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是詐欺犯?那陳師孟呢?

狗咬人不是新聞,這個題目要小心處理。

先來個舊聞,

陳師孟:李昨是今非 難以想像
記者陳曉宜/專訪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曾在一九九四年擔任台北市副市長,當時北市藍軍議員對陳師孟雙重國籍案連署譴責,時任北市議員的李慶安也在連署之列;陳師孟昨天表示,如果李慶安當年就認為「宣誓就職當下即喪失美國籍」,李當時就不會連署,他也不會遠飛泰國去放棄美國籍,對於李慶安昨是今非的做法「難以想像」。
陳師孟回顧當年情況表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他宣誓就職,北市議員龐建國等質疑他的雙重國籍身分,當時他表示非常願意放棄美國籍,但美國在台協會無法辦理此事,他無法在國內宣示放棄,必須找時間到國外的美國領事館宣示,但因剛上任還沒有機會去國外做這個動作。
陳師孟表示,上任一個多月後,他即飛往泰國的美國領事館宣示放棄美國籍,他的美國護照隨即被打洞,並在美國護照最後一頁加蓋已註銷的字樣,認定此人已被除籍,後面還有美國領事館大使的簽名。
他表示,如果李慶安當時認為「宣誓就任中華民國公職就已喪失美國籍」,為何李慶安還會連署譴責他,他萬萬沒想到,一個連署譴責他的人,自己竟也擁有美國籍!

再對照刑法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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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4日認定她在公職任內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詐領薪資逾1億元,判決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

所以法院認為,李慶安具雙重國籍,從任公職第一天開始,詐欺行為就已成立,有人舉了很多綠色執政時期的公職人員,有相同狀況的。其實不用找其他的例子,就拿陳師孟來說,他在本文開頭專訪時就說,他在有雙重國籍時就已經宣誓擔任公職。依李案法官的邏輯,詐欺犯行當時即已成立。

法律講的是公平性與一致性,如果陳師孟的行為跟李慶安一樣,而陳師孟卻沒事!?法律有規定依其規定,沒規定依照慣例。照陳的慣例,李慶安不是詐欺犯,李慶安無罪。如果李慶安一定要有罪,陳師孟該怎麼辦?刑法詐欺是公訴罪,請檢察官不要在尸位素餐,放任不作為了。

或曰:這樣的說法,好像騎車闖紅燈被警察攔下,卻怪警察不攔他人闖紅燈。這樣的看法事似是而非,陳師孟有名有姓,犯行被發現的又早,早李慶安十年以上。好比前一個騎士被攔下,抄完姓名就走了,後面這個騎士被開紅單,還要吊銷車牌沒收機車。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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