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案最後,在王家人終於受不了而告終。
在【讀「文林苑」案王耀德先生聲明有感】的留言區,我跟該版主談了甚麼是居住正義的問題。我說這個居住正義的題目寫起來,比寫女法官更凶險萬分,十一次的敗訴ㄟ,這是多麼可怕的磨難啊!我既不是胡斐,也搬不離這裡,就在此轉貼回來,留個紀錄,願台灣人能記取教訓,以備將來..
我說:
我讀您這篇【有感】 的有感是貴版主沒看過文林苑懶人包,不過這不打緊,貴版主結論也很奇怪,一般人都是叫政府與建商強搶民地時要適可而止,貴版主反而要叫他們適可而止的人適 可而止,留德法學教授姚立明說,他們在德國,如果聽到兩邊相爭,是為各自利益,那個很平常,但是看到一大群與自己無關,也沒利益或好處,在那邊抗爭,總會 認真的傾聽一下,因為這種時候,案子肯定有問題。我猜貴版主也不懂都更,沒看過建商騙不到就用強的兇惡模樣,這裡留個最新的案例給您參考,像您這樣單純 的,如果不幸有點房產,真的要很小心喔
都更信託2年後…房子得法拍!都 更信託學問大,住戶一不察易吃虧。有住戶指控有業者為推動信義區松山路、永吉路一帶的都更案,先借錢給住戶並以信託方式,要求對方擔任都更案的申請人,強 調2年內免利息。未料2年時間一到,住戶想要賣屋還錢,發現房子產權不在自己手中,僅能面對房屋即將被法拍的命運。對此,瓏山林建經公司顧問王台生以律師 出國,不願多作回應,強調簽約過程一切合法,雙方也是你情我願。
有簽約的是這樣,王家那個是沒簽約的。
該版主說:我不曉得你所說的「懂都更」是什麼意思。我約略接觸過都更處的業務,略懂一些。但是顯然並不全懂。但是,針對士林王家的情形,至少在法律 上,市府顯然是站 得住腳的。最後王家人是否有家可住、這個新住家的價格如何。至於他們想要維護舊家園,似乎應該早些開始表態與行動。而且,最重要的是,現在有36戶同意戶等著要住進新家,這時候,如果犧牲36家人的權益,來保障王家(住回舊家)的權益,我認為這裡的總體利弊得失是很明顯的。
我說:給版主,依照法的位階,憲法->法律->條例,工作與財產權利: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法律,刑法強盜 罪:刑法328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這樣有給您建立一些法律基礎常識 麼?
至於4樓(按:另個網友,他笑說瓏山林是自由時報綠色老闆開的)說的真的很奇怪,我只談都更有簽約都會怎樣了,何況是王家這種不肯簽約的,與藍綠何關?的真的很奇怪,我只談都更有簽約都會怎樣了,何況是王家這種不肯簽約的,與藍綠何關?
該版主說:憲法並沒有禁止政府徵收人民的房地產。政府可合法徵收房地產。這是行之有年的成法。重要的是,徵收當然要有補償。如果沒有補償,那就的確會有違憲 的問題。都更還不是徵收,只能說是某種形式的交換。如果因為都更而讓人民無居住處所,那才是違憲。但是,都更都提供了人民新的居所,基本上也沒有違反居住 權的憲法規定。問題比較是在都更條文中,可允許在高比例住戶同意時,不必徵求少數住戶同意,即可進行都更。這個條例是否違憲,有些微爭議。但是,以文林苑 案的多次判決來看,法官顯然大體認為這裡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如果還有什麼問題,主要是在操作程序可能不盡妥善(但是也並無違法,更無違憲。如果法官認為有 違憲,當然會依此判決市府或建商敗訴)。
我說:王家如果一開始就有明顯而具體的抗議記錄,事情就不會無法挽回。這是法治第一課?
請問這是哪個法規定的,強盜法嗎?如果我主張你家是我的,你沒抗議,就變我的了,是這樣嗎?雖然有點離題,我問大家洪仲丘被關禁閉有沒有 抗議,有嘛,有沒有求救,發簡訊,也有嘛,後來被活活虐死,法院判殺人的關六個月,因為只是疏失。可見有無抗議,碰到強盜,一點都不重要。
該版主說:就我所讀到的報導,因為在多次的公聽會過程中,王家都不參加或不表示意見,所以使市府誤判,認為文林苑計畫可以實施。如果市府早些知道有強烈異議,文林苑計畫或可進行變更,也就不致拖延這麼久。市府何必為了這麼一家異議者而延宕這麼久。這對市府也沒有好處啊!
我認為我們不宜直接將市府或建商說成是強盜,這太情緒化,也太主觀。現在是民主時代,市府為什麼要濫權行事?到時候法律責任能逃嗎?
你說的洪仲丘案,一則絕非常有的事,二則那是軍方。軍方確實可能有比較多的凌虐事件,但是,那也是因為軍方有訓練之責。如果軍隊也都要求像學生一樣人道對待,大概練不出能打仗的軍隊。以洪仲丘案為例,一竿子打翻政府的施政意義,那是信任問題,而不再只是單純的正義問題了。
我說:就算是殺人犯火,被警察抓去,也有不表示意見的權利,這叫行使緘默權。另,【樂揚建設獨立董事黃博怡竟是北市府顧問】不知你讀的資料有沒有這一條。或者是這則新聞..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最後「釘子戶」昨(28)日晚間八點夷為平地了,但該起都更案建商「樂揚建設」的 都更計畫才正開始。據了解,樂揚建設除了文林苑都更案,尚還承包市府其他六個都更案,除了文林苑拆除完畢外,其他建案皆還在審核階段;巧合的是,樂揚建設也負責台北市政府推動的大同區集合住宅案。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幫您解答疑惑。
該版主說:我覺得你這是擬喻不倫。緘默權應該是在保護自己時使用。如果緘默會犧牲權益,自己卻堅持緘默,那就很奇怪了。如果在災難中等著救援的人卻 故意在來救援者問「有人嗎」的時候保持緘默,那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總之,緘默作為權利應該是用在緘默有利於己的時候。王家當然可以緘默(他們的確有這種 權利,他們也行使了這種權利),但是如果因此別人依法做了不利於他們的事,他們恐怕也只好認了。
呀!到最後,我想我終於明白,也得知這位版主的「有感」是甚麼了,我嘆了一口長氣,對這位版主說:版主啊,一個人哪..是要如何既是「行使緘默權保護自己」,卻又「因行使緘默權被別人依法傷害而認了」呢?欸~~(上半段完)
...
我接著說:
樓下網友也應該了解,王家自己住在那裡,不是他們去找建商,他們說他們不要都更,自己的房子是憲法保障的個人財產權利,他們這樣可有犯了誰,犯到甚麼罪?罪犯都有法律保障的緘默權了,王家人反而不如罪犯,打個比方,有人要強姦女的..乾脆拿李宗瑞來說好了,李宗瑞迷姦了三十個女性,有18個沒說不,李宗瑞就可以迷姦她,再把迷姦過程整個拍下來嗎?如果受害女性事後說不要,去跟李宗瑞抗議,有沒有一種畜生國鹿耳朵毛的司法會判被迷姦的女性要賠兩億給李宗瑞作為名譽受損的賠償呢?
還是說如果你是李宗瑞跟他的朋友,就說法律就是這樣判的,只能請李宗瑞不計前事,高抬貴手。欸,這裡不論誰的邏輯,通通亂七八糟的可以,大家只要想被姦的是自己,房子被搶的是自己的,別人問你要不要給他,你沒說就當成你要,東西直接變成他的,那個也是自己,答案就很清楚了,傑佛遜說:
人皆擁有「某種不可轉讓之權利」。也就是說,無論政府是否存在,人所擁有,不可創造、奪取、或轉讓的基本權利永存。傑佛遜對於自由的解釋最受重視,他將之定義為「正當的自由為,在其他人據相同權利劃定之範圍內,依我等之意願暢行無礙。我並未加述「合法範圍內」,因律法通常不過是專制獨裁者之意圖,而律法的確就是這樣侵犯個人權利。」下課!
該版主說:我還是覺得你擬喻不倫。首先,「政治」或公共事務性質不同於私務。按照社會學先驅韋伯的說法,「政治」是唯一可合法使用武力的場域。但是,私務卻不然。再者,都更理論上可使整體與多數當事人受益,而強奸使對方受到嚴重的傷害,對社會整體也絕無好處。另外,都更的操作不是在當事人無法表示意思的狀態下強行進行,而是給每個當事人相當多的機會表示意思。問題是王家在漫長的過程中都未明白而正式地表示反對的意願。這和強奸行為怎麼能類比呢?
我說:給版主,第一,『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特定建商和36戶的利益,絕對不是『公益』,當然更不是『政治』,也不是『政府都更』
第二,洪仲丘被送禁閉前,也一直抗議,還在離營座談直接跟旅長報告,可是後還被虐死,法官說這些人都是關關失守鑄的大錯,一個資訊官不清楚規定,其 他人就依照這個資訊官的誤解一路亂蓋章,版主啊,我請問你,這一大群軍士官都是聾子嗎?還是法官也聾了?怎麼洪仲丘抗議了半天,都沒被人聽見啊。於是我應該有點明白版主說"沒抗議"的意思了..
有一個建商跟市長去森林獵鹿,王家跑出來說,別殺我,我不是鹿。
建商碰的一槍,王家死了。
市長問,ㄚ我剛剛好像有聽到他說,我不是鹿。
建商說,我以為他剛剛說的是「我是一隻鹿」咧
網友蘇信說:王家會一再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他們一開始並沒有明顯的抗拒,而是採用一種混沌不明模凌兩可的方式參與,讓建商錯以為協商完成冊始販售,而且是完售,也使得具有建築專業人材的王家至此打定主意當釘子戶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如果是在建商可容許的範圍之內應該大概都好說,但據已知的消息是王家要取得建商能有的完全利益甚且超過,(王家是在這塊建地的後側,但具已知的消息是王家要面對大路的一樓店面,而且還是很多戶)兩方從此就槓上直到有心人士加入為止。
我說:給這裡的網友,看看蘇信的發言,這裡面充滿爾虞我詐的私人算計,通通都是私利,哪有一絲一毫為了社會公益,政治,政府都更的樣子可言呢,解決這個問題最好 的方法就是看合約,就算是說自己上當受騙,那都沒辦法,畢竟這是法治的社會,請看我前列出敬告天真單純網友們,瓏山林搞都更的案子,可是這個私人都更,要 合約拿不出來,就把土地當預售屋賣光,再找市府派出大隊警察強拆,如果這不是強盜政府,甚麼才是強盜政府?
最後,女網友筱蒨說了一段很奇怪的話,她說去看現場,就知道從一開始王家就不可能拒絕都更,接著又說,建商給王家條件優渥,只能說王家欲求不滿,最後她說,王先生是聰明人,連敗11場官司,知道操弄民粹也無法占上風,繼續下去,載舟的民粹水將成為覆舟的兇手,不趕緊收手,將來後果自己承擔..
我始終知道,這檔事從古到今,只能請北帝爺來幫忙申冤,在金庸小說【飛狐外傳】有一個驚心動魄,據說金庸親自前去佛山北帝廟現場考證過,血印石血痕還真的有在,真實的故事..
那胖商人道:「這鳳老爺的宅子一連五進,本來已夠大啦,可是他新近娶了一房七姨太,又要在後進旁邊起一座什麼七鳳樓,給這位新姨太太住。他看中的地皮,便是鍾四嫂家傳的菜園。這塊地只有兩畝幾分,但鍾阿四種菜為生,一家五口全靠著這菜園子吃飯。鳳老爺把鍾阿四叫去,說給五兩銀子買他的地。鍾阿四自然不肯。 鳳老爺加到十兩。鍾阿四還是不肯,說道便是一百兩銀子,也吃得完,可是在這菜園子扒扒土、澆澆水,只要力氣花上去,一家幾口便餓不死了。鳳老爺惱了,將他趕了出來,昨天便起了這偷鵝的事兒。「原來鳳老爺後院中養了十隻肥鵝,昨天忽然不見了一隻。家丁說是鍾家的小二子、小三子兄弟倆偷了,尋到他菜園子裡,果 然見菜地裡有許多鵝毛。鍾四嫂叫起屈來,說她兩個兒子向來規矩,決不會偷人家的東西,這鵝毛準是旁人丟在菜園子裡的。家丁們找小二小三去問,兩個都說沒偷。鳳老爺問道:『今兒早晨你們吃了什麼?』小三子道:『吃我,吃我。』鳳老爺拍桌大罵,說:『小三子自己都招了,還說沒偷?』於是叫人到巡檢衙門去告了一狀,差役便來將鍾阿四鎖了去。「鍾四嫂知道自己家裡雖窮,兩個兒子卻乖,平時一家又很懼怕鳳家,決不會去偷他們的鵝吃,便到鳳家去理論,卻給鳳老爺的家 丁踢了出來。她趕到巡檢衙門去叫冤,也給差役轟出。巡檢老爺受了鳳老爺的囑托,又是板子,又是夾棍,早已將鍾阿四整治得奄奄一息。鍾四嫂去探監,見丈夫滿 身血肉模糊,話也說不出了,只是糊里糊塗地叫道:『不賣地,不賣地!沒有偷,沒有偷。』鍾四嫂心裡一急,便橫了心。她趕回家裡,一手拖了小三子,一手拿了 柄菜刀,叫了左右鄉鄰,一齊上祖廟去。鄉鄰們只道她要在神前發誓,便同去作個見證。小人和她住得近,也跟去瞧瞧熱鬧。「鍾四嫂在北帝爺爺座前磕了幾個響頭,說道:『北帝爺爺,我孩子決不能偷人家的鵝。他今年還只四歲,刁嘴拗舌,說不清楚,在財主爺面前說什麼吃我,吃我!小婦人一家橫遭不白,贓官受了賄, 斷事不明,只有請北帝爺爺伸冤!』說著提起刀來,一刀便將小三子的肚子剖了。」
文林苑好些人物相信大家應可把他們自行對號入座。呼!把文林苑的案子交給神明,我的心便踏實多了,這裡只想再幫大家歸納兩個明顯的思考謬誤,我把他稱為短期失憶,一個是該版主,前頭才說「行使緘默權保護自己」,後頭馬上忘了,又說成「因行使緘默權被別人依法傷害而認了」。本來我以為這已經夠好笑,想不到網友蘇信是更好笑,直接忘了都更條例開宗明義的第一段話,「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大喇喇的公然談論建商與地主如何大喬自己的私利。
不過真正好笑到一種噁心境界到我談都不想談,光是想著就覺得噁心,那就是..鄉親啊,您要如何能一邊說:
這個國家太對不起年輕人
大談居住正義的問題,卻忘了兩年前曾在文林苑議題上痛罵支持王家的年輕人毫無公民素養呢,我相信還知道一點兒羞恥的台灣人是絕計幹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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