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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回應說,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民國88年至93年間,馬總統夫婦分次匯給女兒的款項,也從未有單筆500多萬之匯款。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嗯,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算贈與....

好的,我們知道馬唯中在國外念完碩士約2004年(民國88年至93年間),請馬總統解釋她女兒如何能在2005年就跟中華奧會主席蔡辰威女兒蔡佳葳合辦藝術雜誌 「Lovely Daze」(註),該雜誌還匯集了藝術家作品與文章,在紐約藝術圈頗有名氣呢?

復次,在高雄國稅局網站:   

首頁>  熱門焦點>  行政救濟專區>  二、行政救濟 Q & A>  遺產及贈與稅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     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更新日期: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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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馬唯中辦雜誌 Lovely Daze小有名氣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5 am
華爾街日報以馬英九總統女兒馬唯中為例,提到她獨立工作,還與友人合辦雜誌,堪為典範。馬唯中在二○○五年與中華奧會主席蔡辰威女兒蔡佳葳合辦藝術雜誌「Lovely Daze」,該雜誌匯集藝術家作品與文章,在紐約藝術圈頗有名氣。
接近總統夫人周美青的人士透露,沒有聽夫人或馬唯中談過此本雜誌,直到昨天媒體問起,幕僚才知道原來馬唯中有辦雜誌。
這本「Lovely Daze」,是馬唯中與同為蔡國強工作室助理的蔡佳葳合辦的雜誌,蔡佳葳本身就是藝術家,去年曾回台辦創作展。
在「Lovely Daze」網站首頁簡介中,蔡佳葳掛名發行人,編輯之一的Lesley Ma,就是馬唯中。這本雜誌每半年出一期,至今推出七期,在十多個國家都有販售,台灣由「學學文創」經銷,每本售價新台幣五百到二千一百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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