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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江國慶冤死,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瀆職兩度獲不起訴;民間司改會認為國家企圖將「刑求江國慶致死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昨天號召兩百多人排出「究責」兩字,希望政府聽到大家在意的聲音,認真追究陳肇敏等人的責任。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因檢方不起訴,軍官們都認為自己沒犯錯,拒絕賠償。十月十日正好是江國慶生日,他們發起一○一○○人連署要求究責,昨晚六點多已達萬人連署目標。

民間司改會昨天下午號召兩百多人穿白上衣,坐在中央藝文公園綠地上,排成「究責」兩字;白色人體排字在翠綠草地上格外顯眼,他們同時高喊「起訴陳肇敏、要求賠償金、江國慶案追究責任。」

江母王彩蓮昨天捧著兒子遺照現身,她拿出事先擬好的稿子,稱早上寫的時候邊寫邊哭;她念了一段,提到雙十節生日的兒子,聲音就開始哽咽,最後請林峰正代念。

王彩蓮手稿指出,陳肇敏等人害死江國慶卻沒受到法律制裁,還領國家的錢,她沒辦法接受。每到雙十節想起兒子就特別辛酸;以前都是江爸爸奔走,過世的江爸爸 如果知道那些做壞事的人不用被追究,一定沒辦法接受。「現在只有我(王彩蓮)一個人的力量,真的沒有辦法,請大家多幫忙,真的很感謝大家。」

(轉貼到此)

待會兒,我要重述馬總統是如何極可惡,瞞騙欺負江家這個寡母的經過,給大家回憶一下,如果搭配這一篇「「百萬車公里統計」露餡 國道全面計程收費後總額一定會超收」或是這一篇

觀察站╱半套改革 還「奢望」奢侈稅?去年6月上路的奢侈稅,果如預期,「看得到收不到」,至今一年只收50餘億元,僅為原先預估的1/3。今天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財委會專題報告「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及對所得重分配效果(奢侈稅) 」,「奢侈稅」原本賦予「租稅改革」期待,卻因設計意涵扭曲怪異,名不正言不順,一開始就被預告敗北。以此觀察還未上路的證所稅,命運大概也相去不遠,都是半套改革的產物。

來綜觀馬總統的施政,那麼,他的歷史定位,是真的如王建煊說的,只有「無能」兩字?還是說,可以再偷懶一點,用一個字來表現..

「騙」

而馬總統為什麼老愛做這種「半套」的改革?嘿!我也找著了出處,請看:『馬英九總統日前在「中華語文知識庫」啟用記者會表示,大陸說「吹喇叭」意思就是台灣的「拍馬屁」,這番說法很快引起大陸網友討論,許多大陸網友都說「沒聽說過大陸有這種用法」;復旦大學一位中文系教授認為,「吹喇叭」應該只是大陸某地方的特殊用法,無法通用全大陸。』

好的,在「聲援江母」的新聞裡,有個網友留言說江母是,「又要拿錢又要究責,錢吐出來」。我的老天爺,那個錢,雖說是馬總統給的,用的可全是我們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本來只有幾千萬,馬總統大筆一揮,把冤賠改名叫刑事補償,為讓江母閉嘴,封口費馬上加到一億。江國慶不是我們殺的,殺他我們也沒升官發財,終身俸每月十幾萬,卻要叫我們出錢來賠,

我們才是真冤。

而江母與發起活動的民間團體,究責的對象也不明確,啥?國家?錯了!這個把冤殺江國慶的真兇全不起訴,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下公然吃案吃掉的人,明明就還杵在那裏,請再想一想,那個人是誰?

不知道?

欸!連要究責的對象也搞不清,難怪被人家騙,被吃得夠夠..我說:「報告馬總統,究責的對象搞錯了,是我們還活著的人有夠笨..」

轉貼一篇江國慶案司法最新進度:

「台北地檢署今偵結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被控江國慶案,認為被告行為是為破案立功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仍不起訴。

空軍作戰司令部在民國85年間發生女童遭性侵命案,當時被控犯案的江國慶隔年遭軍方槍決。北檢去年5月間偵結,依強姦殺人罪起訴另一士兵許榮洲,並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江國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

檢方及江國慶母親聲請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要求北檢追查陳肇敏等人是否觸犯殺人罪。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我請北檢別再掰扯啥『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的鬼話了,您們都沒有信仰,不怕報應嗎?沒有一個殺人的,是以殺人為目的,然後讓你北檢說:

Eureka!這裡真的有個以殺人為目的的有殺人犯意,被我辦到了。

我說北檢啊,給您們再辦一百年,辦到人人發神經,辦進杜鵑窩裡,還不一定辦得到啦。我請您們跟我覆誦一遍,來..

升官發財是軍人最強大的殺人誘因

這樣子懂了沒?還記得馬總統上回對特偵組不起訴陳肇敏等的時候說,我們已經把江國慶平反,還江家人公道了,至於沒有人需要對冤殺江國慶的殺人罪負起責任..啊!原來是因為法條不好,追訴期太短了,回頭請司法機關檢討修訂。

怎麼修了這麼久,還是辦成一樣的結果..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他馬的,大家是把馬總統當白痴,人人都在他頭上拉屎的,把他的說話當屁嗎?又,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甚麼時候變成了『已逾追訴期』呢?

李念祖教授在中國時報去年五月三十的一篇觀念平台-江國慶案「刑不上大夫」?裡頭說:

『從事刑求者的人,既不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刑求而來的自白又如何能夠成為追訴處罰的依據呢?若有一位平民捉到了竊賊,自為痛加刑求後,竊賊招供,取得 自白書再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能以之為起訴依據嗎?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法官能根據這自白書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嗎?檢察官與法官如這樣做了,難道還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嗎?那位刑求竊賊逼供者,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該是犯「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吧!

現在為什麼 施以刑求的人怎能說是因為不具備身分而不起訴呢?問題在特偵組,為何不去追究當年根據無身分的刑求者取得的自白而起訴江國慶的人,也不追究根據刑求者刑求 的自白而判江國慶有罪的人,是否犯下「濫權追訴處罰罪」呢?特偵組不加追究的結果,不啻是說以後自行抓到嫌疑者,都可以刑求取得自白,送給檢察官使用,檢 察官可以憑之起訴,法官可以憑之審判論罪,即使是判死刑奪去生命,誰也不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重罪!』

而前立委徐國勇律師也曾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特偵組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

於是我寫了一篇「冤殺江國慶 謝謝馬英九」,以此來請教同樣在五月三十日,寫了篇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發表於聯合報的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

『陳宏達說: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是了,陳檢您真辛苦,我們台灣老百姓,沒讀書兼不衛生,無知無識,教育出了問題,三趴,人家可絕對不是一般人民的官,你...你們考得起嗎?不,是兩趴一趴,那還只是考檢察官,要當到特偵組主任檢察官,承辦如此困難重重,十五年前的冤案,你們懂個屁...啊,我是說,我們台灣人應該到廟裡博杯拜拜,請江國 慶在天之靈,要張開眼,來庇佑著您,讓您日進斗金,夜進斗銀,公侯萬代,百子千孫,大富大貴...有喔!

陳檢察官,這就請問您,『既然陳肇敏等犯的是追訴期只有十年的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共罪,因為他們不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不能論以「濫權追訴處罰」的重罪,

那麼,後來的軍事檢察官,據這個非法的,刑求來,不具辦案身分的陳肇敏等所提供江國慶的自白姦殺女童證據起訴,並由軍法官依照這個同樣非法的證據,將江國慶判死,然後被拖去槍斃的這段過程,算是甚麼呢?

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是不是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呢?

追訴期是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呢?

還是要等不管是十年二十年,等那追訴期通通都過了之後,又像個江國慶的冤案,再來究辦『啊,不好意思,那時漏了。查當時軍法人員皆犯濫權追訴之罪,可惜發現太晚,又過了追訴期...

您那麼辛苦,那麼具有同理心,嘿,這一群軍法人員,觸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您明明辛苦偵辦了一年,怎麼竟然都沒發現,這一會兒,您倒不用忙著出來講,嘿嘿...江國慶父子的冤魂歸來,可要認得這個人唷。』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死命不肯用「濫權追訴致死罪」,算是惜皮要臉,還算知道羞恥的。怎麼同一個江國慶的案子,特偵組不敢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改用刑法西里呼魯的沒有罪辦完不到一年,換到北檢,這個案子的時間就已經過了濫權追訴致死罪三十年的追訴期?這..這難道又是馬總統的大法術..

「馬總統,聽說您有大神能?」

是啊,

「那一億元,對您來說,只是一毛錢囉?」

沒錯。

「那三十年,對您而言,只是一下子,對吧。」

是的。

「馬總統,可不可以請您自己拿一億出來國賠給江國慶的媽媽..」

沒問題...等我一下子。

...

嗯,馬總統,這三十年倏焉已經到了,請您拿出一億來賠。

馬總統說:「你搞錯了,才剛過了一年,過完十六年而已啦。還記得我們上趟說要修法,避免以後再碰到江國慶這樣的案子嗎?

呀!記得呀,怎麼?難道馬總統您已經把那個追訴期修改了。

『是啊,我找到了一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咦,有三十年追訴期ㄟ,時間太長,所以我先把它修改得短一點,修成十五年。這樣,就算再多碰上幾次江國慶的案子,也通通不用再怕了。』

北檢偵結時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嘆曰:

冤情無止息,哀哉江國慶,偕父歸來時,同謝馬總統。

這一趟請您倆用力的謝,讓這個姓馬的,就算他再勤勞,再會保養運動,嗯,也要教他多懂得一點敬天畏人,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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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