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軍閥有個大帥,不學無術,偏愛看戲,有一天大帥看完戲,跟戲班子老闆抱怨唱戲的歌喉太差,老闆趕忙賠不是,說:「下回我會叫他們穿上新衣服再唱。」
『股票內線交易案因規範模糊,造成起訴後定罪率奇低,給人檢方濫訴的印象。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將涉內線交易條件之一的「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方須「舉證」被告知悉內線消息,不能單憑傳聞認定。』猶記不久以前,黃檢察總長還在當法務部次長的時候。法務部也提了「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案,把貪污的刑期降低。當時黃次長的理由是:「貪污案因刑期太重,與內線交易都屬於較難取得直接證據的案件,一旦相關證據薄弱,會讓法官判不下去,使得檢察官起訴後定罪率奇低,所以要降貪污的刑期。」根據黃次長當時的說法,貪污與內線交易的本質相同,也都難以取得直接證據,為什麼貪污的刑期要降低,讓法官判得下去;而內線交易卻反過來要檢方明確舉證被告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呢?
先說「檢方需明確舉證被告實際知悉內線消息」的部分好了。莊子說:魚兒水中游,真快樂。惠子就說:「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未來檢方要起訴內線交易,通通都得面對這道哲學命題。檢方起訴內線交易者某甲的對話可能是這樣,檢方:「我們認為某甲內線交易。」法官:「你又不是某甲,你怎麼知道某甲內線交易?」檢方:「你也不是我,你怎麼知道我不知道某甲內線交易?」法官:「我不是你,所以我不知道你。同理,你不是某甲,所以你也不知道某甲內線交易,我贏了。」檢方:「我是因為你說:『你怎麼知道某甲內線交易』而來問我。』你問我代表你知道,你從那時就錯,所以是我贏了。」怪不得莊子會說:「聖人不死,大盜不止」了。
森林裡的百獸在進行會議,狼說他要去當羊圈的管理人(註1),狼的好朋友狐狸,鬣狗都附和,獅王於是叫大家投票,結果獵豹,鱷魚,禿鷹等也都投了贊成票,於是就敲定狼去管羊,最該參與投票的羊卻忘了被通知。唉,狼要吃羊,羊還有反對的本事嗎?內線交易修法,讓富商巨賈在股市人吃人的時候,可以肆無忌憚。因為有法律保護,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檢方本來起訴內線交易,定罪率已經奇低了,現在又加上舉證責任,讓檢方起訴定罪率更低。檢方可以不要臉,起訴不定罪,唾面自乾;但是老百姓看了會難過。話說回來,誰說檢方起訴一定要定罪的?以內線交易而言,檢方起訴的富商巨賈,誰不是靠內線交易的詐賭行為,自己賺進大把銀子,卻讓股民小百姓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一缸子人的痛苦上。檢方有甚麼誘因起訴富商巨賈把他定罪?定罪讓檢方可以賺一百萬嗎?一千萬嗎?還是分到內線交易賺得的一成呢?換作是你小百姓當檢方,一點好處都沒有的事情你幹不幹?但是要起訴的對象,不是像趙建銘這種皇親國戚,就是像傅焜萁這種封疆大吏,本來當立委,現在當縣長的。哪個不是三頭六臂,全身帶刺,不是檢方老闆魚翅宴的酒肉朋友,就是更大老闆的好兄弟哥兒們。一不小心,筋斷骨折事小,烏紗帽戴不戴的牢事大。檢方和內線交易者的武器太不對等,讓內線交易定罪的誘因跟內線交易貪得的誘因差距如天壤之別。所以內線交易修法(註2),真是難看的脫褲子放屁。本來就是隨便起訴,定不定罪都無所謂。修這個把檢方的雙手綁起來,再叫他去打架的法要做甚麼?原來,還有很多再怎麼小心也不為過的立委,和忙於內線交易,無暇上法院的富商以及更多想內線交易,卻不知內線交易法條只是擺著好看的賭徒,讓他們放心大膽內線交易,再做的一次公告而已。
那又為甚麼在貪污治罪條例,修的只是把刑度降低,這次卻要檢方先「舉證」實際知悉內線呢?「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修改貪污的刑度,圖利的是會貪也能貪的大官。叫法務部的小官修法,總還是要顧及「社會觀感(註3)」,而且要多感謝立委們的支持。所以這回修內線交易法條,一不作,二不休,直接給能內線交易,也會內線交易的富商巨賈,皇親國戚,和立委諸公們一個大禮,禮尚往來嘛。上次是狐狸想當羊圈的副管理員,送的是羊肉包子;這回大野狼當上管理員,送還的是烤小全羊。不論如何,羊咩咩是死定了!
大帥聽完戲班老闆的話,被唬得一愣一愣。大帥不笨,也跟著唱了兩句:「頭痛醫腳真可笑,唱歌全靠歌藝高。」唱戲的就算換上西裝,改稱「立委」。在台上唱戲依然是五音不全,難聽極了!
註1:如果你喜歡,可以把這場會議想成是ECFA,美國牛,買軍購,貪污減低刑度,貪污財產來源不明不溯既往,個資法等,只要你覺得會議是要決定你的權益,卻不讓你有投票機會的都是。有人問:「陸生法案呢?」看到百獸打架,代表管理人選難產,過一陣子通過就好了。
註2:內線交易法應該更名成「保障內線交易法」唉,檢方定罪率低,是誘因錯了,才會抓假的。一次定罪不成,罰一個月薪,兩次定罪不成,年終獎金俱無,三次定罪不成就三振出局。或是將內線交易不法所得提撥一成給檢方當成破案獎金,像國稅局抓逃稅的一樣,到時再看看定罪率低不低!
註3:這裡的「社會觀感」,跟馬總統對宋楚瑜興票案兩億四千萬處理時,所謂的「社會觀感」。是相同的社會觀感,只可惜馬總統自己並不知道。
- May 06 Thu 2010 08:00
內線交易誰能負舉證「實際知悉」的責任?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