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2妻3子詐領保險金,有殺人魔之稱的陳瑞欽,因自首、減刑逃過5個死刑。前年3月,陳殺妻獲判有期徒刑20年確定,昨天殺子部分,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及陳的上訴,再判陳20年定讞。兩案合併執行,上限仍為20年。』

有人大嘆:「司法死了。」「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到底怎麼了,把民主管到重創;還把法治管到死?」馬總統只管特別費有沒有按時入帳,年底所得稅有沒有漏報。對於民主與法治,司法死不死,他是從不管的。喔,他的罐頭答覆,不帶一點感情,很像機器人電子合成的金屬聲音:『尊~重~司~法~』;或是『從~不~干~涉~司~法~』。有人聽著毛骨悚然:「怎麼我聽起來,像是惡鬼索命之聲呢?」

「好吧,馬總統只管他自己,我們也甭談他,反正下民易欺,祝他上天難逃就好了。」有人言歸正傳:「關於這個殺害2妻3子詐領保險金殺人魔陳瑞欽的案子,只判二十年,該怎麼看呢?」

首先,要先考大家一題數學。有人嚇了一跳:「不要吧,我只學過工程數學,略懂傅立葉轉換,線性代數,高等微積分,再更高深的費馬定理,哥德巴赫猜想,就沒學過了。」這一題很簡單,就是『一加一等於幾?』「嘎?這太侮辱人了吧,當然是等於二。」『那二十加二十呢?』「廢話,版主再開玩笑,我就不奉陪了,當然是四十。」唉,台灣的法律認為,二十加二十,還是等於二十,所以殺人魔殺了五個親人,每次殺人都判二十年,連加個五次,竟然還是二十!

有人也為之一驚:「啊,我還以為殺人魔會被應應景,判個建國一百年呢!這真是台灣繼選前黑槍的世界民主奇蹟後,再創的連續殺人魔世界法治奇蹟了。」嗯,根據台灣的法律數學,連續殺人魔,就算連殺五百人,不管是親朋好友還是陌生人,把二十年乘上五百,照樣等於二十,徹底顛覆國小數學的『加法律』『乘法律』

「是呀,這種法律數學,還好只在台灣管用,千萬別讓世界各國的殺人魔知道,否則紛紛來台觀光順道殺一殺人,那就糟了。」

有人問:「可是,連續殺人魔,殺一個人,為何可以只判二十年,比起很多只殺一個人的死囚,輕個兩級呢?」(按,比死刑輕一級是無期徒刑,輕兩級為有期刑最高的二十年)

按照刑法,罪犯自首者應減刑。所以連續殺人魔每殺一親人,先判一死刑,再依自首減刑一級,成為無期徒刑。有人忍不住問道:「可是這個殺人魔只判二十年呢!」這就是台灣特有的法律邏輯,可以讓全世界拿來當笑話..喔,我是說,拿來當成奇蹟的原因;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詳情請自行上網查閱)。經查殺人魔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惟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應即給予以減刑。唉,說起這個減刑條例,內容簡直不堪入目,難以聞問。『減刑條例第二條說,減刑為二分之一;第三條說,重罪例外;第六條卻又說,第三條的重罪,如果是自首,就再例外回去,變成又可以減刑二分之一。』像這種纏七夾八的條例,其實真的不建議腦筋清楚的網友去查閱;這種條例,是專門讓『神經病殺人魔』或『連續殺人魔』查閱用的。

是啊,不是神經病,哪有這樣亂搞法律的?多搞個幾趟,放出一堆神經病殺人魔或連續殺人魔,下回要死的還不知道會是誰?」有人也很不平:「哪能殺人之後『自首』,先減刑一次。減刑條例又用『自首』來再減一次的?」台灣的法律,在判連續殺人魔有期徒刑二十年的時候,殺再多人,每殺一次都判二十年,乘上再多次,還是二十年;二十年只能用一次。可是『自首』這張彩券,卻能刑法兌一次,減刑條例再兌一次,一兌再兌。

有人忍不住再問:「那法院在最高審的前幾審,卻能判這個殺人魔死刑,又是怎麼回事?」「前幾審的法官不知道殺人魔是自首的?還是刑法沒讀通,非但不知道『自首』該減刑;還忘了有這個減刑條例,可以用『自首』再減一回?

『警方偵辦陳怡伶命案時,意外發現陳瑞欽的五名家人,從民國七十四年到八十七年的十三年間陸續死於意外,陳瑞欽因而取得新台幣兩千多萬元的保險金;案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訊,陳瑞欽才供稱是為了詐領保險金,因而涉嫌加工殺害兩位妻子、一名親生兒子及兩名養子。』

有人問:「殺人魔因為殺人被抓,檢方問起殺人魔家人為何意外而死,而殺人魔因而得到大筆保險金,殺人魔才自白犯行,這樣子能算自首嗎?」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

不就是因為檢察官『已經發覺』因殺人被關的殺人魔,可能還涉嫌連續謀殺親人,藉以詐領保險金;殺人魔這才自白犯行,因此被檢察官求處死刑的嗎?怎麼案子經過好幾審,愈判愈荒唐,愈像個笑話。把台灣這個烏煙瘴氣,奄奄一息的司法,再連戳個五刀;就像司法發了神經,自己攻擊自己,把自己往死裡送。

最高終審法院,像是司法系統的某種特殊細胞,成天用著自己製造的漏洞,名曰『自首』,自己玩自己的。『不是自首,只是自白的,就判死;被法官掰成了自首,可以連減兩級,減成二十年;乘以五,還是二十年。』判生或是判死,邏輯簡單得讓人笑出了眼淚。

有人問:「版主,一定要說成連著在司法身上戳五刀嗎?」也可以在你身上,任何人身上,連著戳上五刀,看會不會等於只戳一刀。有人輕聲再問:「要是,這五刀都戳在死人身上呢?」那就是台灣的這個死了,爛了,臭了的司法;再戳個五百刀,五千刀,還是等於一刀。死了就是死了,不能再死得更多了!

嘆曰:

魑魅搞死爛司法,魍魎再戳上五刀;殺人魔判二十年,冤鬼共謝馬總統!


備註:有人問『馬面槍擊連勝文,被抓就自白,經過測謊,說自己是誤擊,真的要殺的是候選人,這樣算是自首,還是不算呢?』如果是連勝文堅稱,馬面不是誤擊,那就不算;因為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也知犯人就是馬面。但是如果真是誤擊的話,辦案人員是聽了馬面自白,才知道馬面原來要殺的是候選人,就會先不算自首,假意判個死刑。經過若干年,風頭漸消,終審法院會偷偷掰成自首,把死刑減成無期徒刑,再依減刑條例,減成二十年。

要是馬面能表演毒蟲心神喪失的模樣,還能再減;有個精神病殺人魔,【年輕媽與二女童 記得謝謝馬總統】,殺兩女童。終審法院說這是神經病,先依刑法自首減刑,只判十二年。卻裝成忘了減刑條例還能再減;被檢方提醒,才偷偷用書面再將其減刑成六年。神經病殺人成癮,出獄重入社會不久,旋又把一個家有襁褓兒的窮苦年輕媽用木棒擊碎頭顱,腦漿四濺而死。讓無一點最起碼惻隱之心的馬總統治下,又添一慘死冤魂。

朔風野大,紙灰飛揚,冤魂不散,請同飲建國百年的水酒一杯。塵歸塵,土歸土,當司法眾冤鬼們行經那死蔭的幽谷,請先記得去謝謝馬總統,回頭重新投胎個好人家...天佑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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