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鬆口 坦承部分犯罪事實】台北地檢署偵辦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今提訊在押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案情出現關鍵性突破,葉世文鬆口坦承部分犯罪事實。葉世文接受檢方訊問逾1小時,釐清扣案不法款項新台幣1600萬元以及房產來源。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證實,「葉姓被告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至於其餘則涉及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
本案在押被告之中,傳出有意轉為污點證人的白手套蔡仁惠已供出實情,趙藤雄、魏春雄的委任律師則表達會全力配合檢方調查,葉世文一改過去矢口否認,辯稱「1600萬元是借貸」,轉變為鬆口坦承部分犯罪事實。據了解,律師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行為、偵查中自白、繳交不法所得等角度,向葉世文分析利弊得失,未來可能朝此方向答辯,希望能止血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違背職務收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不違背職務收賄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辦案人員懷疑,除本案外,又爆出機場捷運A7合宜住宅等,研判案情還會發展擴大。(轉貼到此)
其實,我認為台北地檢署辦葉世文辦得比特偵組辦林益世還要更假,因為特偵組只有專心辦林益世,哪有像北檢這樣子東邊辦一辦,西邊辦一辦,好像河伯娶妻,把大老闆當成要嫁給河伯的美貌村女,逐個兒找去嚇唬的..
台北地檢署調查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收賄案,查出葉的女性友人陳麗玲擁有位在新北市新莊區豪宅「一品莊」是興富發建設公司建造,懷疑是葉世文以不法所得購買,昨晚約談董事長鄭欽天釐清,訊後請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合宜住宅案,今天傳喚甲山林建設公司董事長祝文宇等人後請回。甲山林表示,僅協助檢調了解葉世文以兩名子女名義購買汐止「天廈」建案的情形。
又不是要幫募國民黨的選舉經費?喔,我是說,人家特偵組就知道只能辦地勇,其他甚麼中鋼,還是中聯,大地亮,台協等,那是通通不辦,一不小心辦到了,也是草草結案..
如果像台北地檢署這樣查,是沒錯啦,全世界民主國家,只要買房子比老百姓便宜,那就肯定是貪官。可是台灣又不是那種民主國家,在法務部,台北地檢署的頂頭上司..
被質疑購買元大一品苑豪宅,價格比扁家還要便宜,檢察司司長陳文琪,上星期出面喊冤,法務部一個星期後還她清白。法務部次長吳陳繯:「她們沒有透過代銷公司接洽元大建設,來洽購一品苑豪宅,減少了6成代銷手續費,並非以6成、6折的優惠價格購買。」法務部根據陳文琪夫妻的財產申報,認定夫妻倆年薪破千萬,有足夠能力購買每坪76萬元的一品苑。至於外傳,陳文琪的律師先生陳世寬,曾經干預檢方搜索元大金控,法務部約詢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吳文忠後,也認為沒有問題。吳陳繯:「陳司長就整個具體的個案,也沒有用職權介入偵查。」
所以我認為台北地檢署這兩天查葉世文的女密友或兒子們買豪宅有沒有買便宜,根本是查假的,這樣子只會查出葉世文可以當法務部的司長,還不如老老實實學特偵組吃案的方式,去挖葉世文家的馬桶,這樣子比較好笑。一早,看到一個奇怪的新聞說,
【趙藤雄緊咬葉世文:要錢只好給 】法界人士指出,雖然趙藤雄透過蔡仁惠付錢給葉世文是事實,但如檢方無法證明葉收了錢洩漏底標價格、評委名單等「具對價關係事證」給趙,那麼趙頂多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緩起訴空間,一切都要看辦案人員掌握了多少證據。
當時我只是覺得心底發毛,如果趙頂多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那麼葉世文不就該叫做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那麼馬總統這個爆笑司法搞不好辦到最好,會把葉世文辦成一個奉公守法,一切依法的大清官咧。等到我看到最新的這條新聞,
【葉世文鬆口 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違背職務收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不違背職務收賄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開始想成這難道是一種隔空串證的新型態官商勾結型式?等到我去查了【貪污治罪條例】,奇怪ㄟ,難道這個條例,大家看到的不一樣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好的,在此條例第十一條,的確有些奇怪的文字敘述,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我查了第11條奇怪條文的由來,始知這是因為阿扁當年被判「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可是行賄的老闆們卻都判無罪,因為當時沒有一種刑罰規定懲罰「不違背職務行賄」,這一段敘述是真正好笑,把兩個人的行為用一句話來說就清楚了
老闆要阿扁「不違背職務」行賄給他去做「違背職務」的事。
當然這個法條也就改得亂七八糟,這裡還可以拿來騙人。我的老天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是給行賄的大老闆們適用的啦(就算看關鍵字,作文不是鴨蛋的也看得出,第四條是"收受",第十一條是"交付"),哪裡是給葉世文用呢?葉世文或台北地檢署的天才檢察官要是不相信,請看..
最高法院昨審結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在龍潭購地,及收受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元兩案,認定兩人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有罪定讞。兩案扁珍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各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扁珍總計併科罰金三億一千萬元。扁也將成為我國首位入監執行的前總統。
看到沒?陳敏薰這裡犯的是彼時仍未有條文處罰的「不違背職務行賄」,所以她不用關,但是阿扁這時救回復正常,變回「不違背職務收賄」了,這樣子兩者的陳述才能一致,拜託那些丟人的司法官們學著點,可是照樣要判成11年,
哪兒來那個三年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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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至於「違背職務收賄罪」該判多久?這裡也有判例,還剛好是元大金..那個蓋一品苑建商的案子喔..
扁珍所涉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一審台北地院在「職務上行為」的認定採嚴格標準,以「法定職權」來認定總統法定職權並非金融改革,所以扁珍收錢並無貪污對價關係,因此判決貪污無罪。不過,高等法院推翻地院見解,對職務上行為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官員有實質影響力,可以操縱金改,因此收錢構成貪污對價,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並將扁珍分別重判有期徒刑10年、各併科罰金1億元。
至於最高法院在本次判決也支持高院見解,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金融改革屬總統職務上行為,貪污有罪,並維持扁的刑度。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淑珍並無公務員身分,所以援引刑法身分犯規定,減輕吳淑珍刑度。元大金併復華銀在特偵組偵結起訴時,認定元大馬家共4次行賄扁家,分別為2004年2千萬政治獻金、同年送2億進官邸給吳淑珍、2005年陳致中婚禮禮金18萬6千美元,以及同年元大金前營運長馬維辰交付1千萬元給陳水扁。然而,高院認定的賄款,只有2004年送進官邸的2億,最高法院維持此見解,並認定其他3次皆非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