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看到有些網友在評論啥「言論自由」的時候,總是忍不住好笑,因為這些網友總是空泛的認為言論自由不是誹謗的自由,但是若問到他們甚麼叫做誹謗時,卻大多答不上來,再不然就是GOOGLE刑法對於誹謗罪的定義,但是關是這個定義,就又有好多地方需要解釋,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不 過他們可不管這些,看到柯P說有人給選舉對手三億,所以叫他不必去求見,周玉蔻認為選舉會給連三億的,宣明智這麼有錢,也只給馬八千萬,頂新雖然傳說給馬 兩億到十億,但那是有對價,最多也只給過連勝文與國民黨7500萬,這錢還不是從他自己口袋掏出來,而是叫永豐金去股市低買高賣四檔股票炒來的,蔡正元倒 是透露頂新要給連2000萬,但連不收。算來算去,周玉蔻於是鐵口直斷這個三億男就是郭董。郭董馬上告了周玉蔻,還民刑事一起告,郭董不缺錢吧,他還提告 要求償1000萬,說告贏再加碼1億要捐弱勢,這種不尋常的舉動,連國民黨委員紀國棟也看不大下去,說這不像為了爭名譽,比較像為好朋友出口惡氣。這裡容 我多解釋一下,周玉蔻自從揭發馬收錢當頂新大門神這種動搖國本的醜聞後,被很多人告,這其實很正常,我本人一介百姓,只不過寫多了馬總統的醜聞,也被人告 很多次,按說周此時就算不是百鍊成鋼,也該說是告多不愁,那麼郭董這個提告又有甚麼意義?答案其實就是在郭董求償1000萬這個動作上,點到這裡就好。這 些誤解言論自由對於民主體制奧義的網友此時會大聲拍手說告得對,因為言論自由豈容不斷羞辱別人。

所以對這些網友來說,誹謗罪的定義已被濃縮成兩件事,第一叫做說謊,第二叫做羞辱。 我先來談談羞辱是怎麼回事,我們知道郭董熱衷支持國民黨,他曾罵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比禽獸不如,這個就叫羞辱,還說他可以捐錢搞場罷免案來罷掉他。在去年底 九合一選舉前,他呼籲大家要投國民黨,太陽花的陳為廷嗆他說謊成性,有好多投資案都跳票,其中一案,被名嘴黃創夏寫成了【我們都「欠」劉政鴻一個「道歉」】,因為劉政鴻借郭台銘說要投資苗栗為由,學馬郝兩位搞美河市,大巨蛋,富邦文創等案子的手法,強徵大埔土地,逼死了一個老阿嬤與張藥房。其實郭董這些說要投資又沒有的,還是誰給22K要笑他的,把他整理成一張圖片,

馬總統過去幾年做了什麼.jpg

說不定也同樣好笑。馬的已經有人說了,我不妨創造一個郝龍斌過去幾年做了甚麼.jpg,不過這太花時間,我就舉郝龍斌下台前做了甚麼來給大家笑一下,

郝龍斌卸任前的身影讓人感覺怪怪的(內容意指郝趁卸任前趕緊把台北市一塊土地低價租給私人15年)

西 方人說,一旦你手裡拿的是根槌子,每個案子都會看成像隻釘子。有人說對呀,像版主誹謗成性,看到馬郝這些圖利市民的政策,都以為是醜聞弊案。我說搞錯了 吧,應該說馬郝一看到有任何可以圖利特定"市民"的案子,就算是說謊,把大哥大說成是文創,或是搞私人醫療生意說成市民健康管理,簽約金愈少,其限再長, 都已經要下台了,也要趕緊給他簽下去。我是真的覺得奇怪,今天才放出來的吳乃仁,只因當台糖董事長時同意過一個土地弊案,但是合約是後面國民黨上台後才 簽,這樣都要關九個月咧。

回過頭,我們先是已經知道郭董喜歡捐錢給國民黨選舉或是罷免民進黨,選前一度還傳出郭董也要捐好幾億給台中市長選 舉,但是胡志強否認,郭董當時不但不生氣,還上電視呼籲經濟選民要投給國民黨,不然他就要走了,顯見對於捐給國民黨選舉一事,對郭董來說不叫羞辱,反而更 像是光宗耀祖,孝順媽媽的行為。那怎麼當周玉蔻說三億男就是郭董,郭董告誹謗求償1000萬後,這些網友也大表贊同,認為言論自由不含不斷羞辱別人的自 由。對於持這種看法的網友,有沒有羞辱就跟放屁一樣,這可不是說網友在說謊,而是指當郭董聽到傳聞捐數億給台中選舉或其他捐大錢的事蹟時,要說他光耀門楣 可以,但是當他支持的國民黨慘敗,馬總統被抓到當頂新大門神,貪腐露餡後,再說他有捐三億給連勝文,那就是在羞辱他。

那麼,我為什麼要說馬總統誹謗成性呢?因 為對於這些網友而言,誹謗罪除開羞辱,還要加上說謊。自從周玉蔻揭發馬總統收頂新骯髒錢當黑心油商大門神的弊案醜聞後,馬總統泰半時間龜縮不出,像隻貔 貅?ㄜ,這裡我是把馬賺1存2,賺47萬存48萬的所像拿來借用。不然就是趁著空檔,出來偷放幾個屁,說一些謊,好比當大家質疑他兩次總統選舉補助款 4.3億去向不明,他就不斷說謊(一種避重就輕似的謊,就是有說一些實話,但是答非所問,把關鍵問題呼嚨帶過),老是說他的來向很清楚,內政部也出來幫 腔,就是錢果然是從國家撥出,被國民黨收下。但是接下來馬有沒有拿去藏,去花或是存起來,則是謝謝你踏馬的指教。

後來人家又問他匯給女兒五百萬有沒有報稅,他說那是給女兒讀書生活用的,不用報贈與稅,可是我除了證明這筆錢很大,【請馬總統說明馬唯中辦雜誌的錢以昭大信!】又給馬總統避重就輕賴皮掉..噗哧!哪是?馬是連甩都懶得甩,好嗎?又公開檢舉【異哉!馬匯款給女兒沒報稅就叫逃稅啊】,隔沒多久,就被陳其邁文創了去..

兩天前,再打馬臉陳其邁:贈與需於30天內申報

14小時前,陳其邁誣指 府:國稅局已說明

陳 其邁指馬總統逃漏稅,府方人士說,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第24條,「除第 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也就是說,依據法律,並無提前申報生活費、 學費檢附收據這樣的規定,陳其邁所言是背離法律、說法不實。府方人士指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天也發布新聞稿說明的很清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 規定,是指納稅義務人每年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可不計入贈與總額。高雄國稅局在新聞稿表示,反之,如非屬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 及醫藥費,而具贈與財產性質者,即核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

可是鄉親啊,馬總統匯再多錢到國外說是給女兒讀書用就通通不申報,ㄚ誰知他是不是洗錢或是給女兒辦雜誌,要不要報贈與稅呀?

高雄國稅局官網說: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看 到沒?不管要不要繳贈與稅,財產或金錢移轉30內都須跟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該繳的稅就繳,不該繳的就不必,但是要給稅捐機關核實認定呀。由以上兩個馬總統 在小錢上頭,一個是五百萬..一個是..那個4億3千萬不停說謊,好像唱片跳針,我質疑完他不甩,陳其邁接著質疑,馬就說是誣指,陳舉出法條與實例,馬就 開始跳針,一直說陳其邁是誣指(像不像周玉蔻把證據都拿出來了,還是有人一直問ㄚ證據咧),在從前,我會說馬總統是說謊成性,但是這已經有張【馬總統過去 幾年做了什麼.jpg】經典圖片了。再不然我會說馬總統放連環屁,但這太粗魯不文。感謝有些網友的文創,告訴我只要看到別人說謊,讓你感覺受到羞辱,就可 以告他誹謗。那麼,當我們台灣人看到馬總統一直不斷閃躲,避重就輕,自己不敢面對,老找一些單位出來說謊,聖經說,

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

這個馬總統貪腐到滿是罪惡,還讓人民覺得他像當大家是白癡似的,會相信他的連篇鬼話,直接羞辱老百姓的智商,馬總統又是在說謊,又是在羞辱人..

真是誹謗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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