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余文律師當法務部長,好個大是大非!】我找出來,新任法務部長曾任余文辯護律師的證明:
學界涉貪案/余文沒詐領公款
【聯合報╱羅瑩雪/余文前辯護律師(台北市)】
報載有人表示,因替教授找不實發票報帳而吃上官司之研究助理,變成「余文第二」。意指余文是因同樣情況而獲罪。身為余先生辯護律師,必須鄭重澄清,真相並非如此。
當時余文只是為圖省事,自作主張,以他人支出取得之金額較大發票,代替實際公務支出金額零碎張數又多之憑證,報銷特別費。事發後,余文提出其保留之真實支出憑據,證明其報銷之經費,都是因公支出。法官查證屬實,已認定其無以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情事,不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罪。 然因其用於核銷之發票非由真實支出所取得,故判處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私文書罪。 不巧,由於高院法官認為有五張發票部分檢察官漏未起訴,將另行起訴判刑,使其喪失緩刑資格,故未宣告緩刑,使余文不幸成為牽扯甚廣之特別費案唯一的服刑 者。
報載此次涉案教授有的將研究經費挪作私用,有的說不清楚經費流向,與余文案所有經費支出內容均已清楚交待,截然不同,兩者並無相仿之處。
(轉貼到此)
之所以會貼到這篇,純然是為了嘲諷與馬總統吃富邦魚翅,嘉義會組頭一樣發生兩次關係的特偵組黃世銘吃掉馬總統涉及的夢想家兩億三千萬貪腐弊案,或是嘲諷當時還沒發生,卻給我政論白龍王,一語成讖預言到馬總統二度修改會計法的特別費擴大貪污除罪..
朱敬一質疑:買螢幕報碳粉算貪汙?「如果三個碳粉匣的錢拿去買一個螢幕都算貪汙,以後學術審查會要在土城開了。」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引用陽明大學某院長與他的談話表示,希望司法界別用最高法院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判刑定讞標準,來看這次不實發票報帳案。
這個題目,對絕大多數,不是貪污教授的人來說,當然這個就是貪污。不過既然要把貪污搞得那麼複雜,我們不妨也來一趟思辨之旅,看看買螢幕報碳粉?甚麼時候算貪汙,甚麼時候又不算。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主詞換成阿扁跟馬英九,如果是阿扁買螢幕報碳粉,這就算是貪污,阿扁的國務機要費,買去陳幸妤的嬰兒奶粉尿布,誠品的童書,吳淑珍蒂芬妮的鑽戒,這個就是貪污。當然,我知道朱敬一要問的是,沒有把錢貪進口袋算貪汙嗎?很可惜的這個也算,因為如果阿扁買螢幕報碳粉,然後檢察官問, 碳粉呢?用完了。空匣呢?扔了。回頭把螢幕拿上雅虎奇摩拍賣,這錢不就出來了。搞不好還要多治一條洗錢罪。
「那如果還好端端的,沒拿去網拍換錢呢?」
這就面臨更複雜的問題,因為螢幕是報碳粉來的,所以沒有財產編號,不列入庫存,誰知道你的碳粉錢,買的是哪一台螢幕呀,合法買的螢幕,年限到了要報銷,可以便宜賣給同仁,若怕有弊,還可以當眾澆水灌淋,鐵鎚擊毀,拍照存參,若像是這種掛羊頭賣狗肉買螢幕報碳粉的,到時要上哪兒查去?
有人或許會說,拿阿扁為例不準啦。事實上,阿扁連仲介國民黨把復華金賣給元大金,跟元大金拿了點跑腿費走路工,兩億,大家以為很多,人家那個交易是上好幾百億的咧,連這樣都給馬總統判了貪汙,得再多關十年,遑論其他。
別急,底下要告訴朱教授,朱主委以及普羅大眾,當阿扁換成馬英九,同樣買螢幕報碳粉,這時就不算貪污了。底下我要重貼「小貪轉型大貪從特別費到夢想家」
郭台銘說:魔鬼藏在細節裡。今天要再跟大家來抓抓藏在夢想家案細節裡的魔鬼。
『夢想家不起訴。檢方認為,盛治仁在編列國慶晚會預算時,就晚會內容、形式、表演團體、各單項金額之預估均無任何具體規劃,僅因信賴表演工作坊所提的預算金額,即裁示編 列2億5800萬元籌辦,再加上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已涉及行政瑕疵或疏失,關於此部份,檢方函請權責機關究責。』
可是審計部報告卻說:
『百年國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花費四十七億元,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 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關於政府採購法的部分,我已經詳與分析,請參夢想家有沒有圖利?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並證明檢方的邏輯錯誤,
『檢方調查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具專業素養或文化、藝術專業等人士,可採限制性招標;也就是說,可以不須經過公告程序就邀請一家或兩家以上的廠商議價,盛治仁等人不構成圖利罪。』
可是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並非有無違反採購法,而是依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以我才說要判定夢想家有沒有圖利?是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這也是檢方怕日後事敗,預先埋下伏筆的部分,
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
以及審計部所說的,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這個意思就是說,文建會花了大把的公帑,買了一個昂貴的設備,卻在用完之後,變成了租賃,讓廠商搬回家,可以再賣,再租給文建會辦下一 個冤大頭活動,或是自己用。這麼說有人也許聽不懂,簡單的說,假設有個公務員,用公帑買了一台電腦,PCHOME上買的,算他想塑造政府節約的形象,買台 最陽春的,一台一萬塊,可是他卻在用了兩天之後,退回去給PCHOME,嗯..根據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所以PCHOME會退還該名公務員 一萬塊,給他白用兩天..
好了,我這樣並沒有指涉甚麼,但是這不就是五鬼搬運法最初的形式嗎?就像是馬總統拿了兩億三千萬,說他不是貪汙圖利,
馬總統,兩億三千萬咧?「喔,我拿去買寶路了。」
好吧,那寶路咧?「笨,當然是拿去餵狗了。」
那..那狗咧?「喔,狗喔,他一吃飽,就跑了。」
嘿!看清這招五鬼搬運大法沒?至於這招把租賃跟買賣搞顛倒,進階的形式,請參花博船的例子(按:郝個花博船 馬的和平獎,和平獎給馬總統 經濟獎給郝龍斌)
談到了養狗,跟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我們就不能不再往更前溯源,回到馬總統的特別費貪汙案被踢爆,一開始,是有議員質疑馬總統拿特別費養馬小九,馬總統一查,果然發票事實俱在,趕緊賠錢道歉,可見馬總統特別費需要憑證核銷的這塊,做得很把細,龜毛,一點不敢馬虎。
可是後來,被踢爆更大條的,就是把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每個月十幾萬,在月初就直接匯入周美青的銀行帳戶,年底還大辣辣的申報起所得稅來。這部分,幸賴極卑劣,根本唬不了任何人,不知哪個丟人的律師發明的大水庫理論,遺臭萬年,呼嚨了過去,這裡不贅,我要講的是,還有另一半需用單 據核銷的部分,怎麼了?
馬總統可否,有沒有拿不是他自己花用的,是去要來的單據違法核銷?
偷偷告訴大家,這一段就是余文犯罪的關鍵所在,是他去索要,違法拿非馬總統在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這讓余文本人付出慘痛代價,除了自己要關一年,媒體還報說,余文的太太瘋了?
我請大家凝想一下,這違法拿非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的人,萬一是馬總統,啊,那就真是好極,我好希望時間倒轉,就算是查到一次,馬總統去要發票來報市長特別費的,也好,那樣,今天馬總統或許就會跟阿扁,林益世,黃季敏作伴,台灣的經濟,民生,教育,方方面面的全都有救了,
可惜,馬總統竟連一張發票也沒違法核銷。
那麼,夢想家憑甚麼,可以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又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憑甚麼?
盛治仁再大,有馬總統大嗎?或者說,夢想家或文建會比較壞,比台北市政府壞。想人家馬總統當年要免於刑事訴追,除靠大水庫,還要找得著 死士余文的..怎麼?在馬總統上任五年後,小貪轉型大貪,台灣加速沉淪。這一會子,連找個余文來應付老百姓都省了起來?是誰敢這樣欺負善良的納稅人,燒光 兩億三千萬,天理昭彰,早晚會有報應,給他來個惡貫滿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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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所以大家如果真能耐下心,看清細節裡的魔鬼,就當知道,到底買螢幕報碳粉算不算貪汙,跟螢幕或碳粉或是"報"一點干係也沒有,最最關鍵的是誰 來幹,如果是阿扁或其他人,那就是十足真金,鐵打的貪污。如果是交由馬總統,馬友友或夢想家們來,不管怎麼幹,買甚麼報甚麼,通通都不是貪污,甚至連" 買"也不用,這就好比那個我舉例的公務員,這裡管他叫馬英九好了,這樣大家比較好理解,有人用跳著看的,也不至於看不懂,這個公務員馬英九,
用公帑買了一台電腦,PCHOME上買的,算他想塑造政府節約的形象,買台最陽春的,一台一萬塊,可是他卻在用了兩天之後,退回去給PCHOME,嗯..根據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所以PCHOME會退還該名公務員馬英九一萬塊,給他白用兩天..嘿嘿,看懂夢想家是怎麼貪污無罪了沒?
(轉貼到此)
本來呢,我是要證明羅瑩雪讓余文趕緊認罪對馬總統有多麼恩同再造,簡單的說,可以把一個可能到現在還關在牢裡的貪污犯,搖身一變選到兩任總統,名嘴黃創夏說這是【被馬英九偷走的那五年】,但是這裡還是說不上,因為一拿出基督山恩仇記或連城訣的故事來舉例,又會談得太長。這裡只是把國王的新后如何出場交代一下。還有,我還能證明余文的辯護律師,就算沒有那麼複雜,跟馬總統在當年,也搞個幾天的滅余計畫的陰謀論,余文還是被馬有質無形的實質影響力害到,請鬼拿了藥單,因為羅瑩雪說:
當時余文只是為圖省事,自作主張,以他人支出取得之金額較大發票,代替實際公務支出金額零碎張數又多之憑證,報銷特別費。事發後,余文提出其保留之真實支出憑據,證明其報銷之經費,都是因公支出。法官查證屬實,已認定其無以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情事,不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罪。
這是錯的,在金庸另一本鉅著射鵰英雄傳,有一幕恰可類比羅瑩雪的邏輯謬誤,這個叫以偏概全,話說周伯通跟歐陽峰在大船上,看到成堆的鯊魚,一條甚至跳上大船,歐陽峰於是插了根棒子在鯊魚嘴上,「哼,餓死你」,再把鯊魚扔下海。周伯通說「這麼多鯊魚,真可怕」,歐陽峰說「這有啥,我一下子可以全殺光」,周伯通表示不信,於是兩人嗆賭,如果歐陽峰可以把鯊魚全殺光,周伯通就跳海。於是歐陽峰把一滴蛇毒,滴進其中一隻鯊魚的嘴裡,鯊魚死了,其他鯊魚來吃,其他鯊魚也死了,又來更多鯊魚,如此循環下去,終至大海鯊魚全死了。周伯通只好依約投海自盡。過了半個月,周伯通竟然跨騎一隻鯊魚,跳回船上。歐陽峰說,你不是應該死了嗎?周說:本來是我輸的,但是有一隻被我騎著的鯊魚,因為當初被你插了根棒子,吃不得死毒鯊,有這一隻漏網之鯊,所以是我贏了。
羅瑩雪是因為有的助理幫教授蒐集發票獲罪,被稱為余文第二而發文澄清,說余文的發票皆已查清,所以跟那些助理的假發票案不同,但是我請大家回想或GOOGLE一下,馬英九曾拿馬小九的花費申報特別費在案,所以羅瑩雪漏了一開頭的那條鯊魚。而且這筆花項經查證確實是種貪污的行為,馬公私不分,把自己私用的大額發票也交由余文蒐集,以請領公款報銷特別費,才會心虛的趕緊把錢補還國庫。馬總統今天用了這麼個邏輯不清,賣主求榮的余文律師當部長,這是他繼羞辱完曾勇夫之後,再對台灣的司法做更大的羞辱。這讓我想起荀子說的一段話:
彼持國者,必不可以獨也;然則強固榮辱在於取相矣。身能,相能,如是者王。身不能,知恐懼而求能者,如是者強。身不能,不知恐懼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親比己者之用,如是者危削,綦之而亡。
大家看看馬總統用這個讓余文很快關進去,邏輯十分低劣的律師,當了多少台灣的大官,甚至還兼任各個國家的重要職位,搞得台灣哀鴻遍野。光是羅瑩雪兼任的蒙藏委員會,就爆發百年難得一見,蒙藏委員白天上薇閣的性醜聞。所謂上帝若要使其滅亡,必先使其瘋狂。但看馬總統行為舉止愈來愈瘋,甚麼時候他才要把自己滅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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