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

馬總統遭影射收受頂新政治獻金,總統以個人身分,委託律師洪文浚到台北地院遞狀對周玉蔻提告,刑事部分採自訴加重誹謗,民事部分採對妨害名譽要求損害賠償,求償1000萬元,應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先說不是新聞的部分,大家知道馬總統本來就會告人民誹謗貪官,事實上,他連檢察官都敢告偽證,一直告到三審定讞都輸。上一次馬告梁文傑拿著周刊說他收組頭三億誹謗他,連派個貪污關在牢裡的律師都還能告得贏,

周玉蔻問道,至今沒有解除賴素如的委任,「這點事都處理不好,怎麼治國?」時,馬英九才真正動氣了,一句好久沒出現的、冰冷如石的「謝謝指教」,彷彿告訴全國人民,親信涉貪是他心中最大的痛。

法官說梁文傑的指控沒根據,梁就拿周刊給法官看,法官大概就說,根據壹週刊報導,馬英九在九月初是在國民黨副主席、嘉義市長黃敏惠安排下,在黃的住所密會陳盈助,以感謝陳提供上億元金援。看到沒,周刊哪裡有寫馬收三億,馬告贏。一審判要賠30萬,馬嫌少,二審改150萬。

通常,有點羞恥心的人是不敢告的,因為告完我們就能說馬收上億是經過法院的認證,不是收三億,那麼說馬收上億與收三億,對老百姓評價馬總統有差嗎?我認為最多只有差在名譽是狗屎豬糞與是人渣公務員的差別罷了。事實證明,只要是有一點點的所本,只要是老百姓指控官員(就算舉證稍微有錯,法官都能幫忙修正),都是無罪的,

邱毅紅包說 陳菊求償敗訴定讞
前立委邱毅兩年前在電視節目指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向企業收紅包,遭高雄市長陳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陳菊敗訴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邱毅於民國101年2月在中天、TVBS的政論節目表示,「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
陳菊不滿邱毅污衊高雄市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要求邱毅登報道歉。邱毅則舉地勇等案指稱高雄市府弊案經過媒體報導屬實,他是善意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邱毅指高雄市府前專員趙嘉寶涉世運會貪汙案並非不實,他並未故意侵害高雄市府名譽;他並未針對陳菊個人評論,且陳菊是否盡到對下屬的監督責任,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陳菊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其實看到這個定讞的判例,就知道馬告周根本就是告假的,邱毅指控高雄如何,都是曖曖昧昧,周說頂新的事卻是皆有所本,邱毅舉地勇案還有指錯,因為大家知道地勇案根本就是林益世「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的一個冤案,馬的法院一審已經判林無罪了,所以法官好心提示邱毅另外舉一個沒甚麼人知道「高雄市府前專員趙嘉寶涉世運會貪汙案並非不實」,這樣就不能叫做有誹謗。準此,只要周玉蔻說國民黨真的會收頂新500萬坑殺股民退佣來的髒錢,或是馬真的有法院認證收組頭上億的前例,就可以判決周玉蔻指馬會收錢當頂新大門神並非不實,他並未故意侵害高雄市府名譽;他並未針對馬個人評論(事實上周還一直說馬清廉),且馬是否盡到對下屬的監督責任,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馬敗訴定讞。

講完了不是新聞的部分,接下來要從周玉蔻的角度,看周玉蔻為什麼不告馬總統妨害名譽,污辱了她的新聞專業,

連勝文受訪表示,特定名嘴從去年9月開始,持續用不實、充滿惡意的言論攻擊他,不只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人證、物證,且人、事、時、地、物都是假的,媒體可檢驗這樣的名嘴說法有沒有公信力。周玉蔻下午在律師陪同下,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連勝文涉嫌公然侮辱。她說,自己的文章有憑有據,新聞專業不容連勝文侮辱

我在上一篇【沒收兩億,馬幹嘛把阿扁放出來?】,把周對馬與周對連的誹謗官司,做了一個簡表,

周說連跑花趴,周說馬收兩億

連說別理特定名嘴抹黃,馬說周抹黑要告周,

周告連誹謗名嘴,周說相信馬清廉又收錢

連告周誹謗公子,馬告周誹謗門神

出庭時周舉證聽宋耀明說的,馬告周前張榮豐說是我說的

連緊急撤告,馬則繼續告..還加刑事一起告。

看到沒,周玉蔻不管是指連勝文跑花趴,或是指馬收頂新兩億,全都經過新聞專業的處理,是聽可靠的人士說來的,這點至關重要,比如說周這裡如果是去問阿扁,馬收幾億,阿扁說的就全做不得準,他的失智症又還沒治好,這樣子懂嗎?結果周只是聽到連說別理「特定名嘴的抹黃」就生氣的跑去提告。卻在馬一直指名道姓就是周玉蔻拿頂新收錢當門神的事抹黑他,卻無要無緊,甚至當馬愈說愈自以為是,自欺欺人的要告周誹謗,還求償1000萬,說是要捐給婦女基金會,我是不知道這種骯髒錢人家敢不敢收,收了好吃進更多黑心油,得癌洗腎換肝住靈骨塔麼...可是周玉蔻第一時間沒告馬,被馬告了還不反告,並求償兩億,好捐給全台蓋醫院研究癌症及靈骨塔,這個才真是叫人不可思議,故謂

狗咬人或馬告周都不是新聞,周玉蔻沒告馬誹謗她並求償兩億才是。

.

後記:補上一篇短評周對連的誹謗官司評論,呀,連勝文此時想必正槌著心肝,怨嘆平平攏係人,他就是比馬卡細漢?

周玉蔻誹謗應無罪

2014/06/18 07:46

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連勝文提告資深媒體人周玉蔻求償500萬案,台北地院民事庭上午開庭,傳喚律師宋耀明作證。宋證稱,他與連勝文,是20年前赴美 攻讀法 律碩士班的同班同學,他曾與媒體友人私下聊天,提到連勝文在美求學,可以住川普大樓豪宅,讓他感到驚訝;連勝文還告訴他,曾經到過Playboy Mansion(發行人海夫納的家)。

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我把它簡單整理一下,就是周玉蔻說連勝文去過Playboy趴,她有人證。連勝文就說不用理會特定名嘴的造假抹黃。結果周玉蔻竟然就告了連勝文:「自己的文章有憑有據,新聞專業不容連勝文侮辱」。 這是逆天而行的事,天底下焉有這種奇怪的事,一隻小蝦米主動積極用冒險犯難的精神,司法挑戰號稱有不沉律師團艦隊的連家,我印象中,只有一個卡車司機自撞 總統府說要向馬總統死諫抗議(以為馬總統會被笑死),以及一個女詐欺犯拿光碟勒索顏清標的立委兒子,再來就想不出來,如果一定要說,聯網過去有個格主聲請 調查貪汙無罪的議長誣告,這個案子也差可比擬。

根據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周玉蔻被連告誹謗,因為她說連去Playboy趴,她有人證。現在人證宋耀明說他確曾聽連勝文說過此事,因此周的說法已能證明為真(有人證證明),所以誹謗應該無罪。而周玉蔻告連的部分,請看:

台北地院為釐清本件民事求償案,上午首度應被告周玉蔻請求,傳喚宋耀明作證,周玉蔻要證明她所言有消息來源。
宋耀明證稱,他向一位熟識的媒體友人私下提及,後來,周玉蔻打電話給他,向他求證此事,如果他否認,等同他私下講的話造謠,因此將赴美求學的過程,告訴了周玉蔻
宋證稱,他赴美就讀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碩士班時,與連勝文是同班同學,連勝文曾經邀請他去川普大樓,他認為川普是高級豪華大樓。連勝文告訴他去加州,有台灣朋友帶連去Playboy Mansion,當時他心想,要不是連的身分,誰會去巴結連。

所以周玉蔻不光是聽說,她還真打電話給相關當事人求證,可見這是一個新聞專業的報導,連勝文先是誹謗周玉蔻的新 聞專業在先,繼而以提告來打壓周的新聞與言論自由於後,還沒選上就一副唯我獨尊的模樣,逆他者亡的,殊不可取。我認為周告連誹謗很有機會勝訴,並可加提誣 告。不過對於這兩人的官非,不是吾人該注意的,我們這裡真正驚駭的是馬總統(宋耀明的好友),竟然懼怕連家公子到了如此這般田地,寧與外人不與家奴,我猜 這是因為在野黨別說選個市長,就算給當到總統,像那個阿扁,動搖國本的屁都查不出來,反而是自己老婆手腳不乾淨給人家查個一清二楚。但是如果是給連家公子王子復仇,馬家恐怕就要脫個三層面皮,跟大家真正告別說掰掰囉。除了以上推論,我想不出宋耀明與周玉蔻這時惡搞連公子有任何其他理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5238 的頭像
    j5238

    天地有政氣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