罪者的勞役賠償,以保險的平均遺命七十五歲計算,終其一生還之不完者,即應處以死刑,或一直工作到死。
要將貪汙犯處以死刑,恐怕比一般死刑犯更難執行,因為一般死刑犯都是刑事犯罪,傷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有受害人家屬代為討還公道與正義,貪污者貪的是國家的公帑,偷走的是社會的福祉,平均到每人身上的損失可說是微不足道,無一個單一的個人有強大的動機要將貪污者治死,即便他危害社會的情況是一般死刑犯的百千倍。
這就是刑法的極限,最大的吊詭,沒有明確的受害人。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總統貪污該不該判死?尤其是他會為了貪污而作出錯誤的政策,比貪污可怕好幾倍。不過當法務部修法貪污罪刑度,好讓法官判的下去的時候,討論總統貪污死罪之類的問題,不免偏離現實太遠,只是嘴砲一句。宋先生不打嘴砲則已,一打必定要驚天地泣鬼神,否則難顯宋某人之能!
註:請參考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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