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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周玉蔻在政論節目上幫馬英九緩頰,一直說一直說他完全是被蒙蔽,被騙,被胡弄,把他說的跟個二愣子白癡沒兩樣,但是我並不相信,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我只相信馬總統必然是頂新大門神,因為林語堂寫蘇東坡傳時,揭漏了一個人稱一生清廉王安石一個小祕密,他說蘇洵寫過辨奸論:

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澣,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臣虜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此豈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大姦慝。

他舉例說:宋朝老皇帝有回請王安石吃飯,一不小心把一盤魚餌上桌,就放在王安石面前,王安石吃了一口,老皇帝覺得很不好意思,正想叫太監換下,咦..王安石吃了第二口,第三口,這頓飯,王安石把整盤魚餌吃個精光。老皇帝事後跟皇帝兒子回憶,他說:一般人誤吃一口魚餌,就會發現,吐了出來,像王安石這樣吃一整盤的,絕對不是誤吃。只不過這個皇帝兒子,一登基就忘了。

把頂新那一大串從賣假油黑心油到炒房炒地皮喪盡天良幹所有罄竹難書的壞事想成一盤魚餌好了,馬總統再好吃,吃銅吃鐵吃鈔票吃海外不明財產,連甚麼紅豆餅、豬血糕、富邦魚翅都敢拿來吃的,如果真如周玉蔻所說,頂新那麼多骯髒到爆的事情,全是給馬總統白癡似給人為狗屎般強灌進肚子裡,那個吃一兩口案,也該有所警覺,改夾別盤菜,要能真的把頂新這整盤餿水油調製的噁心魚餌通通吃下去,

這個絕不是誤吃。

這篇打算重談都民國幾年了,頂新大門神還想用「一最不兩罰」呼嚨人民喔?

食安法躺立院…一罪不二罰 地方重罰恐白忙
彰化檢方昨對魏應充具體求刑卅年,並請法院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四億四千萬元,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尚未完成修法,基於「一罪不二罰」,刑罰優先於行政法,縣市政府行政重罰,可能和大統案一樣,最後被迫依法撤銷。
據了解,一年前大統混油案,彰化縣衛生局重罰大統十八億五千萬元,以追討不法利得,大統不服提起行政訴願,被衛福部依「一罪不二罰」撤銷,被批罰假的。
行政院提案修法試圖亡羊補牢,但法案至今還躺在立法院,因此就算強冠、正義、頂新的餿水豬油和飼料油,被屏東縣、高雄縣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各罰款五千萬元,但因食安法修法提案仍在立法院內爭議不休,「一罪不二罰」依舊有效,屏東、高雄開出的五千萬元罰款等於「做白工」。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指出,頂新總公司在彰化,縣衛生局沒裁罰,主要是屏東縣衛生局先展開行政稽查,裁罰對象是彰化縣頂新製油公司,按理應尊重屏東縣開鍘,且依法彰化縣不能重複罰頂新。
不過他舉大統為例,假設彰化縣處以「行政」裁罰五千萬元,而法院「刑事」判決罰款三千五百萬元定讞,並繳交完畢,那彰化縣就得撤銷對大統的行政裁罰,政府只能收法院罰處的三千五百萬元。
「加速修法,讓刑罰與行政裁罰分立並行。」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認為,唯有追繳不良商人的不法利得,才能發揮制裁黑心廠商牟取暴利行徑。

現在大家都已如夢初醒,給李宗瑞迷姦到一半醒來,What the fuck?這是甚麼?幹Are U fuck me?你還在X我嗎?發現高振利案的曲折離奇之處了。其實真正的先知滴呷啦..

高振利一罪不二罰

2014/7/27

馬的司法公然用假掰的二審定讞一罪不二罰,圖利長年大規模集體賣黑心假油的高振利18億多,我已經講到過頭了,這篇要談點輕鬆的,就是解釋一下名詞,高振利一罪不二罰

大家知道,馬的法官所謂一罪不二罰,原意是說如果高振利犯的是同一個食管法的罪,可以用44條罰18億多,也可以用49條罰3800萬,正常的情形 是先罰了44條,再罰49條就犯規了,感謝踏馬的不知何時開的智慧型法院給台灣鯛民大開眼界,自己以身證法,在衛福部先罰了44條18億多,觸犯一罪不二 罰原則,又判決定讞49條罰3800萬,

這個就叫一罪二罰

好的,報載衛福部看到智慧法院要這樣判,好像所羅門王分嬰,這個嬰就是台灣僅存快死絕的法治,趕忙舉手說這個嬰我不要了..44條罰18億多的法條我不罰了,呀,這世上如果真有所羅門王,馬的法官早被開革囉。

(轉貼改作到此)

所以我們知道這根本不是啥修食管法的問題,而是頂新大門神大展神威的三個神蹟,第一個神蹟就是把魏服部變成所羅門王分嬰案的苦主,看到法官要罰高振利一點點錢,趕緊投降說我之前罰18億是狗屎,我自己吞回去。

第二個神蹟在法院,一審的彰化法院,法官說高振利太壞,要罰五千萬關十六年,此時還沒有一罪不兩罰喔,但是彰化法院發覺另一件奇怪的事,就是檢方起訴高振利的不是一個罪而是兩個(或更多),甚麼詐欺啦,商品標示不實..對了,這個商品標示不實罪彰化法院沒管轄權,於是二審改移轉給智慧財產法院。

第三個神蹟是台北的智慧財產法院,它竟然把高振利案當成商品標示不實一年以下的輕案,直接把它二審定讞,可是卻判成了該移轉回彰化法院的詐欺案,還判成了12年,罰金3千八百萬。此時大門神的神蹟大串連,發出大神能,這才讓魏服部如吞狗屎般的吞回罰金18億五千萬..

報告長官,這樣子不會被說是圖利嗎?

ㄜ,你就說這是法律規定的一罪不兩罰就行了。

可是頂新假油案有兩三個罪,是哪個罪的一罪不兩罰呀?

笨,就說是跟法官判的那個叫啥食管法同一個罪就好了。

鄉親啊,其實不管是..

食管法44條:(前略)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食管法49條:(前後皆略)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49-1條: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看到沒?這兩條疊床架屋,交叉火網的食管法,都能判犯嫌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也就是高振利一開始給彰化衛生局罰金的18.5億。說穿了,食管法只是被前一個疊床架屋,交叉火網似的兩家法院借當人頭一用的,而誰能控制司法與行政立法,搞出這個鬼扯的一罪不兩罰呼嚨人民呢?這如果不是那個萬惡罪魁般的頂新大門神,還能有誰?

於是乎,台灣人只好又昏沉沉的睡去,李宗瑞般的大門神說完No,no,no後,換個姿勢仍在一直姦,一直姦。真是:

What the fuck?(對不起,我翻譯的不好:這不是大門神會是甚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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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魏、應、交
【聯合報╱黑白集】
魏、應、交,三個字分開念,就是:「魏」家「應」該「交」出一○一大樓的實質經營權。

衛、服、部,三個字分開念,就是:頂新大門神開給「魏」家作特殊性「服」務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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