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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入監 顏銘緯「丟」6書送行

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馮光遠,因以「人渣公務員」嘲諷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遭判拘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馮光遠今赴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仍拒繳 罰金,堅持「光榮入監、毫無悔意」,要「以身試法,在牢裡過法官判給我的日子」,日前朝總統馬英九丟書的中山大學學生顏銘緯,今也到場聲援,並陸續「丟」 給馮光遠《法官說了算》等6本書,讓他帶入監所閱讀。
 
顏銘緯現場丟給馮光遠的6本書,分別為《法官說了算》、《第三種中國想像》、《只 有青春唱不停》、《老派約會之必要》、《少女媽祖婆》、《在遠方相遇(wish you were here)》,當馮光遠接到《wish you were here》,還揶揄「盛治仁,wish you were here!我才希望你在這邊!」聲援群眾忍不住大笑。
 
馮光遠說,為人民批評不肖官吏是言論自由,若因言獲罪,決不以繳納罰金方式了結,今入監後,應10月22日即可出監,他並不忘仍是參選人,表示除非入監期間公視舉辦政見發表會或辯論,他才會提前繳納罰金出監,否則將於20天後才出監,也希望大家不要忘記他還在選市長。

隨後約在11時許,馮光遠高舉背上銬的雙手,在支持者高喊「馮光遠無罪」的聲浪中搭上囚車。
 
馮光遠因前年底在部落格批評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太燒錢,還以「狗屎豬糞」、「人渣公務員」等字句嘲諷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挨告,上月被高院判拘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 (賴又嘉/台北報導)

大家知道刑法誹謗罪,其實是國民黨政府箝制台灣人思想的言論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意圖指的就是思想,指摘或傳述則是言論,這就是一條控管人民思想,打壓言論自由的刑法法條,有人也許會問,思想抓不到,言論有問題難道不能算犯罪,像那個馬面罵連勝文三字經的..「這是恐嚇罪」。在戲院造謠失火了..「公共危險罪」,把沒貪污說成他有貪污的,「那是神經病」。這樣舉例大家明白嗎?就是說民主自由的國家,不會以思想或言論定人民的罪,那是只有在大明皇朝濫興文字獄或之後的清朝「清風不識字,何故亂丟書」「維民所止」才會發生的事。但是會以思想言論的結果來看有無犯罪。

培根說:『人類的思考,取決於動機;語言取決於學識;行動取決於習慣。』是故幕後集團真要謀殺人,挑選生性殘忍或膽大妄為者皆不可靠,最可信任的,還是那種手上曾染過血的殺手。

所以我們可以學習培根的思考,有動機或有學識都不足以產生犯罪的行動,只有習慣才可以。當然,如果誹謗罪只有這麼一條,這個國家早就被人民唾棄,要占中抗議爭真民主了。這條誹謗罪後面還有一個但書加四個可是,這個厲害吧,一個但書是: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踏馬的,但書之中還有但書,數學有學好的,可以想成負負得正,沒學好的很抱歉喔,我也救不了你..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個可是分別是: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當一個法條搞得這樣亂七八糟時(大家可以想像成那部你三杯田雞,他三杯花枝,我三杯飛機的廣告),接下來就是盍各言爾志,打混戰了,你說他假公權力專約美女記者吃晚飯很豬哥ㄏㄡ?他就告你誹謗他,「奇怪ㄟ,在有言論自由保障的國家,納稅人對政務官行使公權力的方式提出質疑,是天經地義的事啊,哪有問一問就被告誹謗的道理」法官說,ㄚ哈,抓到你犯到但書中的但書,負負得正的那條【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要道歉加賠那個公務員20萬。

可是仔細想想,如果說犯到四個可是的第三條,「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也能說得通呀。或是退一萬步,回到第一句開宗明義,意圖毀損他人名譽..請問這個人與公務員有認識,有私怨嗎?要不然無緣無故哪兒來的意圖毀損他的名譽呢?全中華民國多少公務員,偏偏就要毀上他的?

毫無疑問,這就是比文字獄更可惡,還入法的思想言論罪,而且有罪無罪全是法官說了算,

邱毅紅包說 陳菊求償敗訴定讞
前立委邱毅兩年前在電視節目指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向企業收紅包,遭高雄市長陳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陳菊敗訴定讞。

原文我有留存,這裡不贅述了,簡言之就是法官說邱毅說的「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並非不實也不會給人誤會,所以誹謗無罪。

但是碰到盛治仁那個貪腐夢想家誹謗案三部曲,喔,這是我自創的,第一部曲是盛治仁請T台最美主播吃晚飯被周刊偷拍,網友公評後把人告翻賠20萬。第二部曲是馮光遠看到馬政府吃掉夢想家貪腐案,憤而發文公評夢想家是狗屎豬糞的名譽(法官說這個OK),以及是人渣公務員(這不OK,被判關20天)。第三部曲大家比較不知道,因為最後終於回到事主了..

指「明華園挺藍」 壹週刊前顧問判3月
判決指出,謝忠良任職壹週刊顧問期間,負責預擬報導內容的標題,他於2011年12月間,依壹週刊記者撰寫的報導,預擬「不當輔選,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作為壹週刊第551期的封面。明華園經營者陳勝福及表演者孫翠鳳,認為該報導標題不實,提出告訴。謝忠良辯稱139件標案都是限制性招標,他們也查證過立委選舉時,明華園幫忙表演,文化部有贊助,明華園選舉時又挺藍,他們才質疑是否接受補助,屬合理評論範圍。但法院認為,補助是指政府出於獎勵及鼓勵目的,給予單方優惠待遇;明華園得標金額是依據承攬契約所得的報酬,並非補助,「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標題,顯然不實。

這樣大家有看清楚嗎?當邱毅說高雄市府有一些人怎樣,各個關卡很多又如何的時候,法官說邱毅說的沒有不實,也沒人會誤會。但是壹週刊講得這麼清楚,就只是在標題時用補助兩個同義字,就給法官吹毛求疵,內文也不看就斷章取義,只就標題就說壹週刊顯有不實判人誹謗,這個叫啥?來,大家一起說:攏馬是..

法官說了算。

法官還有好多事情都是他說了算的,這裡再舉一例,林鴻池詢問司法院,為什麼不直接走入陪審制?司法院的林錦芳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又是法官說了算),如果採陪審制,能不能通過憲法檢驗,是第一點考量。

我突然想起去年八月洪仲丘案發生後,在軍中執教19年的作家廖玉蕙寫下她的觀察心得「這不是國家之恥是甚麼」:

更下三濫者酒、色、財、氣樣樣精通,結黨營私、藏汙納垢,國家機器儼然黑社會,先用「說實話者可得到保密」引蛇出洞,套出實話後,再洩密讓集體霸凌來殲滅這些正直的人,這是何等齷齪!

我於是想到我們這部憲法不也是這樣,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我請大家看清楚,

憲法幹嘛要寫人民?不寫貪官,抓耙仔或人不人渣的公務員?

因為不管是貪官抓耙仔或人不人渣的公務員,他們享有國家給的權力都比人民大太多了,所以才要用最高等級的憲法給予人民保障,以求得最起碼的公平。原本我以為這部憲法早給貪官抓耙仔或人不人渣的公務員當成垃圾丟掉了,想不到這裡司法院還是有在翻看..

那麼,當憲法告訴我們老百姓,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的時候,作家馮光遠先生看到媒體報導夢想家貪腐,馬政府卻橫空吃案,因此發出納稅人的雷霆之怒,對盛治仁這樣的公務員提出天經地義的質疑時,他說的明明都是實話,卻被告成誹謗,還一告再告,終於把馮光遠用司法各種複雜的審級制度來加以殲滅,要關這麼個正直又有勇氣的人民二十天來以敬效尤,這豈不是比廖玉蕙所看到如黑社會般的國家機器更齷齪,

鄉親啊,大家說說,憲法說的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讓馮光遠以身為人民對官員行使公權力提出質疑,卻被司法以其言論犯到刑法的誹謗罪而關押,這不是在引蛇出洞,甚麼才叫做引蛇出洞?所以我說當馮光遠先生因為看到貪官,誹謗貪官的言論罪去坐牢的同時,這個國家的憲法就整個餿掉了。美國憲法學家霍姆斯說:

他主張超過100趴的言論自由,這不是為了他個人的權利在辯護,而是他相信,允許每個人說出自己的意見,符合更崇高的利益,也就是創造出一個充滿活力、創新跟自制的社會。

施明德說捍衛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要像他,「就像我當年反對兩蔣,要付出被關的代價」。這裡我必須說,馬總統真的做到了..ㄜ,他是像兩蔣,馮光遠才是捍衛到言論自由的真諦,可是馮光遠沒有反對馬總統呀,他不是在幫馬總統貪腐的夢想家抓蟲除弊麼?那馮光遠是反盛治仁嗎?盛治仁又不會花預算請馮光遠吃飯..喔,不是,我是說他們兩個搞不好根本互不相識,大家只要想想這句話「就像馮光遠反對盛治仁,要付出被關的代價」有多好笑就可以了,那馮光遠是反對誰而付出被關的代價呢?對,肯定是這樣,

就像馮光遠反對狗屎豬糞般的人渣公務員,要付出被關的代價。

我說這才是比施明德捍衛更多言論自由的真締。施明德當年是沒得選,只能乖乖坐牢。馮光遠這裡是不繳罰金,偏偏要給盛治仁告進去坐牢呢..

看!那個像人渣公務員發號施令的馮光遠。或者說:馮光遠只要坐牢,就比施明德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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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鐵證如山被馬吃案掉的貪腐夢想家

小貪轉型大貪  從特別費到夢想家】(審計部查核報告)百年國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花費四十七億元,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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