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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案」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認為,許榮洲雖然已經收押,但未來主戰場會在法院審判,基於鞏固案情,務必要嚴格蒐證,達到讓許榮洲能夠定罪,才能真正還江國慶清白。

有人問:「為什麼要等許榮洲定罪,才能真正還江國慶清白呢?」這是因為新專案小組,犯了跟陳肇敏,軍法官及反情報大隊同樣的錯誤。假設江國慶沒死,由新專案小組抓到了他,第一個邏輯就是亞理斯多德的三段論『真兇是人-->江國慶是人-->所以江國慶是真兇

於是,新專案小組要開始審問江國慶了,這回略去刑求的橋段。『江國慶,你認不認罪?』不是我做的,我不認。新專案小組:『那好,請你證明你是清白的。

有人嚇了一跳:「嘎!有沒有搞錯,舉證責任應該在控方才對。」是的,要指控江國慶殺人,應該拿出鐵證來證明人是江國慶殺的。江國慶要如何證明自己沒殺人,一個人要如何證明自己沒做的事呢?

新專案小組可不管這麼多,他們從錯誤的邏輯,再往下推:「既然你江國慶不能自證自己的清白,那就等我們新專案小組,抓到別人,證明人是他殺的,再還你清白好了。」這個別人,現在名字暫定為許榮洲。

有人說:「前頭舉證責任的邏輯已經錯了,後頭的邏輯,就算是對的,也還是錯的吧?

何況,後頭的邏輯,是錯上加錯。新專案小組不能舉證江國慶殺人在前,江國慶就是清白的。要不然,你新專案小組後頭,又何需舉證許榮洲有殺人鐵證,才能反証江國慶的清白?

簡單的說,你前不先証江國慶有殺人,就先當他是真兇;後頭卻要先証許榮洲有殺人,才反証回江國慶的清白。若前頭的邏輯可通,後頭許榮洲需自証清白,否則就是真兇,按新專案小組的笨蛋邏輯,即可反證江國慶的清白;後頭又何必要嚴格蒐證,才能達到讓許榮洲能夠定罪呢?

如果這段邏輯,新專案小組看不懂,請參考八十五年,另一個竹竿刺穿女童小腸的兇案。那是由法務部檢察官主辦的,這個案子,也被監察院糾正,因為檢察官案發後,連現場勘驗的動作都省略,就把警方抓到的謝姓嫌犯起訴。案子經過十幾年,法院後來以罪證不足,判謝嫌無罪定讞。

這個案子,除了受害女童不是當場慘死,而是拖了十幾年後,痛苦的死去。以及主辦偵查的單位,不是軍檢與反情報大隊,而是一般的警方專案小組與地檢署的檢察官,其他案情都很相像,包括很快抓到兇嫌,証據一樣不齊,全靠嫌犯自白,也有刑求傳聞,監察院也都在超過公懲法追溯期,無法彈劾,改糾正有關單位做結。

我們從這個竹竿刺童案可以看到,謝嫌在司法體系,纏訟了十多年,但到最後無罪定讞。敢問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法院判謝嫌無罪,有任何附帶條件,要任何單位,再找到另一個嫌犯,證明他是真兇,這才判謝嫌無罪定讞嗎?

沒有科學鐵證,証名女童是謝嫌刺的,無罪推定,不就該認定謝嫌是清白的了嗎?

回到江國慶的冤案。只要江國慶姦殺女童的証據,被證明不是真的,或是沒有證據能力,江國慶無罪推定,就是清白的,女童最後到底是被誰姦殺,是不是被許榮洲姦殺,根本不關江國慶的事。

江國慶雖然已經不在了,江爸也不在,只剩江媽一個年邁的寡母。怎麼?我們台灣社會,當年欺負江國慶不夠,人家死了十五年,還欺,欺他死去的老爸,還欺他活著的老母?

有人問:「那為什麼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要先達到讓許榮洲能夠定罪,才來真正還江國慶清白呢?」因為江媽也已年邁,依照台灣正常的司法偵辦與審判進程,用法院從開始審理竹竿刺童案為例,當法院發現檢方起訴嫌犯的證據能力很差,檢察官人沒到現場,就很快把謝嫌起訴,疑似有不當取供。就連這樣,都還能拖上十幾年,拖到監察院很快查到辦案的警方專案小組和承辦檢察官的缺失,心想『啊,終於可以不打蒼蠅,打一隻小老虎,清一清蒙塵的監察院牌匾..』。好不容易的破了個大案。真要彈劾時,一看牆上的月曆『嘎,怎麼已經超過十年了,唉,沒辦法,只好發個公文,不痛不癢的糾正有關單位,『以後要注意改進了。』

人生有幾個十年?江媽又還能有幾個十年?十年之後,果真證明有個別人,姦殺了女童,證明江國慶清白。到那個時候,再來偵辦江國慶被冤殺的案子...檢察官翻開了卷宗,一抬頭看到牆上的月曆,『嗯,這是個二十五年前的老案子』,於是,闔上卷宗,關上燈,下班回家去了。

只留下江家的冤魂,游游蕩蕩,在相關司法卷案中,留下一聲聲長長的嘆息..

嘆曰:


冤案十五載,平反不知年;哀哀江家母,何處覓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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