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燕玲當初審理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案,認為「無證明違反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引爆「恐龍法官」風波;此案高雄高分院更審後,認為女童說法不一,認定吳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
這名女童案發時年僅三歲,她跟親戚到友人家,被五十五歲的吳姓男子藉口帶出去玩,卻帶回住處,以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女童返家後告訴母親「痛痛」,家人報警,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按:關於罪證不足,其實有四大點,分別是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4.警方未查獲證物。
有人問:「版主之前有解釋過女童證詞前後不一的問題,可是高分院法官一口氣丟出四個罪證不足的理由,板主該如何因應呢?」
是啊!想想,如果掉進侏儸紀,看到一整群恐龍,朝著你不斷衝過來,想著都會頭皮發麻呢!
關於女童證詞前後不一的解釋...呵,在這個纏訟六年的性侵女童案裡,法院的各個審級,各庭各法官間那種翻來覆去,顛三倒四的判決,那才真叫人嘆為觀止,大大不一呢!有的時候,判個四年,不一會,換個法官,又判成七年。被有恐龍法官之稱,險被馬總統提名當大法官的邵燕玲法官,認為「無證明違反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之後...這下可好,竟然前後可以不一到這種程度,把有罪直接改判成無罪。
前頭的叫恐龍,把法條換來換去,忽重忽輕,還要查明一些莫名其妙,根本不存在於三歲小女孩意識之間的『三歲女童有無性行為意願』!這也就罷了,總還是有罪,要關,會有前科。下回再犯,看是化學去勢,還是強制矯治。若是來得及,趕上這回法務部因應性侵累犯姦殺國中女生,公佈的性侵犯所在位置資料,都能讓老百姓多些防備。小女童若在門口或公園裡,突然不見個一時半刻,知道要趕快報警,上哪兒找人。
可是被後頭的高分院判了無罪的一攪和,小女童萬一失蹤了,要大家上哪兒找啊?如果前頭那整串的法官,嚴重不一的判刑,那個叫恐龍;後頭的這個把整個判決都顛倒了,有罪判成了無罪的,該叫甚麼?叫『怪獸』嗎?
有人嘟噥著說:「可是那四大點的罪證不足,該如何解釋呢?」其實,加上邵法官的「無證明違反意願」,是五大點,這些都是受害小女童自己的供述。被帶出去多久?做了甚麼?怎麼傷的?用甚麼東西傷的?『你是不是自願被傷的?』板主這裡以簡馭繁,敢問這一群不知所以的法官們,『這些不都是小女童反覆不一的供詞嗎?』既然供詞反覆,你們還問的煞有介事,逐一詳查,看是眼鏡還是吸管造成的傷害,那還真是了不起。呵
「說的也是,三歲小女童,連會的詞彙都很有限,哪會有甚麼供詞可以從頭說到尾,說得完整,還每次都講得一樣的。」小女童被吳嫌帶出門後,這段期間,只有小女童和吳嫌倆人知道有做些甚麼,小女童不會或不能清楚表達,吳嫌又是涉嫌加害的人,供詞不能輕信...有人不由的憂心:「那這個案子,該如何辦呢?」
有人嘆道:「啊,要是有目擊者,或是錄音帶,錄影帶,那就好了。」只怕未必,好比這個,有人證物証,還有幾千萬白花花的鈔票的,加上被監聽到的索款錄音帶..
按:張宏年索款監聽譯文摘要,請上網查詢【2009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
有人証物證,又有錄音的...那又怎樣?有人傻了:「這..這個只有錄音,最好是舉那種有錄影的。」
『陳凱倫的兒子陳銳涉及妨害自由討債案,台北地院認為陳銳無恫嚇或向被害人施壓證據,一審判陳銳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陳銳在現場有「擊掌」及比出「OK」的手勢,屬於共同強制罪的行為,陳銳聲稱此動作並無特別用意,無參與犯罪。今天高院裁定,認定陳銳雖在現場,並未出言恐嚇或限制被害人行動,今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定讞。』
在校園黑幫大哥陳銳的表演恐嚇的錄影帶裡,有個被害同學簽了六萬塊本票,『不是証據!』身為陳銳同學的那個被害人指證,『自白不能當証據!』錄影錄到陳銳張牙舞爪,走來走去的畫面,『那是剛好路過!』比出OK手勢?『那是壞習慣!』與其他校園黑幫成員們的擊掌慶賀?『那只是認識的朋友在打招呼!』
有的黑幫同學,用擊掌打招呼;有的被害同學,用簽本票來打招呼。有人偷偷問:「不簽會怎樣呢?」關於不簽的下場,前陣子不是鬧得很大,上達天聽,連馬總統都很震怒的少女校園霸凌案嗎?把鏡頭裡的女生們,換成陳銳老大,黑幫嘍囉和沒簽本票的受害同學,那就是了。
有錄影帶的,法官都能邊看邊說,嗯,陳銳雖在現場,果然未出言恐嚇或限制被害人行動,罪證非常之不足,判決無罪定讞乃是當然。其他更多沒錄音錄影,沒目擊者證人的,那就更是不足與論了。
有個江國慶姦殺女童案,沒錄音,沒錄影,沒目擊者與証人,單憑江國慶被刑求得快死的自白,馬上就拖下去槍斃了!別懷疑,這就是馬總統治下,台灣人共業的恐龍國家!
有人說:「所以這個性侵女童,在恐龍法官們三判四判,判成無罪的案子,沒錄音錄影目擊者的,司法該怎麼看,才能符合社會的期待呢?」對於恐龍與怪獸們,法官,庭長,賴院長或馬總統來說,先假設您家裡也有個三歲的女童,被一個陌生的怪叔叔,沒見過的阿桑,偷偷的帶走了,這時您的感受是怎樣呢?一個小時之後,女童被帶了回來,說自己尿尿的地方痛痛,您又是一種甚麼樣的感受呢?
子曰:父母唯疾其之憂。孟武伯問孝順的意思,孔子想打比方,可是怎麼比喻都不到位...Eureka!那就是這個了,『孝順父母,就當成是自己的子女,半夜發燒,或是腹瀉,肚痛不止,為人父母者,那種徬徨無助,不知道該怎麼辦,一顆心懸在半空的那種情緒,拿來對待父母,嗯,那就是孝順了。』
天下父母心。天底下,最強大的同理心,就是那種為人父母,照顧幼小無依的雛子時的那種心情了。連一個小孩子,半夜肚痛發燒,都能被孔子用來譬喻孝道的精神,那麼,一個小女童,被陌生男子帶走一個小時,又是種甚麼心情呢?
更別說回來之後,還指著尿尿的地方,說著痛痛了。
有人說:「恐龍未必也有為人父母之心吧?」有個高院法官叫蕭仰歸,他的寶貝兒子,只不過肇事逃逸,最多不過罰個款。連這樣,他都還要千辛萬苦的鑽營著,去跟法官同事關說,務使寶貝兒子不要留下一絲絲的污點前科呢!
當這個女童,被怪阿桑帶走的時候,誰知道她是被帶去幹嘛了?十幾年前,也有個白家的女生,被幾個惡漢帶走,從此再也回不來了。「啊,難道你說的..是那個白..白曉燕的事兒嗎?」敢問各位法官,吳嫌有沒有帶走女童?這是不是擄人罪呢?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吳嫌有沒有擄人?是不是鐵證如山?有人說:「可是他把人放回來了呀?」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
至於台灣怪怪的阿桑們,也請拿出同理心,『你可不可以未經人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擅自帶走別人家的女兒呢?』就算你只是想性侵人家『沒有表達性行為意願』能力的幼女,您也該再想想,性侵幼女,在馬總統治下,氣死白玫瑰的恐龍司法下,容或可以判為無罪;但是當受害者的家屬,看到電視上載歌載舞的白冰冰,想起那個可憐,永遠來不及長大,花沒開就已凋謝,古老的白玫瑰...擄人罪,最重可是會判死罪的唷!
嘆曰:
性侵童無罪,處處是恐龍,府內有怪獸,總統酷斯拉;
白玫瑰掛點,司法死掉了,愚弄老百姓,謝謝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