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釋憲 中央地方互推士林文林苑所引發的都更爭議愈演愈烈,台北市政府都更顧問小組建請內政部釋憲,內政部長李鴻源昨天表示,全台有一千件都更案,牽涉層面大、範圍廣,任何解決的方法都可以討論,但政府幫人民解決問題,「要於事無補,還是於事有補?」這才是關鍵。
這是一齣醜惡的官場現形記。也好讓大家知道,古人的智慧,艮古永存,歷久彌新,古人說:這當官的爽,叫做
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這一段,講的是像馬總統這般的清官,剛剛財產申報破億,我要請大家注意,他還在特別費案用大水庫捐出去7200萬,另外,光是兩次選總統國庫補給他的五億,也全列為不明財產,不知哪兒去。
對付王家時,古人也有說,這叫:
官斷十條路,破門縣太爺!
簡單的說,當郝龍斌要拆王家,他說要拆,就是要拆,理由很多,通通都能一切依法。這個就叫官斷十條路。要破王家的門,這官也不用太大,馬政府的內政部不是就一直推,這是台北市郝龍斌的權責。
在古時候,要破老百姓的家門,只要交給鼻屎般大的小官縣太爺來幹,萬無一失。
有人不解:「那現在台北市政府跟內政部互踢皮球,拱對方去釋憲,唱的又是哪齣呢?」這齣戲真爛,你以為他們是官字兩個口,平時,他們都是把釋憲當成辦家家,把大法官看成大法師,就是那種在宮廟裡裝神弄鬼,掛號才能問事情的乩童桌頭,嗯,這還算好,這兩個單位,根本就把釋憲單位看成一整個死人,然後彼此嘻皮笑臉,自己釋起憲法來,
郝龍斌:拆除王家 有缺失很痛苦對外界質疑都更條例三十六條是否違憲?林崇傑表示,民國九十八年建商曾向營建署詢問是否違憲,當時營建署回文「與憲法並無牴觸」(按:文林苑案釋憲文)
很痛苦?是很好玩吧!我說台北市政府也別裝了,這釋憲的機關,分明就是營建署的某個承辦人。還有,內政部長,要釋憲,把營建署的承辦人叫來,再寫一趟新公文不就好了。
這部分,我把它稱為「官字兩個口」,交情好的時候,這兩張口,台北市與營建署的口徑一致。「啥?拆房子違憲?胡說,我們老早釋過憲了。「與憲法並無牴觸」」拆完房子後,民怨沸騰了,開始疊床架屋,交叉火網掩護,裝成互踢皮球,狗咬狗一嘴毛般,好不熱鬧,
外行看熱鬧,內行的看門道。
既然釋不釋憲,你釋憲還是我,還是兩個人一起釋,吵得不可開交,兩個最後都不釋,欸,這些都是轉移焦點用的,對於台北市與馬政府,憲法根本像一個屁,釋憲就像放屁,
這跟說謊騙人不同,簡單的說,當馬政府或台北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這裡是強拆王家的目的,那麼自己釋憲,說拆王家沒違憲可以。接下來,為了要轉移焦點,用時間戰,拖延時日,等待風頭過去,那麼,要當真送給殭屍般的大法官們來釋憲,也不是問題,
不過,先等我們倆吵完這一架先。
以下,我不再重複文林苑拆王家的本末,請大家自行參看WIKI百科或文林苑懶人包。我認為這是刑法,特偵組應該要趕緊查辦,請大家看看這個法條,
刑法第 328條 第1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林苑這個案子裡,是不是有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就是說,王家不是你情我願,心甘情願的給出。
以強暴、脅迫(閃台灣人強光,押走小屁孩)
藥劑、(萊客多巴胺之類)
催眠術或他法(社論名嘴或若干部落格格主的不停洗腦)
至使不能抗拒,
或使其交付者,(使王家交付祖厝,地皮與地上容積)
為強盜罪。
『北市府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說,過去市府曾針對一綱一本問題提請釋憲,遭到大法官以「不適格」為由駁回,並解釋北市府非主管機關,身為地方政府的北市沒有資格聲請釋憲。』
這是犯了刑法的強盜罪啊?真跑去釋憲,豈不又被打槍?大法官會說「不適格」的又來了,回去叫特偵組,專門抓強盜的來釋憲才對。
日昨有個網友路人Juno,在舔梁文傑也不是這樣舔的:談永和大陳義胞村267億都更留言說,都更案是「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我簡短的做了回應,就當成本文的註腳,
給路人Juno:2012/04/05 15:08
『噗,原來這是個生意,怎麼沒有早點講,害我還去研究都更法,第一條說,都更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的咧。(^^)
既然是生意,那就好辦,你情我願,自由交易即可,路人兄,您有看過拿刀架脖子硬要人家交易的生意嗎?
有啦,那個是上一句,「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啦,對了,您知道甚麼是殺頭的生意嗎?就是幹強盜啦。郝龍斌天生良才美質,怎麼沒去當強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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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剛看新聞,周刊:綠議員幫忙施壓 逼拆文林苑,每次都搞這套,媒體也不嫌煩,那好,我們請綠議員,洪健益還是梁文傑幫忙施壓,嗯..逼郝龍斌吃狗屎,大家猜猜,郝龍斌是吃還是不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