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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流傳很久的笑話:有個妙齡女郎去成功嶺辦會客,接待的阿兵哥遞給她一份訪客表格,只見那個女郎填到一半,紅著臉問:「請問,每個欄位都要填嗎?」「是!」「關係欄也要填嗎?」「是!」最後那女郎中於填好了,只是在關係欄上寫了個「兩次」。

對價關係,用常識判斷,就是買賣關係,某人賣了產品或勞務給別人,以換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前交通部長郭女士因為收了業者茶葉罐,內藏兩萬美金,被法院判貪污無罪,因為沒有對價關係。嗯,第一種可能,就是我先收了錢,但是沒有給產品,或是沒有提供勞務,之前有個美女主播,收了富商幾十萬,只肯陪牽手逛街,沒上床,就是沒有對價關係,比較像詐欺。第二種可能,就是收了錢,也提供產品或勞務,只是法官弄錯了,好比我賣饅頭,收了錢,饅頭也給了,法官卻說我收了錢,沒給包子,所以沒有對價關係。本來貪污與否,只要看有沒有官員收錢,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法官發明用對價關係來決定有沒有貪污。

拿賄選罪來對比好了,賄選的賄,顧名思義,就是行賄,只是行賄的對象是選舉人。若用各縣市議長賄選的案子來說,行賄的是議長,收錢的是議員,也是廣義的公務員,投票為秘密投票,無從查證是否履行,所以絕查不到對價關係,可是很多縣市議員已經去職,好比高雄市議長朱安雄出逃,夫人吳德美已經被關了起來。可見有無對價關係一點也不重要。

其實行賄與收錢的,更像是一樁弊案的共犯結構,通常在教科書中有標準的查法,而且只有唯一解,這個叫做囚犯困境。檢察官只要分開行賄和收錢的個別偵訊,再提出認罪與否的條件說:如果你認他認,有罪,都關三年;你認他不認,有罪,關一年;你不認他認,有罪,關十年;你他皆不認,無罪釋放。行賄和收錢都會乖乖認罪,以免被出賣,都關三年。

綜上所述,不論從賽局理論的ABC,還是對價關係的兩種錯誤推論,乃至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議長選舉行賄案判例,都可以證明對價關係,沒有關係。法官用對價關係來幫郭女士卸除貪污之罪,是欺侮國人的智商,吃老百姓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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