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正 黑心商最重罰20億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黑心廠商最重可罰廿億,並保留法人罰金刑,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法利得高於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新法增訂「舉證反轉」條例,食品業者製造對人體有害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傷告上法院,舉證責任由業者負擔。
新法通過,卻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罰到頂新。衛福部長蔣丙煌說,法官判決仍可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頂新不法利得高於罰金,希望能酌量加重。
新修食管法全面提高不肖業者罰責與刑度,製造販賣黑心食品,情節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最高處八千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處兩億元,法人部分再乘十倍,最高處廿億元罰金,是舊法的十倍;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罰。
大統長基食品混油案,遭法院判三千八百萬元罰金,但彰化衛生局裁罰的十八點五億元罰鍰,卻因刑事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而撤銷,挨批輕判。行政院提議刪除法人罰金刑,改以較高額的行政罰鍰處分,司法院認為少了罰金刑的主刑,就無法有沒收不法利得的從刑,形同除罪化。
經歷九次協商,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版本仍保留法人罰金刑,但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肖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可酌量加重。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增列,如果刑法未將黑心業者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行政法可依法「沒入」或「追繳」,等同以刑法、行政法雙重把關。

這個修法實在離譜到爆,我是每看一次罵一次,一直罵一直罵,罵到沒啥新梗了,本來的食管法規定,根本就可以罰到18.5億,20億,30億或更多,還都不用等廠商毒死人再罰唷

食管法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這是彰化衛生局裁罰的十八點五億元罰鍰的法令依據。但是我不知道法院是不是也跟著大門神跳槽,改成誰家開的了,用的是同一個食管法,但是好似眼睛糊到螺肉,沒看到44條,這有點像被催眠,或是某種對4字不祥的迷信,反正跳過就跳過了,然後看到

食管法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然後就改罰3800萬,更神奇的是,法官看完這條,就不再往下看,精準的宛如雷射刀,這是一種大腸癌的刀法(雖然趙老大切完還是死了,但是我永遠記得那一篇講騾子屁股阿膠的格文,差點給笑死),因為只要往下頭一點點,還不到下一條的距離..

食管法第 49-1 條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就還是可以罰大統高振利18.5億呀?

可是咱這個大門神管著的立法院,真像是亂點鴛鴦譜,上錯天堂投錯胎似的胡亂一陣立法,不但把大統高振利案根本只是司法醜聞怪判,搞成是自己立法的錯,還據此改成了

修法不罰頂新,並把頂新看台灣人被餵吃大便般含橙劑餿水油可憐,自願給罰的30億降為20億,這個大門神,實在是吃台灣人太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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