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今天在頭版頭以「蔡英文:柯施政要與綠討論 柯文哲:契約不是這樣寫的」為題,大篇幅報導,其中「契約」二字更被以紅色標註。網友westfour認為,該報導下標的編輯想引導到什麼賣身契、密約之類的,思維實在引人發噱,協議內容之前早就上報過了,而且協議內容到底有啥問題?「再來該記者問的可是「各縣市」,標題如此移花接木,實在低級」。
 
底下不少網友誓言要「抓記者」,網友xt512004怒斥,「做這種事,不會感到自己在踐踏專業嗎?可悲。」網友banrifpb揶揄,「到底是記者還是作家啊?」網友loveyanzi03則嗆,「記者起底了啦!」(顏凡裴/台北報導)
 
以下是柯P與某位女性記者對話錄音逐字(取自YOUTUBE):
記者:柯醫師,今天晚上蔡英文接受專訪,她說一直以來沒有幫您站台,是因為民進黨禮讓­您就是最大的幫助。

柯文哲:我想應該是說,民進黨願意禮讓,給我一個機會去試試看「在野大聯盟」的概念,­所以在這裡我們還是感謝民進黨能夠禮讓,沒有錯。

記者:她說如果您當選之後,任何的政策都要跟各縣市討論過後才能夠決定。

柯文哲:她不會這樣講

記者:她是真的這樣講

柯文哲:沒有,她是說我要去……,她當時不是這樣寫,契約不是這樣寫的。

記者:所以當時是怎麼樣

柯文哲:她是說民進黨的那個縣市長的聯誼會,拜託我要去參加,我說這可以啊

記者:所以那個時候你們有針對當選過……之後的承諾嗎?

柯文哲:我跟你講喔,這個都有契約的,第一,我必須輔選他們全部的市議員,第二,她不­能干涉我的人事,這個都有契約的

記者:那當選過後呢?

柯文哲:當選後她希望我能夠參加民進黨的縣市長聯誼會,拜託我要去參加,要去、可以去­跟他們討論,我說這討論沒問題啊

記者:好

柯文哲:這個都有契約的啦

(轉貼蘋果日報到此)

好的,基本上這個女記者與聯合報都已經有觸犯【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嫌疑,聯合報有一篇社論【惡搞與誹謗:網軍的言論界線何在】,內文提到:

製作上述惡搞影片的網友宣稱,大家對這段影片「都當笑話看」,假如有人當真,那是連勝文自己的問題。他更直接表白,他就是「不希望連勝文當選」。
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觸法?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條文來看,答案應該很明顯。該法第一○四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們這裡也可以說聯合報與這個女記者,意圖使柯文哲這個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蔡英文:柯施政要與綠討論」「她說如果您當選之後,任何的政策都要跟各縣市討論過後才能夠決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真是一招非常骯髒的選舉奧步,我不知道要多麼不要臉,不恥到如何無所不為的人或媒體才幹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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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基本上只要這個女記者被告,應該要關45天,聯合報則要罰110萬,因為..

賴素如辦公室主任告壹週刊 高院宣判
壹週刊去年4月11日報導,內容指「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在檢調發動搜索前,連夜要求辦公室主任吳○○及服務處主任沈○○指揮助理,趁著夜色到市議會及服務處收拾相關資料」、「目前仍滯留海外的賴素如助理吳小姐致電本刊表示,她們從議會辦公室及服務處帶走許多筆記本和單據,並且隨即趕赴機場」。
吳姓、沈姓女主任主張,壹週刊報導她們協助賴素如湮滅證據,毀損她們的名譽,兩人提自訴控告壹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雜誌專案組陳姓負責人和3名記者共6人誹謗。
一審判決認為,依照裴偉和邱銘輝的職務內容,難認他們參與採訪報導,判兩人無罪。但其他4人只依一位匿名且無從追蹤來源的「吳姓助理」說詞、來者照登,沒盡查證義務,依誹謗罪判4人拘役45至55天。
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勘驗報導的原稿後,認為不實報導的部份,其中2名記者沒有參與,改判2人無罪。全案確定。

以及

報賴素如助理帳冊藏海外 週刊賠五十萬
壹週刊去年報導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將太極雙子星案的關鍵帳冊,藉由助理出國藏匿海外,賴素如及兩名助理見到報導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判決,賴素如助理去年3月有出境資料,但報導卻是2月中旬攜帶出國,顯與事實不符,壹週刊需賠償賴素如50萬元,並賠償沈姓及吳姓助理各30萬元,並登報道歉。
壹週刊主張,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已明確指出賴有指示助理藏匿財產,與當時自稱滯留海外的賴素如助理的投訴相符,因是社會矚目的公務員涉貪事件,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但法官審酌,當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僅就賴素如向不知情的彭姓助理商借帳戶,以存放不明財產的部分起訴,並非要助理出國藏匿帳冊。

但是賴素如是真正的一個貪官呀

【太極雙星案一審宣判 賴素如被重判10年】台北地院審理太極雙星弊案,今天下午5時宣判,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期約收賄1500萬元,且收取前金100萬元,配合在議會護航太極團隊,北院今依職務收賄罪判處賴素如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而身為貪官的助理們「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僅就賴素如向不知情的彭姓助理商借帳戶,以存放不明財產的部分起訴」,噗哧,怎麼還好意思告人誹謗名譽呢?

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絕對,絕對不可以把帳戶借給別人,因為十之八九都是在幫人犯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二及第三條

第2條(洗錢之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3條(重大犯罪)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下略)

賴素如可是一審判了十年的貪污重罪呀,這告人的助理,ㄚ有沒有給賴當人頭幫她洗錢的問題呢?

這讓我想起一個寓言故事,有一個強盜,找人把風,半夜裡爬牆把一家人殺光,還搶了錢財,揚長而去。隔幾天這個強盜與把風的落網了,結果新聞出來竟是:

強盜與把風的告記者說他們倆在強盜殺人,翻牆逃跑的時候,踩爛了鄰居家的花盆。經法官調查,鄰居家的花盆上只是有腳印,並沒踩壞,所以這是在誹謗強盜與把風的,法官於是判記者45天,並罰那個媒體1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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